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娃普法】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与安全亮点解读
【⾖娃普法】新《未成年⼈保护法》学校保护与安全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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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17⽇,⼗三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保护法》将于2021年6⽉1⽇起施⾏。
《未成年⼈保护法》⾃2018年全国⼈⼤常委会启动修订⼯作以来,历经全国⼈⼤常委会2019年10⽉第⼀次审议、2020年6⽉第⼆次审议、2020年10⽉第三次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成年⼈保护法》的此次修订,具有很强的实践特点和时代特点,着⼒回应了社会各界的⼴泛关切和未成年⼈保护⼯作的迫切需求,与《民法典》、《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的修订制定做了很紧密的衔接,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发布的涉及监护、学⽣欺凌、校园安全等⼀系列未成年⼈保护政策法规规章的最新理念与探索成果。
修订过程中,全国⼈⼤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法制⼯作委员会吸收了多⽅意见,不仅在法律体例结构上进⾏了重⼤调整,增设“⽹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且在具体法律条款上也修订得更加完善、充实,做出了很多创新、细化、操作性强的规定,亮点颇多。修订后的《未成年⼈保护法》对涉及学校保护和校园安全⽅⾯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总则、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络保护和法律责任等各章中。
⼀、明确学⽣欺凌定义,要求学校建⽴学⽣欺凌防控制度,并从制度、教育培训、处置处理等⽅⾯规定学校责任。
校园欺凌问题受到社会⼴泛关注。此前对学⽣欺凌预防和处置的依据主要是教育政策法规规章。2016年4⽉,国务院教育督导室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6年11⽉,教育部等九部委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学⽣欺凌和暴⼒的指导意见》;2017年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学校幼⼉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7年11⽉,教育部等⼗⼀部门《加强中⼩学⽣欺凌综合治理⽅案》,对防治校园欺凌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措施。但是在法律层⾯还没有关于防治学⽣欺凌问题的专门规定。《未成年⼈保护法》的此次修订,将这些政策法规规章的⼀些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进⼀步作了修改和完善。
⼀是⽴法确定学⽣欺凌的定义。在附则部分明确规定“学⽣欺凌是指发⽣在学⽣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
教师节祝福语言⼀是⽴法确定学⽣欺凌的定义。在附则部分明确规定“学⽣欺凌是指发⽣在学⽣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及⽹络等⼿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为”。
⼆是从建⽴制度、教育培训、⽴即制⽌、及时通知、对学⽣的保护与管教和处理、对监护⼈家庭教育
火爆网页游戏>豆泡指导等⽅⾯规定了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第三⼗九条) 。该规定有助于学校建⽴预防和处置学⽣欺凌管理制度和⼯作规程,更好地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问题。具体来说学校具有以下⽅⾯的职责:
1. 学校应当建⽴学⽣欺凌防控⼯作制度;
2. 学校要对教职员⼯、学⽣等开展防治学⽣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3. 学校发现学⽣欺凌⾏为后应当⽴即制⽌;
4. 学校应当通知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双⽅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参与学⽣欺凌⾏为的认定和处理;
5. 学校应当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严重案件的旁观者及时给予⼼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6. 学校应当对相关未成年学⽣的⽗母或者其他监护⼈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7.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学校应当根据欺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性教育写⼊法律,⽴法要求学校幼⼉园建⽴和完善预防、处置性侵案件相关制度
针对备受家庭、学校和社会关注的性侵害未成年⼈问题,《未成年⼈保护法》对学校如何预防和处置
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些成熟的实践探索通过研究、总结,写⼊法律,规定了⼀些新的具体制度。具体有以下⼏个⽅⾯内容:
1. 学校、幼⼉园应当建⽴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作制度;社会保护中,在禁⽌对未成年⼈实施性侵害内容后增加规定禁⽌性骚扰。
2. 发现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等违法犯罪⾏为后要向公安机关、教育⾏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 要对未成年⼈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未成年⼈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我保护意识和能⼒;
4.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5. 司法保护中规定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伤害的未成年被害⼈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理⼲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6. 规定侵害⼈⾝权益违法犯罪⼈员信息查询制度。学校、幼⼉园招聘教职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查询应
