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的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随着征信系统的日臻完善和信用信息的不断丰富,征信行业的信息资料,在全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开始要求交易对象提供信用报告。银行信贷业务办理、担保评级、公司高层任命、司法需要以及出国等环节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情况日益普遍,对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已经成为经济活动参与主体重要的决策参考。随着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个人征信业务查询环节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但是,由于细化的操作措施尚未台、新的业务不断推动,在个人征信业务查询中也存在着查询过程中隐私权保护不到位、委托查询不规范以及司法查询界定不清等相关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蚍蜉撼树什么意思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查询受理量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近年来,国家加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信用环境逐渐改善,公民的信用意识不断增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需求量逐年增大。因此笔者为了能够了解目前个人征信查询原因,因此,笔者针对中国银行二连支行查询个人征信的客户,随机选取200名客户进行相关调研。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
笔者通过对中国银行二连支行随机抽取的200名客户进行相关调查,了解其对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的原因。从对200位查询者进行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查询信用报告主要有以下五种原因。一是通过人民银行几年来对征信的宣传,想了解自己的信用记录。此类查询者48人,占全部被调查者24%。二是办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股东需要查询信用报告。此类查询者有14人,占被调查人数的7%。三是就业招聘或竞聘考核需给单位人事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此类查询者有12人,占被调查者的6%。四是申请贷款或信用卡。此类查询者有92人,占被调查人数46%。其中有贷款或办信用卡意向,想了解本人的信用状况的有22人,占此类型的23.91%;通过中介机构或某些银行“业务员”办理贷款或信用卡需向中介提供信用报告的有66人,占此类型的71.74%;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信用报告的有4人,占此类型的4.35%。五是异议查询的有34人,占被调查者的17%。
三、个人征信查询的现状
(一)个人征信查询情况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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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受理量呈逐年快速上升趋势。近年来,国家加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力度,信用环境逐渐改善,公民的信用意识不断增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需求量逐年增大。
2.主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人增多。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关注自己的个人信用状况。
3.查询结果使用的范围逐步扩大。
从调查情况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原因已由“住房贷款、个人贷款、申领信用卡被拒等金融机构信贷审批用途,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审核股东资格、核实银行录入信息真实性、民间借贷和公积金中心贷前调查、了解个人信用卡信息、司法部门办案等多种用途。
456什么意思是什么梗(二)信用报告查询使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从本次调查情况看,信用报告在查询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主要有对被征信人的数
据信息保护不够(主要是部分中介机构),银行由于没有相关制度规章作依据,对信用报告缺乏
合理、合规、专业的解读,对被征信人的信用评价没有统一标准,被征信人对自身的信用报告使用保护意识不强等几个方面,这些都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给被征信人的经济活动和征信机构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1.没有完善的法规、条例作参考
没有完善的法规、条例作参考,各银行对信用报告中负面信息解读、信用评价无统一标准,加之各金融机构有些业务人员缺乏相应的征信知识,易造成被征信人的误解,与征信机构发生纠纷。某些金融机构对信用报告中的逾期不分善意与恶意一律解读为客户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上了人民银行的黑名单,并告知客户去当地人民银行更改不良记录(非错误信息),当被征信
人要求无权更改数据的当地人民银行中支必须修改其不良信用记录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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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银行产生误解,发生纠纷。
2.信用报告中不能区分客观失误和主观恶意违约
个人信用报告是对个人经济活动情况的客观记录,已成为各银行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价的
重要依据,各银行对偶尔逾期与主观连续多次的大额恶意失信在信贷政策中不能区别对待,这种做法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易发生一刀切,是一种信用的不公平。从本次调查看,异议查询中被征信人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欠信用卡年费,二是未足额还款产生的几元几角几分的利息等。
3.相关法律法规对负面信息保留期不明确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负面信息保留期限做出具体规定,影响了被征信人未来的经济活动
和生活。
4.监管机制缺失
对信用报告的使用管理没有具体规定,信用信息安全得不到保证,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调查中发现,银行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保管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中介机构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中介机构在为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信用卡时要求客户提供当地人民银行中支出具的信用报告,这些报告中涉及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中介机构是否有权、如何使用信用报告,也没有相应部门进行监管。特别是一些中小中介机构运行不正规,良莠不齐,管理混乱,容易造成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侵害。有的客户虽不信任中介,但为了通过中介申办信用卡,只能将信用报告交给中介,这对信用报告的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埋下了隐患。
5.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造成被征信人员负面信息。
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造成被征信人员出现负面信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贷前服务不到位。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业务时,没有告知或提醒客户如不按时还款会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有些客户认为只要到最后一次还款期限前把所有贷款全部一次结清就可以,不了解逾期还款会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及未来的生活。二是贷后服务不到位。在贷后利率有变化时,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足额按时还款,有逾期时也未能及时通知客户,造成客户连续逾期不还。
减肥的水果端午节银行放假吗四、对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出台相关管理条例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通过立法或在制度上对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主体、查询对象、使用范围等加以规范。尤其是中介机构频繁使用信用报告容易产生信用信息被泄露等许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拟定相关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规范金融机构贷款前使用信用报告行为,金融机构在贷前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只能作参考,不能作为其贷款依据,避免人民银行陷入法律纠纷中。对金融机构使用信用报告中发生的诸如如何解读信用报告、主观与客观、恶意与非恶意、偶尔与多次、小额与大额等负面记录(限于容易甄别的)应该在保留期限上或信贷政策上有所区别,统一制定一个参考标准。
(三)加强数据质量监管
提高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息质量,避免争议纠纷的发生。应加大对金融机构数据报送
质量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数据,杜绝已结清的贷款在数据库中仍有余额等类似事件的发生,避免被征信人与数据报送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发生纠纷。
(四)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
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应加强对各金融机构信用卡发卡的监管,严防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和。在完善信用卡市场占有率的考核办法的同时,加大对信用卡持有人违法情况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以保护被征信人的信用记录和防范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切实维护被征信人和各银行机构的利益。
(五)出台不良记录在信用报告中记载时限的规定
尽快出台不良记录在信用报告中记载时限的规定。在信用报告中记载不良记录,是对失信人的一种惩罚方式,是建设信用社会的重要一环。但是如果无期限记载,对于那些有悔改之意的客户来说,也是失去了一次机会。应参考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对不良记录在信用报告中的记载时限尽快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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