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22
∙【字 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 268号
《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
2020年4月22日
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照明包括城市功能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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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遵循以人为本、规划统领、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环保美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筹指导,组织市级管辖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城市照明管理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审批环节,落实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计管控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落实城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要求。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依据工程规划许可中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内容,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或监督指导新建城市道路及照明等附属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设施和旅游景观美化亮化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负责参与城市绿地内设置照明工程设计审查,协助做好绿地占用审批工作,加强设置照明设施绿地内苗木及绿地的保护。
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立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协调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照明能耗统计和照明效果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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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美国签证 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多功能智慧照明系统建设。
第八条 由市级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区县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涉及城市照明的事项,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依照职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受理举报、投诉和受理移送举报、投诉的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功能照明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优先保障市民活动、出行需要,营造安全、便捷、高效、智慧的照明环境。
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律、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展现济南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化、国际化的城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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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结合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等要求,对不同区域的城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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