王国俊、娄底市娄星区彭世修脚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国俊、娄底市娄星区彭世修脚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2 
【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3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春贤谢建军李琛 
【审理法官】胡春贤谢建军李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国俊;娄底市娄星区彭世修脚店 
【当事人】王国俊娄底市娄星区彭世修脚店  大连旅游
【当事人-个人】王国俊 
【当事人-公司】娄底市娄星区彭世修脚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给情人的新年祝福语【原告】绿卡和国籍的区别王国俊 
【被告】2021年文案娄底市娄星区彭世修脚店 
【本院观点】车管所星期六星期天上班吗本案二审中涉及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上诉人王国俊在一审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涉及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上诉人王国俊在一审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上诉人王国俊主张双方约定的底薪工资为5000元每月,不包含计件工资和加班费,故彭世修脚店应另行支付计件工资和加班费;王国俊在该店工作年限为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7月19日,工作年限、计件工资资料等均掌握在用人单位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彭世修脚店应支付王国俊在其工作年限内的全部底薪工资、计件工资、加班费以及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经查,关于工资标准,王国俊与彭世修脚店约定工资为保底工资5000元加服务计件工资四六分成,意即当王国俊每月服务计件金额未满5000元时,彭世修脚店需按保底5000元支付王国俊工资,当超过5000元时,则超过部分按服务计件四六分成,实际是按提成制、计件支付的工资。故一审对工资标准和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对王国俊主张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未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王国俊的工作年限,一审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其工作年
限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王国俊未上班期间,彭世修脚店无须向其支付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之规定,一审对王国俊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予以支持正确;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一审的处理均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国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4:52: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彭世修脚店系注册成立于2019年10月31日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2月9日被告王国俊与原告经营者黄国金通过电话、联系,确定工资待遇为保底工资5000元/月、每月公休3天、提成四六分、包吃包住,如工作时间未满一个月,则工资以5000元/月的标准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2019年12月14日王国俊开始在原告处上班,从事为原告顾客洗脚、修脚、按摩、拔罐、以及灰指甲、脚气等脚病的修护
服务工作,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10时至晚上10点30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9日彭世修脚店开始春节放假,原计划于2020年2月1日复工,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复工时间推迟,直到2020年3月1日王国俊方回店上班。2020年3月29日,王国俊在上要求黄国金将前来理疗和按摩的女性都交给其去做理疗和按摩,2020年4月16日,王国俊在黄国金发布的朋友圈内发表涉黄言论。2020年4月17日原告解除了与王国俊的劳动合同。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20日通过共支付给王国俊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4日的工资5000元,于2020年3月4日、3月16日通过共支付给王国俊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9日的工资1000元,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支付给王国俊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5000元,于2020年4月17日支付王国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的计件工资1091元。2020年7月28日,王国俊向娄底市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彭世修脚店支付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7月18日的底薪工资20146元,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7月18日服务顾客次数的计件工资31940元,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7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976元,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21787.5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该委员会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娄星劳仲案字[2020]
第1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彭世修脚店支付给王国俊工资355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48元、经济补偿金2500元(以上共计16705元)并驳回了王国俊其他的请求。原、被告均不服该裁决,均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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