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超、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89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二辉
【审理法官】王二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超;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超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
火车票预订时间【当事人-个人】徐超
【当事人-公司】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汪溪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溪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
龙门石窟位于【代理律师】汪溪源方爱国
【代理律所】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超
【被告】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
拟人【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徐超与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确需加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为加班",故徐超仅提供打卡记录,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认定加班的标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其次,徐超认可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发放工资前须让其在当月的考勤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约定了,如对工资金额、工资项、工资支付时间有异议,应当在工资发放后十日内书面提出。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难忘的军训生活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关于加班及加班工资问题。首先,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徐超应当对产生存在加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其初步举证责任完成不能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不发生转移。本案中,徐超主张在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法定节假日也加班,并提供了钉钉考勤记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首先,徐超与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确需加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为加班",故徐超仅提供打卡记录,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认定加班的标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其次,徐超认可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发放工资前须让其在当月的考勤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约定了,如对工资金额、工资项、工资支付时间有异议,应当在工资发放后十日内书面提出。本案中,徐超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对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的行
为书面提出过异议;最后,徐超从事的岗位为厨师,考虑到厨师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徐超即使有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但根据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徐超亦认可的考勤确认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也已安排徐超进行了调休。综上,徐超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徐超的月工资标准及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尚未发放的工资问题。徐超主张其月工资应为6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该6000元包括社保补助500元,且徐超签字确认,自愿放弃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金额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徐超,故一审法院认定徐超实际月工资为5500元并按该标准支付尚未发放的工资并无不当。徐超在一审中已确认6月份工资已发放,且双方均确认徐超于2019年7月17日后未至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故其诉请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支付6月份及7月17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本案中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显示双方已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7日徐超对其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故徐超的该项请求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补缴社保问题。补缴社保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
案范围。因当事人双方均未对仲裁关于徐超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社保补贴4000元的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该项裁决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徐超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无法证明系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先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无法证明公司领导对其进行人格侮辱。且在徐超未正常到岗上班后的第五天,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人事部向其发送信息,要求徐超于收到信息后2日内与公司联系处理劳动关系事宜,徐超回复因与公司韩总监谈话受到刺激不能上班。之后,徐超确未到公司报到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依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徐超提出离职并无不当。 但本案中,虽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与徐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以工资补贴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徐超,但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徐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徐超此节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徐超在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徐超5500元经济补偿金。 综上,徐超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1872号民事判
决第一、二、三项:即“徐超与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超2019年7月1日至17日期间的未发工资4175元;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社保补贴4000元"; 二、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超经济补偿金5500元; 三、驳回徐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36:30
徐超、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终89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信,合肥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某某闽商国贸中心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方兴宝,该公司董事长。
23年新年祝福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溪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爱国,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超因与被上诉人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徐超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2018年10月份,徐超到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上班,职位为酒店厨师。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要求徐超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周上班六日,周日休息,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从未支付徐超加班工资,且拒绝和徐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徐超办理社会保险。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确认徐超和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未向徐超出具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2019年7月17日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2.一审法院认定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应向徐超支付未发工资4175元错误。因为徐超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规定月工资含500元社保补贴是违法无效行为,一审法院以5500元作为徐超的月工资错的,应当以月6000元计发工资,并且一审法院计算未发工资期间也是错误的。3.一审法院未支持徐超加班工资诉请错误。徐超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周上班六日是事实存在的。因为餐饮行业周一至周日每天均营业,营业时间超过八小时,加班客观存在,并且酒店的加班记录由酒店保存,应当由合肥余生陪你到老的情话
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提交加班记录,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未提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应当支徐超的加班工资诉请。4.一审法院未支持徐超经济补偿金诉请错误。徐超未到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上班是因为公司领导对徐超进行人格侮辱,徐超精神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才未去上班,不是无故旷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徐超系个人原因未上班,不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诉请错误。5.一审法院认为补缴社保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争案件审理范围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特别法,其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6.一审法院判决徐超返还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司社保补贴4000元错误。因为一审法院已表示不予处理徐超的补缴社保问题,却处理合肥蓝鲸湾酒店有限公司违法社保补贴行为,明显自相矛盾,对徐超有失公平。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