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波、大连老虎滩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波、大连老虎滩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9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风波苏娓刘婷娜 
【审理法官】吕风波苏娓刘婷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波;大连老虎滩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形容声音
【当事人】周波大连老虎滩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波 
【当事人-公司】2016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的事例和颁奖词大连老虎滩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郝伟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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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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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波 
【被告】大连老虎滩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的2017年核增绩效一节。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2017年核增绩效一节。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74号)第七条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程序中第一项的规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于年初应填报《()年度大连市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进行核定。其中有核增绩效工资总量需求的事业单位,还需填报《市直事业单位申请核增年度绩效工资资金来源申报表》。因此“核增绩效"是事业单位对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申请增加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核定的简称,而并非绩效工资的组成部分。现无据认定被上诉人2017年度核增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上诉人的核增绩效经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应当发放的情形,且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全员未发放所谓的“核增绩效",也无据
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补发核增绩效的情况,上诉人的主张与相关政策不符,且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因被上诉人经大连市人事局批准自1995年就开始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上诉人亦无据证明其存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情形,现要求支付延长时间的加班费,与法相悖,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应予维持。《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大劳发[2009]51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被上诉人原为事业单位,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事业编制员工,因此本案不适用《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大劳发[2009]51号)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因《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大劳发[2009]51号)的颁布实施,大连市人事局批准被上诉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文件已经失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节。上诉人主张应当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之和作为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缺乏依据。被上诉人制定的
《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工资方案》中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是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上诉人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期间,被上诉人为事业单位,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规定,基本工资即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2008年至2015年、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一节。被上诉人作为事业单位,其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发放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所主张的年度年休假工资符合规定且已经主管部门审批,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存在未按照规定支付年休假报酬而被责令改正的情形,结合被上诉人的行业特殊性,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周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6: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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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原系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业编制员工。2018年8月31日,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由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更名为被告大连老虎滩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按照相关政策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1995年11月23日,大连市人事局批准被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08年11月12日,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下发《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带薪年休假制度》(大虎海发【2008】28号),规定凡和公园签订正式合同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五一"“十一"假期和7、8月份属公园经营旺季,原则上不安排员工休假。安排经营旺季周六(日)加班的,补休时间不包括在年休假内。若员工本人自愿不休年休假,需提出书面申请。2009年4月16日,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下发《关于下发的通知》(大虎海发【2009】4号)和《关于下发的通知》(大虎海发【2009】5号),《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工资方案(修订)》规定,月绩效工资于每月发放工资时支付,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年绩效工资视公园完成全年效益指标的情况酌情确定,于每年春节前发放,计算时间为上年度1-12月。除法定节假日外,原则上不鼓励加班,如遇加班,实行串休制。加班工资的计算,以所聘任岗位工资(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作为基数。发放标准按照日工资标准=岗位工资×70%/21.75天执走天涯歌词
行。根据公园季节性经营特点,冬季放假人员在放假期间发放岗位工资。2012年3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5号),《关于大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规定,实施范围和时间为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基础上,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对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岗位(职务)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及其他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律予以取消。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2014年9月26日,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大虎海发【2014】24号),《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工资方案(2014年修订)》规定,月绩效工资于每月发放工资时支付,按上个月的实际
出勤情况计发,节假日(旺季)加班绩效于次月发放,按上个月实际出勤情况计发。除法定节假日外,原则上不鼓励加班,如遇加班,实行串休制。加班工资的计算为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1.75(参照事业单位工作制度规定,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根据公园季节经营特点,冬季放假人员在放假期间无绩效工资。2016年4月6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74号),《大连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应报市人社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核定一次。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结合本单位特点,做好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和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一律不准在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名目的津贴补贴奖金等。2016年11月16日,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下发《关于印发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通知》
(大虎海发【2016】33号),《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通知》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市人社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月绩效工资,节假日加班绩效工资和年终绩效工资。节假日加班绩效工资,主要是对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11天/年)加班的工作人员支付的加班绩效工资。全体干部、职工周六、日上班的一律给予补休,不再支付加班绩效工资。节假日加班绩效工资以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在原告工作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在原告工资表中被告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数向原告支付了加班工资。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大劳人仲不字【2019】第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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