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马付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马付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4 
【案件字号】(2022)豫17民终534号 
【审理程序】教师辞职申请书二审 
【审理法官】翟冰冰亓宽义许卫卫 
【审理法官】三八妇女节演讲稿翟冰冰亓宽义许卫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马付红 
【当事人】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马付红 
【当事人-个人】马付红 
【当事人-公司】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史理刚、李建伟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理刚、李建伟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委托加工合同史理刚、李建伟 
【代理律所】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马付红 
【本院观点】牧原公司与马付红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无线鼠标接收器>运势2013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一审一致,且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牧原公司与马付红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牧原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未成立工会、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与马付红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马付红支付经济赔偿金。马付红工资交易明细单显示,马付红已领取2021年3-5月份工资4063元、3163.6元、3563.6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马付红的工资并非定额工资,系根据岗位的绩效方案确定,每月发放金额均不相同,马付红已领取2021年3-5月份工资,要求补发该三月剩余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马付红所在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度,
由于工作需要安排加班,需要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现有证据无法查明马付红每日具体工作时间,马付红亦未提交其加班审批和确认的手续,要求牧原公司支付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负担20元,马付红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3:13: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日,原告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马付红(反诉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0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度。马付红于同日入职到原告公司上班,担任环保运行岗消毒员。工作期间,马付红的月平均工资为3901.5元。    2021年5月20日,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马付红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向马付红下发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次日马付红收到上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此后,马付红向平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裁决,裁决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支付马付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704.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794元。上述裁决书于2021年7月22日分别送达给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与马付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ー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未成立工会、未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与马付红解除劳动合同,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马付红支付经济赔偿金。马付红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901.5元,其经济赔偿金为3901.5元×1.5个月×2倍=11704.5元。    关于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支付拖欠2021年3、4、5月的剩余工资的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支付加班费的诉求,本案中,关于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的加班制度、加班费的标准及计算方式等具体内容,以及马付红工作期间的具体考勤、加班的时间,现有证据均无法查明;马付红亦未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此外,由于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度,合同中关于马付红每日具体工作多长时间、何时为工作的时间等均不明确,故该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支付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20日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体。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反诉原告马付红日工资为3901.5元÷21.75
天=179.4元,带薪年休假未支付工资合计为179.4元×5天×2=1794元(除去休假期间已领取的一倍工资,故乘以两倍)。    关于反诉原告的第五、六、七项诉讼请求,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反诉原告的第五、六、七项诉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上述三项诉求,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反诉被告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马付红支付违法解除动关系赔偿金11704.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794元,以上共计13498.5元;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10元,由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各负担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牧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牧原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马付红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牧原公司解除与马付红之间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正义、法律准确。牧原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但通过告知和听取了职工代表意见,并向母公司总工会征求意见,获得一致同意后向马付红邮寄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马付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马付红2021年3-5月的剩余工资及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加班费的请求;诉讼费用由牧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马付红2021年3-5月剩余工资应予支持,未发生的事实马付红无法证明,应由牧原公司证明其已予以发放。马付红一审中提交的工资交易流水可以看出3-4月工资未足额发放,5月份工资未发放。2、马付红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加班费应予支持。值班卡点只有马付红一人,且卡点设在村村通公路上,马付红24小时值班。 
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马付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7民终5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富舆大道西段南侧。
合同无效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蔡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冯壮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付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理刚、李建伟,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公司)因与上诉人马付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3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牧原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冯壮壮、周俊,上诉人马付红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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