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定标准,这些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国家发改委定标准,这些⼯程必须进⾏招标
⼀:关于400万元以下建设⼯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
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程项⽬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程项⽬如何发包,没有规定。
请问:招标⼈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式发包?
您好,《进⼀步做好和实施⼯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条⾄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事业项⽬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条规定范围的项⽬:其施⼯、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依法⾃主选择采购⽅式,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法⼲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
⼆:关于必须招标的⼯程项⽬范围界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第⼆条(⼀)使⽤预算资⾦200万元⼈民币以上,并且该资⾦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请问:如果某⼀改扩建项⽬总投资360万元,资⾦来源全部为预算资⾦,仅有⼀个施⼯合同,施⼯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条(⼀)条款,该项⽬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按施⼯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施⼯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您好,《进⼀步做好和实施⼯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条⾄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事业项⽬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条规定范围的项⽬:其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您所咨询的项⽬施⼯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民币,在400万元⼈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感谢您对发展改⾰⼯作的关⼼和⽀持!
三:400万元的建设⼯程项⽬万元的建设⼯程项⽬是否必须公开招标是否必须公开招标?
请问:必须招标的条件中,施⼯单价合同估算价是否包含400万元⼈民币?还是必须⼤于400万元⼈民币?
您好,“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民币。感谢您对发展改⾰⼯作的关⼼和⽀持!
四:⼯程总承包招标咨询
按现⾏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和物资材料三⼤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
请问:⼯程总承包(即EPC ,包括勘察设计、施⼯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您好,《关于进⼀步做好和实施⼯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国家发展改⾰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条⾄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发包⼈依法对⼯程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答复⽂件原⽂
⼀、关于“可以不进⾏招标”情形的答复
祝愿未来可期的句子《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进⾏招标:
(⼆)采购⼈依法能够⾃⾏建设、⽣产或者提供。
咨询内容:
1.“采购⼈依法能够⾃⾏建设、⽣产或提供”如何理解,这种“能够”是否包含采购⼈的⼦公司“能够”?
2.以发展集团为例,旗下有建筑⼦公司,若发展集团⾃筹⾃建项⽬可否不进⾏招标直接委托旗下全资或控股⼦公司修建?若不⾏,从⼀般常识和道理,⾃⼰家的事情不能叫⾃⼰⼈做,确实⽆法理解,难以接受。
答复:
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项有关“采购⼈依法能够⾃⾏建设、⽣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是采购⼈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其他组织;
⼆是采购⼈⾃⾝具有⼯程建设、货物⽣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
三是采购⼈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不能⾃⼰同时承担的⼯作事项,采购⼈应当进⾏招标。
本条规定中的采购⼈是指项⽬投资⼈本⾝,⽽不是投资⼈委托的其他项⽬业主,否则若任何项⽬通过委托有资质能⼒的项⽬业主即可不进⾏招标,将使招标制度流于形式。
⼆、关于公开招标有关问题咨询的答复
咨询内容:
1、若⼲个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是否可以合并在⼀起只进⾏⼀次招标?
2、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招标⼈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招标代理)进⾏招标?
答复:
问题⼀:现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政法规对于您提到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性规定。为了提⾼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进⾏集中招标,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或者投标⼈等违法违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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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项⽬业主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作为招标⼈,如代建制、集中招标。
斗气王妃15岁三、关于政府投资项⽬能否通过第三⽅招投标电⼦交易平台进⾏交易的答复
答复:
《电⼦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的法⼈组织可以按⾏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励电⼦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互联⽹+”招标采购⾏动⽅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向建设运营电⼦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时,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直接指定交易平台。
四、关于⾃⾏招标备案制项⽬应该向哪个部门备案的答复
《招标投标法》第⼗⼆条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招标⼈⾃⾏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政监督部门备案”。关于依法必须进⾏招标的审批和核准项⽬,《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条已明确规定“……项⽬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政监督部门”。
咨询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制项⽬如采取⾃⾏招标形式的,具体应向哪个⾏政监督部门备案?
答复: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项⽬不需要核准招标⽅案,因此,也不需要到项⽬备案部门进⾏⾃⾏招标的备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招标⼈⾃⾏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项⽬⾃⾏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向有关⾏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密云县咨询内容: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公司能否作为投标⼈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作?
