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诚信评价办法(最新)
政务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X发〔X〕7X号),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促进政务诚信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隋朝皇帝列表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每年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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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政务诚信评价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选择政务诚信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公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统筹、指导全省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各市、县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诚信评价相关工作,支持、指导、监督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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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价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评价机构应当在广泛采集、核实受评单位政务诚信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依照下列四个方面12项指标,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依法行政情况。主要评价科学民主决策、政务信息公开、依法履职尽责3项指标。
如何连接共享打印机(二)勤政高效情况。主要评价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2项指标。
(三)守信践诺情况。主要评价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承诺兑现、合同协议履行3项指标。
(四)信用建设情况。主要评价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公务员信用管理、政务失信惩戒4项指标。
第八条评价机构应当建立政务诚信评价信息系统,通过下列渠道广泛收集反映受评单位政务诚信状况的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政务诚信评价的依据:
(一)从受评单位采集政务诚信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从人大、政协采集其对同级政府、政府部门及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信息;
(三)从人民法院采集政府及政府部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从监察部门采集其对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方面的信息;肖战就争议事件再发声
(五)从审计部门采集其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相关信息;
(六)从督查部门采集国家以及本省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督促检查的相关信息;
(七)从信访部门采集有明确结论的反映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不依法行政、侵害众利益的信息。
(八)从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采集重大决策、政务公开、网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九)从新闻媒体、主流社会媒体网站等采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服务创新、履约践诺以及社会各界的评价评议信息。
(十)从有关部门采集可查实的社会公众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举报、投诉信息。
(十一)深入辖区企业等市场主体调查了解其对政府管理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十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收集政务诚信信息。
第九条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档案,健全政务失信记录。评价机构的政务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应当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评价机构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评价流程和规范
第十条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月至4月实施,4月底完成。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下列顺序组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工作:
(一)组织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其上一年度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自查自评,并于1月31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级政府部门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当详实具体,涵盖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政务诚信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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