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19种情形下的⼯资计算⽅式
⽬录索引
⼀、概述
(⼀) 9个休息⽇,⼯资如何计算
(⼆) 2⽉3⽇⾄7⽇政府强制延迟复⼯期间,⼯资如何计算
(三) 2⽉10⽇之后的⼯作⽇,⼯资如何计算
⼆、加班费
(⼀)标准⼯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综合计算⼯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三)不定时⼯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三、企业原因
(⼀)因疫情导致延迟复⼯,⼯资如何计算
(⼆)⽤⼈单位安排在家办公的,⼯资如何计算
四、劳动者原因
(⼀)劳动者⾮因个⼈原因被防控隔离,⼯资如何计算
(⼆)职⼯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资如何计算
(三)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资如何计算
(四)劳动者⽆正当理由拒不到岗,⼯资如何计算
五、协商或请假
(⼀)事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冬天消除衣服静电的好方法(⼆)病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三)婚丧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四)探亲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五)产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六)⼯伤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七)年休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转眼间已经来到三⽉,很多HR们已经开始计算2⽉份⼯资,原本只有休息⽇和⼯作⽇的2⽉份,今年受疫情影响,增加了延长法定节假⽇和延迟复⼯期间。近期各种⽂件、政策满天飞导致很多HR们不确定应该如何计算⼯资2⽉份⼯资了。
了延长法定节假⽇和延迟复⼯期间。近期各种⽂件、政策满天飞导致很多HR们不确定应该如何计算⼯资2⽉份⼯资了。今天就2⽉份⼯资计算问题与各位HR们分享。
要计算2⽉份⼯资,⾸先得确定2⽉份的⼯作安排,需要知道2⽉份有多少个法定节假⽇、⼏个休息⽇和⼏天⼯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2⽉1⽇上班,2⽉2⽇休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规定,2⽉1⽇和2⽉2⽇为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的紧急通知》规定,2⽉3⽇⾄2⽉9⽇期间为延迟复⼯期间。2⽉份具体⼯作安排如下图所⽰:
⼀、概述
(⼀)9个休息⽇,⼯资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2⽉1⽇尽管为周六但实际为⼯作⽇需要正常上班,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2⽉1⽇延长为春节假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2⽉1⽇属于延长春节假期,劳动者⽆需提供劳动,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可以将2⽉1⽇视为休息⽇,在⼯资⽀付及出勤⽅⾯与其他休息⽇是⼀致的。
综上,2⽉份9个休息⽇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当⽇没有⼯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单位应⾸先考虑安排补休,安排补休后⽆需⽀付当⽇⼯资,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200%的标准⽀付劳动者当⽇⼯资。
(⼆)2⽉3⽇⾄7⽇政府强制延迟复⼯期间,⼯资如何计算
梦见被大雨淋湿因此次疫情恰逢春节期间,多地在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后⼜出台了延迟复⼯的规定,例如⼭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延迟省内⽤⼈单位复⼯的紧急通知》规定,2⽉3⽇⾄9⽇期间为延迟复⼯期间,因2⽉8⽇、9⽇为休息⽇,此处仅单独考虑2⽉3⽇⾄7⽇。
如果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劳动者⼯资。此处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因劳动者实际并未出勤,⽤⼈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只⽀付包括实⾏结构⼯资制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在内的标准⼯资,但不得低于最低⼯资,⽤⼈单位⽆需⽀付劳动者加班费、绩效⼯资、交通补助等辅助性⼯资。(具体可查看“劳动法专业律师”推送的《如何理解“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资”》⼀⽂)
综上,2⽉3⽇⾄2⽉7⽇政府强制延迟复⼯期间,如果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按照正常⼯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资计算。
(三)2⽉10⽇之后的⼯作⽇,⼯资如何计算
⽤⼈单位正常复⼯,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单位应及时、⾜额⽀付⼯资。
⼆、加班费
(⼀)标准⼯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标准⼯时制下,休息⽇参照前述休息⽇⼯资计算⽅式。
⽤⼈单位安排劳动者超过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8⼩时/天的标准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150%的加班费。(⼆)综合计算⼯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或者⼩时⼯资基
实⾏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或者⼩时⼯资基数的300%⽀付加班⼯资。
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付加班⼯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作时间⽀付不低于⼩时⼯资基数150%的加班⼯资。
(三)不定时⼯时制下加班费如何计算