答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第⼀款规定,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其他组织或者个⼈,不得参加投标。
本条没有⼀概禁⽌与招标⼈存在利害关系法⼈、其他组织或者个⼈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
即使投标⼈与招标⼈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空调除湿和制冷的区别六、关于建设⼯程中的施⼯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范围的答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事业项⽬范围规定》实施⼯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第⼆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咨询内容:
建设⼯程中的施⼯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
《关于进⼀步做好和实施⼯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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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哪⼀⽅⽀付的答复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办法20021980号⽂件在2016年1⽉1⽇31号发出的公⽂中以列⼊作废名单。
咨询内容: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付⽀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答复: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1⽇发布的《关于废⽌部分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令第31号)废⽌,⽬前国家层⾯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按照约定⽅式执⾏。
⼋、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关的1000万装修⼯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咨询内容:
国有企项⽬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
答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程建设项⽬,是指⼯程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程项⽬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
九、关于《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适⽤范围的答复
咨询内容:
《必须招标的⼯程项⽬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企业⾮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企业承接的符合第⼆条⾄第四条的⼯程项⽬,由施⼯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可以依法对⼯程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外,⼯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据此,国有⼯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直接发包的⽅式进⾏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关于获取招标⽂件时间限制的答复
咨询内容:
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招标⽂件开始发出之⽇起⾄投标⼈提交投标⽂件截⽌之⽇⽌,最短不得少于⼆⼗⽇。由于现在我们都实⾏电⼦招投标,招标⽂体都是潜在投标⼈⾃⼰在⽹上交易平台获取,也不收费,我们就有⼀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时间前潜在投标⼈都可以从⽹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可以获取招标⽂件之⽇起到投标截⽌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
答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招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有⾜够的时间获取招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参与投标,招标⼈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的资格预审⽂件或者招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个不少于5⽇的合理期限。
⼗⼀、关于中标候选⼈公⽰与中标公告区别的答复
咨询内容:
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发布中标候选⼈公⽰,公⽰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公⽰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什么地⽅?各具备哪些法律效⼒?
答复: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四条,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招标⼈应当⾃收到评标报告之⽇起3⽇内公⽰中标候选⼈,公⽰期不得少于3⽇。投标⼈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对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公⽰期间提出。招标⼈应当⾃收到异议之⽇起3⽇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的性质为告知性公⽰,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公⽰与中标结果公⽰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的制度。两者区别⼀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是中标候选⼈公⽰期间,投标⼈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关于招标⼈及招标⽂件编制有关问题的答复
针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项⽬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程招标。
咨询内容:
1、招标⼈是仅指项⽬建设单位,是否还同时包括管理该建设单的地⽅政府?
2、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件⽂本或评标标准和⽅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程的招标⼈应当使⽤?
答复:
问题⼀:《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招标⼈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进⾏招标的法⼈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地⽅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程的招标⼈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件⽂本,但不得⾮法⼲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主权。
⼗三、关于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的中标候选⼈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中标候选⼈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按照招标⽂件要求承诺的项⽬负责⼈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 中标候选⼈响应招标⽂件要求的资格能⼒条件;(四)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式;
(五) 招标⽂件规定公⽰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的中标结果公⽰应当载明中标⼈名称。
咨询内容:
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中标⼈响应招标⽂件要求的资格能⼒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条件具体包括哪些⽂件,烦请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件?
2.若需要将⽤以响应招标⽂件要求的资格能⼒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公⽰,是否会对投标⼈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
3.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建议:作为国企采购,希望在招投标的公⽰⽅⾯做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也⼀直都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相关公⽰,但有⼀些条款规定的公⽰内容太过笼统,公⽰少了⼜怕影响投标⼈及公众的知情权,公⽰多了⼜怕侵犯中标⼈的商业秘密。所以希望能够明确哪些资料(具体列明)是必须公⽰的,并举出相应的例⼦(⽐如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这样更有利于公⽰的规范化。
答复:
问题⼀:中标候选⼈响应招标⽂件要求的资格能⼒条件具体包括哪些⽂件要视具体招标项⽬要求⽽定,⽆法通过⽴法作出统⼀规定。
问题⼆:《招标公告和公⽰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响应招标⽂件要求的资格能⼒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件。
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项的分数,⽬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没有统⼀规定。但招标⼈从提⾼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度出发⾃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公⽰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四、关于《⼯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有关条⽂理解的答复
关于《⼯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理解。
咨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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