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23
【字 号】京兴政办发[200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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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8.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表达对军人敬意的句子
宋佳个人详细资料【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太阳系里的八大行星
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08〕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区建委《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区委第56次常委会审定,现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精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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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指出,住房保障工作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200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精神与要求,我区启动了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一部分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但绝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由于不符合廉租条件,被住房保障政策边缘化,住房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随着商品住房价格连续走高攀升,住房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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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住房保障工作将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管理系统,对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给予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三个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逐步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实现住有所居,对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保障对象为大兴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对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包括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相应给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
  (一)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我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以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
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在初始阶段,申请实物配租原则上仅限城市低保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待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后,再扩大惠及面。严格控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35平方米以下,两居室45平方米左右。
  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以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含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区政府采取招标方式或比照招标条件以指定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出具确认文件。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依据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项目开发成本、税金、企业合理利润三部分测算确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的利润控制在3%以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审批,但在销售过程中,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销售给我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三)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对象主要为拥有本区户籍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根据
我区实际情况,将限价商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管理,其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纳入区住房保障审核体系。
  限价商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限价,以该宗地的土地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区国土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并报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批准。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区国土分局商相关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招投标文件中予以确认。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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