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房屋返还房屋案例
腾退房屋返还房屋案例
年检一、原被告诉称
原告诉称:北京市某区碧池小区2区b座号的经济适用房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被李天琪于XX年x月x日卖给郝红霞,后该买卖协议被大兴法院和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为无效判决生效后,郝红霞应当返还涉案房屋和相关财产,但其始终不配合我们要求郝红霞返还位于北京市某区碧池小区2区b座号的房产;郝红霞返还涉案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本;诉讼费用由郝红霞承担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买房子是正当合法的,我不服大兴法院和北京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我可以腾退房屋,但是李天琪和李木子得赔偿我损失一百六十万元,否则我不同意腾房;李天琪和李木子所称的房产证确实在我手中李天琪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被认定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李天琪和李木子应当返还购房款三十万元;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此,李天琪与李木子应当赔偿给我带来的损失据此,我反诉要求李天琪和李木子返还购房款三十万元;李天琪和李木子赔偿我经济损失一百三十万元;反诉费用由李天琪和李木子承担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我们同意返还购房款三十万元,但是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三十万元,购房时郝红霞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自己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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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查明
李木子与李天琪系夫妻,两人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年x月x日,李天琪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天琪购得位于某区碧池小区2区b座号房屋一套XX年x月x日,李天琪办理了诉争房屋的入住手续XX年x月x日,李天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天琪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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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月x日,李天琪与郝红霞签订协议书,约定:李天琪将位于某区碧池小区2区b座4单元号房屋以三十三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郝红霞;郝红霞一次性支付李天琪三十万元;余款三万元在双方过户时一次性付清;李天琪有责任协助郝红霞办理过户时的一切事宜,过户的一切费用由郝红霞负担协议签订后,郝红霞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李天琪三十万元,李天琪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物业服务协议书原件、购房发票原件、燃气卡、电卡等材料以及涉案房屋均交付郝红霞此后,郝红霞在诉争房屋处居住至今上述协议书,李木子以李天琪与郝红霞为被告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法院民事判决书判word具有的功能是
定:确认李天琪与郝红霞于XX年x月x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郝红霞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就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经本院委托,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有:位于北京市某区碧池小区2区10号楼号的房地产总价为一百六十万万元;郝红霞因此评估开支评估费六千元
三、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天琪与郝红霞之间就位于北京市某区碧池小区2区号房屋买卖协议,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无效,结合当事人的庭审中意见,郝红霞负有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李天琪、李木子的义务,在返还房屋时,应一并返还房屋附随材料,即房屋所有权证书;李天琪、李木子负有返还郝红霞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就涉案房屋的
增值部分,李天琪作为房屋登记产权人,在未征征得李木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相比郝红霞未尽到审查义务,负有更大过错,作为现利益接收一方,李天琪与李木子应共同赔偿郝红霞一定的财产损失,具体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结合评估报告确定为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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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天琪、李木子退还被告郝红霞购房款三十万元并赔偿升值损失八十万,以上共计一百零九万零八百元;在原告李天琪、李木子付清上述款项后,被告郝红霞将位于北京市某区碧池小区2区号房屋腾退给原告李天琪、李木子,在腾退时,一并交付给原告李天琪、李木子与腾退房屋房产证;
二、驳回被告郝红霞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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