《⼯资⽀付暂⾏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实⾏不定时⼯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款第(⼀)(⼆)(三)项分别规定的⽀付不低于⼯资的150%、200%、300%的加
班⼯资。《⼭东省企业⼯资⽀付规定》第⼆⼗三条规定,实⾏不定时⼯作制的企业,不适⽤本规定有关加班⼯资的规定。
三、企业原因
(⼀)因疫情导致延迟复⼯,⼯资如何计算
⽤⼈单位可优先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带薪年休假或单位福利性假期,对于⽤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正常复⼯的⽤⼈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停产期间⼯资⽀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个⼯资⽀付周期(⼀般为1个⽉)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资,只⽀付包括实⾏结构⼯资制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在内的标准⼯资,但不得低于最低⼯资,⽤⼈单位⽆需⽀付劳动者加班费、绩效⼯资、交通补助等辅助性⼯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单位安排劳动者⼯作的,按照双⽅新约定的标准⽀付⼯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80%⽀付劳动者基本⽣活费。
因此,对于以⽉为⼯资结算周期的⽤⼈单位,在2⽉份因疫情导致未复⼯,未复⼯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资。
(⼆)⽤⼈单位安排在家办公的,⼯资如何计算
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络等灵活的⼯作⽅式在家上班完成⼯作任务,对⼯作影响不⼤的建议⽤⼈单位正常⽀付⼯资,对于对⼯作完成有重⼤影响的建议双⽅协商灵活⽅式⼯作期间的⼯资。
四、劳动者原因
志愿填报流程(⼀)劳动者⾮因个⼈原因被防控隔离,⼯资如何计算
因新冠肺炎被定性为⼄类传染病按照防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防控主要有以下⼏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由相关医疗机构确定,都被采取隔离,⽐较容易判断。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病例(疑似或确诊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校、⼯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员;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员;3.病例同病室的其它患者及陪护⼈员;4.与病例乘坐同⼀交通⼯具并有近距离接触⼈员;5.现场调查⼈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员。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单位应当⽀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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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认为劳动者在隔离期间享有医疗期,⽤⼈单位可按病假处理,但在⼭东省内对于前述⼈员⽆论是在前期的隔离期还是隔离期均不计⼊医疗期,⽤⼈单位都应当⽀付期间的⼯资。在⽆明确规定⽀付⼯资标准的地区,⽀付⼯资标准可以参照标准⼯资⽀付,⽆需⽀付辅助⼯资。
(⼆)职⼯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资如何计算
根据⼭东省⾼院民⼀庭的意见,职⼯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或接受医学观察,职⼯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般不予⽀持。
的,⼀般不予⽀持。
(三)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资如何计算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劳动者,⽤⼈单位应当⽀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资。
劳动者应该及时向⽤⼈单位告知其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实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明确规定⽀付⼯资标准的地区,⽀付⼯资标准可以参照标准⼯资⽀付,⽆需⽀付辅助⼯资。
(四)劳动者⽆正当理由拒不到岗,⼯资如何计算
⽤⼈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提前复⼯或者在正式复⼯后并通知劳动者提前返岗⼯作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因被隔离或者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确实⽆法到岗的,应当及时向⽤⼈单位履⾏请假⼿续。劳动者⽆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合理安排不到岗⼯作的,⽤⼈单位可以不⽀付该期间的⼯资。
五、协商或请假
(⼀)事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请事假期间,⽤⼈单位⽆需⽀付劳动者⼯资。⼀般情况下经双⽅协商,劳动者请事假的,⽤⼈单位⽆需⽀付⼯资。
但在法定节假⽇即使劳动者不提供劳动,⽤⼈单位应该正常⽀付劳动者⼯资,即在法定节假⽇期间劳动者⽆需请事假,⽤⼈单位不能将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按照事假处理。
虽然劳动者在休息⽇未提供劳动的本来就没有⼯资,休息⽇与请事假待遇看起来是相同的,但⽉薪制下的⼯资计算,不能因为劳动者在休息⽇请事假⽽扣发劳动者的⼯资。
相关规定未明确说明政府强制延迟复⼯期间劳动者能否请事假,实际上对于很多⾏业来说,延迟复⼯期间的劳动者可以采取电话、⽹络等灵活⽅式⼯作,如果劳动者确实需要请事假的在⼀定程度上确实会影响其正常⼯作的完成,⽤⼈单位可以不⽀付⼯资。
综上,法定节假⽇、(视同)休息⽇期间不能⽤事假抵顶,但劳动者因个⼈原因在延迟复⼯期间请事假的,单位可不⽀付⼯资。
