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乡村旅游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读书成语故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17
∙【字 号】密政发〔2020〕46号
∙【施行日期】2020.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乡村旅游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20〕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乡村旅游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并经第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9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密云区乡村旅游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生化危机有几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乡村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营商环境,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和促进我区乡村旅游健康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在农村养啥赚钱 第二条 区文旅局负责全区乡村旅游政策等指导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统筹协调推动全区乡村旅游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乡村旅游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实现乡村旅游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密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民俗村经营管理规范
第四条 民俗村是指区域相对独立,乡村民俗文化鲜明,拥有一定数量民俗旅游户的行政村和自然村。
第五条 民俗村要不断提升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公厕等配套服务设施,并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俗村要设置游览导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区域和项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活动项目安全说明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本村的旅游电话。
月光下的村庄铁蛋400字国庆祝福语简短 第七条 民俗村的宣传广告、讲解词、宣传片等宣传内容要尊重历史,符合乡土民情,正面宣传民俗文化,宣传内容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八条 民俗村要积极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 区文旅局要加强指导与监督,各属地政府要认真落实民俗村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民俗村经营管理,每个民俗村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 民俗村要加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提升村容村貌,确保村内无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堆乱放等现象。
第十一条 民俗村要设立旅游秩序专(兼)职监督管理员,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将诚信经营纳入到村规民约中,有效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制止拉客揽客(摇小旗)、恶意竞价、欺客宰客等不良现象并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第十二条 民俗村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设备,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民俗村要监督指导民俗户在确定菜品价格、房间价格时符合市场规则,明码标价,杜绝欺诈行为。
第十四条 各属地政府要加强镇域乡村旅游发展的统筹与规划,根据民俗村的资源禀赋,挖掘一村一品特,打造“文化品牌”和“美食品牌”。
第三章 民俗旅游经营者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民俗旅游经营者是指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农家民俗生活方式为特,以当地人为经营主体,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闲、娱乐等服务的乡村旅游独立经营户。
第十六条 民俗旅游经营者应加入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并自觉服从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民俗旅游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结构必须安全牢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建筑要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民俗旅游经营场所配备餐厅服务设施,应当依法取得餐饮等行政许可,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备案;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民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住宿服务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做到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配备必要的安全疏散标识和安全提示。
第二十条 民俗旅游经营者证照齐全,在明显的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亮照经营,诚实守信。
第二十一条 民俗旅游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着装整洁、暖心服务,以诚待客。
第二十二条 民俗旅游经营者要积极参加区文旅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组织的技能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三条 民俗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沿路拉客、揽客行为;纠缠、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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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游客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三)采用价格战等恶性竞争行为;
(四)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暗中提高产品价格;
(五)不按照规定进行入住登记;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民俗旅游经营者,由合作社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村规民约给予相应处理,对拒不整改的,给予其降级或取消其等级资质。涉及违法情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乡村旅游特业态经营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乡村旅游特业态指通过开展不同类型的乡村旅游经营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特定产业形式,包括国际驿站、采摘篱园、乡村酒店、养生山居、休闲农庄、生态渔
家、山水人家、民族风苑、葡萄酒庄9种业态。
第二十五条 乡村旅游特业态经营单位要服从属地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第二十六条 乡村旅游特业态经营单位要证照齐全,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要符合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乡村旅游特业态经营单位要配备停车场、游客中心、旅游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强化卫生管理,保证地面平整、无杂物、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并根据实际情况,打造小型美化环境的特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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