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鸿,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济鸿,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9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0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浩姜华陈洁婷 
【审理法官】王浩姜华陈洁婷 
市场营销专业就业前景【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济鸿;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当事人】李济鸿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济鸿 
【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丽亚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范攀峰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孙冬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白利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丽亚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范攀峰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孙冬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白利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丽亚范攀峰孙冬宇白利娜 
【代理律所】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彼岸花的寓意和花语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济鸿;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本院观点】李济鸿提起本案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济鸿提起本案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  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  公交二公司因将夜班巡逻工作交由保安公司,双方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关系,但公交二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李济鸿或额外支付李济鸿  一个月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公交二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公交二公司支付  李济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公交二公司主张不予支付
李济鸿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公交二公司未  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济鸿已休年休假,公交二公司应当支付李济鸿  未休年休假工资。公交二公司主张不予支付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加班费的问题。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李济鸿  提交的夜间安全自查表,能证明其在2018年10月部分日期上班的事实,公交二公司对  该表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是单位保卫科抽查巡逻工作时用的。根据李济鸿提交的现有证据统计,无法证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事实,故一审判决支付一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明显不妥,二审改判不予支付。公交二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工作时间截止到  2018年10月30日,李济鸿仅提供2018年10月31日一份夜间巡逻登记表复印件用以证明该天存在晚  9:00至次日早6:00上班的事实,因李济鸿对解除时间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李济鸿主张的延时加班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李济鸿存在一年延时加班不妥,二审予以改判不予支付。根据李济鸿提供的夜间安全自查表统计,能证明存在  4天休息日上班的事实,故应支付李济鸿休息日加班费  544.37元(1480÷21.75×4天×200%=544.37元)。公交二公司主张不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夜班津贴的问题。李济鸿  并非在夜间从事生产一线工作  ,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李济鸿主张的夜班津贴请求并无不当,
本院对李济鸿  该请求不予支持。五、关于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问题。因李济鸿未提供证据证明,公交二公司亦不认可,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六、关于同工同酬的差额问题。因李济鸿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处分权,法院应予尊重。李济鸿在向一审法院起诉中均主张以  1480元作为月工资标准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现上诉又提出应以  1680作为月工资标准计算上述各项数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济鸿  和公交二公司对一审判决  第六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国航值机
【裁判结果】一、维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陕01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六项;  二、变更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陕01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济鸿未休双休日加班工资  544.37元;  三、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陕01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四、驳回李济鸿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30元,由李济鸿负担10元,西
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1:24:19 
李济鸿,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40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济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亚,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攀峰,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银行十一放假吗     法定代表人:徐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利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济鸿与上诉人西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审理经过     (“以下简称“公交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迪伽奥特曼主题曲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济鸿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陕01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内容,依
     法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取暖费900元,防暑降温费1350元。同时支付夜班津贴58320元,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48640元;二、请求依法对第一、二、三、四、五项内容按西安市
     人社发(2017)6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680元/月重新计算。即: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680×14×2=47040元;2、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80×10/21.75×200%=1554.8元;3、支付未休双休日加班费
     1680/21.75×8天×12×200%=14830元);4、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一起祝福生生不息的汶川
     1680/21.75×11×300%=2549元);5、支付延时加班费(1680/21.75/8×240天/年×150%=3475.9元);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其从事的夜间巡逻看护工作不属于生产一线性质的岗位,故对于夜
     班津贴不予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取暖费与防暑降温费系国家法定福利,与上诉人同岗位的其它职工都发放了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故公交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同岗位其它职工发放标准向上诉人发放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上诉人工资为
     1480元/月,与上诉人同岗位的其他员工月工资为
     4000多元/月,故公交二公司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工作期间同工同酬工资差额。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公交二公司针对李济鸿的上诉辩称,1、李济鸿主张同工同酬工资差额,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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