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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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 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的有关规定,履行反义务。
第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 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一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一十一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指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一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第一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一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
第一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第一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
第一十七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一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指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支持系统。qq钻
第一十九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二章 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二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网银贷记业务;
(二)网银借记业务;
(三)第三方贷记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银贷记业务,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银汇兑;
    (二)网络购物;
    (三)商旅服务;
    (四)网银缴费;
    (五)贷款还款;
炉石传说冰封王座冒险模式攻略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电气信息类专业
空调制热标志图片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银借记业务,指收款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行向付款行发起的收款业务。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实时代收;
(二)贷款还款;
(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业务。第三方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络购物;
(二)商旅服务;
(三)网银缴费;
(四)贷款还款;
(五)实时代收;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四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网银借记业务,付款行应与其客户签订授权支付协议。
本办法所称授权支付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
定机构发来的支付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支付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从指定账户进行付款。
第二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后应实时处理并返回回执。
第二十六条 收款行收到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检查指定收款人账户是否存在且具备收款条件,并将检查结果实时返回网银中心。
修改无线路由器密码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发起网银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应基于收、付款人之间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发起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指定付款账户的类型,付款行应确保支付业务从第三方机构指定类型的账户中进行支付。第三方机构指定的付款账户类型包括:
(一)仅限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支付;
(二)仅限个人贷记卡账户支付;
(三)仅限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或个人贷记卡账户支付;
(四)仅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妥善保管第三方贷记业务有关交易凭证,并有义务配合其他参与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查询。交易凭证及电子数据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负责协调解决第三方贷记业务的收、付款人因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纠纷。
第三十一条 付款行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应通过在线认证或协议认证方式由付款人对支付业务进行确认。
本办法所称在线认证,指付款行向付款人提供在线认证界面,依据付款人在线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后确认付款。
本办法所称协议认证,指付款人与付款行事先签订授权支付协议,由付款行根据支付协议对第三方贷记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确认付款。
第三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结果的,可主动发起业务撤销指令。参与者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发起业务撤销指令。
撤销指令应由原支付业务发起方发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未纳入轧差的业务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业务不能撤销。
第三十三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账户所有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信息。
第三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对下列账户的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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