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6.05
∙【字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88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88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已于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准考证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聚合物锂离子电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防灾减灾手抄报图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要求,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行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本市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制定和调整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制定和调整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区县(自治县)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包含地方特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等部门,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广泛的公共文化服务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宣传报道、刊登播放公共文化活动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公民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积极性。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流动人口等体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公里单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跨区域文化交流,创建区域公共文化品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应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推动文化资源的大数据开发与转化、智能化传播与应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科技水平和公众的科学素养。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XXX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布局,编制全市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
其他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编制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
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
广东旅游必去十大景点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原则,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满足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和便民的要求,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等国家相关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和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一)市级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众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场馆、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区县(自治县)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便民阅读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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