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为记录的,不得录⽤;并且应当每年定期对教职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式发现其⼯作⼈员具有上述⾏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六⼗⼆条)。该条针对性侵案件再犯率⾼和校园性侵害往往受害⼈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规定了源头预防措施,切断有潜在危险的⼈员与未成年⼈密切接触。为保障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查询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未成年⼈保护法》在政府保护⼀章中规定国家建⽴性侵害、虐待、拐卖、暴⼒伤害等违法犯罪⼈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九⼗⼋条)。
此外,在司法保护⼀章,为减少对未成年⼈的“⼆次伤害”,增加规定了同步录⾳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遭受性侵害或者暴⼒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证⼈时,应当采取同步录⾳录像等措施,尽量⼀次完成;未成年被害⼈、证⼈是⼥性的,应当由⼥性⼯作⼈员进⾏。同时规定⼈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案件,未成年被害⼈、证⼈⼀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段和⼼理⼲预等保护措施。学校也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在⽇常的教育保护⽅⾯对未成年⼈多给与关注、保护其隐私,减少对未成年⼈的“⼆次伤害”。
三、重视对未成年⼈⼈⾝权利的保障
1. 要求学校建⽴未成年学⽣保护⼯作制度。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未成年学⽣保护⼯作制度,健全学⽣⾏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遵纪守法的良好⾏为习惯。
范,培养未成年学⽣遵纪守法的良好⾏为习惯。
3. 重视未成年学⽣⼈格尊严的保护。第⼆⼗七规定学校、幼⼉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格尊严的⾏为。第⼆⼗九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关⼼、爱护未成年学⽣,不得因家庭、⾝体、⼼理、学习能⼒等情况歧视学⽣。对家庭困难、⾝⼼有障碍的学⽣,应当提供关爱;对⾏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应当耐⼼帮助。
4. 关注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学⽣。第⼆⼗九条第⼆款规定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留守未成年学⽣、困境未成年学⽣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作。
5. 严格教职员⼯准⼊和师德培训,防范来⾃教职员⼯的侵害。第六⼗⼆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招聘⼯作⼈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为记录的,不得录⽤。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作⼈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式发现其⼯作⼈员具有上述⾏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四条第⼆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照护服务机构、幼⼉园的保教⼈员,提⾼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
6. 不得加重学习负担,保障学⽣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第三⼗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
的时间。学校不得占⽤国家法定节假⽇、休息⽇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进⾏⼩学课程教育。
四、多⽅⾯规定强化校园安全
针对学校幼⼉园在校园安全管理⽅⾯存在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的问题,在学校保护、政府保护、法律责任等章中强化了校园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学校的法定职责,也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1. 学校、幼⼉园应当建⽴安全管理制度。
2. 对未成年⼈进⾏安全教育。
3. 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员。
4. 保障校舍、设施安全。第三⼗五条第⼆款规定学校幼⼉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教育教学活动。第⼋⼗九条规定地⽅⼈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励和⽀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休息⽇及寒暑假期将⽂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破坏学校、幼⼉园、婴幼⼉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5. 保障集体活动安全。第三⼗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园安排未成年⼈参加⽂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的⾝⼼健康,防⽌发⽣⼈⾝伤害事故。
6. 保障校车安全。第三⼗六条规定了使⽤校车的学校、幼⼉园应当建⽴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员,定期对校车进⾏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进⾏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7. 制定紧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第三⼗七条第⼀款规定学校、幼⼉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必要的演练。
8. ⽴即救护受伤学⽣。第三⼗七条第⼆款规定未成年⼈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园应当⽴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9. 及时通知监护⼈和履⾏报告义务。第三⼗七条第⼆款的规定在强调发⽣⼈⾝伤害事故的,⽴即救护,妥善处理的同时,规定学校、幼⼉园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 做好卫⽣保健⼯作。第九⼗条规定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进⾏卫⽣保健和营