(⼆)病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根据《青岛市企业⼯资⽀付规定》第⼆⼗条之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因⼯负伤停⽌⼯作,⽤⼈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付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的,由⽤⼈单位发给本⼈⼯资70%的病假⼯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医疗累计超过6个⽉的,发给本⼈⼯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付疾病救济费。病假⼯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最⾼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平均⼯资。本条所称本⼈⼯资,是指劳动者本⼈患病前12个⽉的⽉平均⼯资。劳动者⼯作不满12个⽉的,按实际⼯作⽉数的⽉平均⼯资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单位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条第⼆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和法定节⽇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公休、假⽇和
法定节⽇重叠的,不应顺延。如果劳动者在疫情之前就开始休病假,⽤⼈单位应该按照病假⼯资⽀付。
《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在医疗期内,其病假⼯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因此,劳动者休病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休息⽇的,⽤⼈单位可以按照病假的规定⽀付劳动者相关待遇。
但前述也可能引发另外⼀种情形,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期间不请假,请假时就将法定节假⽇剔除,此种⽅式下法定节假⽇就需要按照正常⼯资⽀付了。后续“劳动法专业律师”将对此问题作⼀专门研究。
(三)婚丧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我国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期间⼯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作⽇以内的,⼯资照发;超过三个⼯作⽇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资”。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进⼀步规定“职⼯本⼈结婚或职⼯的直系亲属(⽗母、配偶和⼦⼥)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职⼯结婚时双⽅不在⼀地⼯作的,职⼯在外
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本⼈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前述规定都是针对国有企业规定的婚丧假,并⽆专门针对私营企业如何休婚丧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资”。《⼯资⽀付暂⾏规定》第⼗⼀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付劳动者⼯资”。尽管相关法律对婚丧假待遇作了规定但并⽆法律对私营企业的婚丧假天数作出界定,实践中⼀般根据⽤⼈单位规章制度确定。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或者双休⽇是否必须顺延,⽬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可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
如果劳动者已经申请休婚丧的,⽤⼈单位应当根据规章制度正常⽀付劳动者的⼯资。
(四)探亲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与配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因此,探亲假与休息⽇、法定节假⽇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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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已经申请休探亲假的,⽤⼈单位应当正常⽀付劳动者的⼯资。
(五)产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产假是指妇⼥⽣育前后或流产后享受的的休假待遇。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独善其身什么意思
⼥职⼯在疫情期间⽣育或流产的,应该优先按照产假处理,⼥职⼯享受⽣育津贴的,⽤⼈单位⽆需⽀付该期间的⼯资,⼥职⼯因单位原因导致不能享受⽣育津贴的,由⽤⼈单位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六)⼯伤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伤假是指劳动者发⽣⼯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因⼯伤或职业病暂停⼯作期间所享受的待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劳动者在疫情期间遭受⼯伤,应当优先享受⼯伤待遇。
(七)年休假期间的⼯资如何计算
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春节假期延长系国务院通知要求,应做休息⽇对待,根据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带薪年休假与延长的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
因此,带薪年休假不能安排在休息⽇或法定节假⽇期间,但能否安排在政府强制延迟复⼯期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前,根据青岛市的政策,是不⿎励⽤⼈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期间休带薪年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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