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绿(福州)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黄萌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古四大魔兽中安绿(福州)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黄萌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6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2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筱洲陈雁兰符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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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变速箱故障什么原因判决书 
【当事人】中安绿(福州)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黄萌萌 
【当事人】中安绿(福州)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黄萌萌 
【当事人-个人】黄萌萌 
【当事人-公司】中安绿(福州)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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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兰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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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端午节优秀作文300字【原告】中安绿(福州)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黄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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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上述证据系逾期提供,对证明对象予以综合认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和原审法院的认证及二审的审理情况,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安绿公司系对案涉两份裁
决书部分事项不服并提起诉讼,〔2020〕150-1、〔2020〕150-2号《裁决书》均不发生法律效力。黄萌萌在起诉中虽未对2019年11月份工资提出请求,但在一审庭审中对该月份工资基数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针对案涉仲裁裁决所有事项进行审查并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中安绿公司以黄萌萌在职期间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岗位职责造成公司巨大损失为由解除与黄萌萌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安绿公司一、二审提供了各类记账凭证、差旅费报销核请、《货款退还暨业务续作协议》《法律文件评审申请》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论是差旅费报销亦或是对外付款,中安绿公司均有明确的流程环节,并非黄萌萌一人审批即可,中安绿公司从黄萌萌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始也从未对其为下属报销差旅费等提出异议;《法律文件评审单》《供应链事业部立项申请》亦有其他部门和公司领导在黄萌萌作出意见之后进行审批;中安绿公司据以主张黄萌萌存在严重失职的新余恒邦贸易有限公司与其之间的合同采用的是预付款交易方式,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黄萌萌作为财务负责人在新余恒邦贸易有限公司及浙江民政康复中心项目的重大失职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中安绿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与黄萌萌的劳动关系违法并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双方已确认2019年11月工资未发放,
中安绿公司为黄萌萌代缴的医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5437.5元,黄萌萌2019年11月工资为48000元,一审法院据此计算黄萌萌包含个人所得税的2019年11月工资,并无不当;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工资,如前所述,中安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黄萌萌在职期间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岗位职责造成公司巨大损失,故中安绿公司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扣除黄萌萌2019年12月份和2020年1月份应发工资的20%亦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按照黄萌萌应发工资扣除已实际发放工资及医社保等计算需补发工资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安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安绿(福州)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2: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9日,黄萌萌入职中安绿公司,当日,黄萌萌作为乙方,与中安绿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第1条合同期限:2018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第3条工作岗位:财务部总经理兼子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财务经理。第4条工作薪酬:乙方薪酬(含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48000元/月(含税),基本工资为38400元/月(含税),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乙方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代扣代缴。第7条社会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如果乙方因甲方业务需要或紧急情况发生而未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则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予以经济补偿或通过补假处理。乙方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甲方的带薪年休假。劳动合同书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9年在职期间,黄萌萌参与了中安绿公司与新余恒邦贸易有限公司的硅锰采购合同项目。该合同采用预付款的形式,即中安绿公司先与新余恒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公司业务部门的申请和需求,按照实际情况制定采购的数量、金额、单价等,在需要实际采购时,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各专业口的负责人做风险审批付款后发货。黄萌萌作为财务部负责人在2019
年7月12日(对应采购订货单尾号005)、2019年8月15日(对应采购订货单尾号006)、2019年8月20日(对应采购订货单尾号007)的采购业务付款申请时表示同意。根据中安绿公司提交的《货款退还暨业务续作协议》及当事人陈述,上述三笔款项支付后,新余恒邦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合同违约,造成中安绿公司上述部分货款未能及时收回。黄萌萌亦确认上述三笔买卖中确发生对方违约的情形。中安绿公司认为黄萌萌在前期出现违约的情形下,仍然在未到货时以预付款的形式支付了款项,没有尽到审慎义务,造成中安绿公司重大损失。黄萌萌并参与了中安绿公司的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康复医院)项目,其与相关供货商的《装饰材料采购合同》为货到付款合同,其中第3.4条均约定甲方每次收款前必须向乙方提供与应收款金额等额、货物明细与实际供货明细一致的发票,发票种类不符合要求时乙方有权不予支付合同款。中安绿公司述称黄萌萌在未收到发票,且流程发起人上传的相关合同、业务单据无中安绿公司的盖章即合同、单据的内部审批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支付货款,造成公司贴息成本,违反了中安绿公司《财务货币资金支出管理规定》第一条及第二十七条,其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情形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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