养指导,提供卫⽣保健服务。卫⽣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规范,防治未成年⼈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园、婴幼⼉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保健⼯作。
11. 建⽴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第⼋⼗七条规定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12. 维护校园周边安全。⼀是在政府保护中第⼋⼗⼋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侵害未成年⼈的违法犯罪⾏为。⼆是在社会保护中规定了学校幼⼉园周边不得设置的经营场所。例如第五⼗⼋条规定学校、幼⼉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外,不得向未成年⼈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禁⼊、限⼊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份证件。第五⼗九条规定学校、幼⼉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销售⽹点。禁⽌向未成年⼈销售烟、酒、或者兑付奖⾦。烟、酒和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销售烟、酒或者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份证件。任何⼈不得在学校、幼
痤疮怎么去除⼉园和其他未成年⼈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五、保障未成年⼈受教育权
1. 规定学校和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学⽣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第⼆⼗⼋条第⼀款和第⼋⼗三条)。
2. 规定对辍学学⽣的保护措施。第⼆⼗⼋条第⼆款规定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进⾏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政部门书⾯报告。同时在政府保护⼀章中第⼋⼗三条第⼆款规定,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教育⾏政部门应当责令⽗母或者其他监护⼈将其送⼊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3. 规定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困境未成年⼈、残疾未成年⼈接受义务教育。尤其对于残疾未成年⼈接受教育问题,在第⼋⼗三条规定基础上,第⼋⼗六条进⼀步规定各级⼈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能适应校园⽣活的残疾未成年⼈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的残疾未成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级⼈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园的办学、办园条件,⿎励和⽀持社会⼒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园。
4. 规定学校禁⽌商业⾏为。第三⼗⼋条规定学校、幼⼉园不得安排未成年⼈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及其⽗母或者其他监护⼈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六、预防未成年学⽣⽹络沉迷和⽹络安全风险
1. 培养和提⾼未成年⼈⽹络素养教育。⽹络保护⼀章第六⼗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未成年⼈的⽹络素养,增强未成年⼈科学、⽂明、安全、合理使⽤⽹络的意识和能⼒,保障未成年⼈在⽹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2. 为未成年⼈提供安全互联⽹上⽹服务设施。第六⼗九条规定学校、社区、图书馆、⽂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提供的互联⽹上⽹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对学⽣携带⼿机问题做出规定。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不得将⼿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课堂,带⼊学校的应当统⼀管理。
4. 与家长共同教育引导学⽣沉迷⽹络问题。第七⼗条第⼆款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学⽣沉迷⽹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共同对未成年学⽣进⾏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活
5. 发现⽹络侵害未成年⼈及时报告。第七⼗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发现⽹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除上述内容之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保护法》还增加了学校在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和反对餐桌浪费宣传教育等⽅⾯的规定,促进学⽣全⾯发展。例如第三⼗⼀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常⽣活劳动、⽣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第三⼗⼆条规定学校、幼⼉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明饮⾷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树⽴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明健康、绿⾊环保的⽣活习惯。
《未成年⼈保护法》涉及学校保护与校园安全管理的内容,不仅涉及到学校、幼⼉园的相关责任,还包括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社会保护的内容,并扩⼤保护范围,规定婴幼⼉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学校保护⼀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保护⼯作。为增强法律的刚性,《未成年⼈保护法》还强化了违反学校保护与校园安全等⽅⾯规定的法律责任,督促学校、幼⼉园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履职、落实法律规定,为未成年⼈营造安全、友好的学校、幼⼉园学习⽣活环境。
来源⼁青少年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注册帐号qq
编辑⼁孔姗姗
审核⼁胡瑛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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