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热容练习题崔某1、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9
【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35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强王冬雨黄霞
【审理法官】韩强王冬雨黄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崔某1;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崔某1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有哪些?二年级
【当事人-个人】崔某1
【当事人-公司】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宋柳斌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宋柳斌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立新宋柳斌
【代理律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监护人带领未成年子女进行游玩,应当选择适宜儿童游玩的娱乐项目,在娱乐场所游玩时,应当关注娱乐项目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游玩过程中,应按照安全提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提醒谨慎操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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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监护人带领未成年子女进行游玩,应当选择适宜儿童游玩的娱乐项目,在娱乐场所游玩时,应当关注娱乐项目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游玩过程中,应按照安全提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提醒谨慎操作。本案崔某1为两岁半幼童,缺乏自主游玩能力,根据其监护人的认识水平和社会经验,应能了解机械游船的风险及活动要求,在游玩时应全程确保崔某1在安全范围内,禁止其站立操作,防止出现
马苏里拉芝士危险情形,直至带离游乐设施。崔某1年龄较小,受身体高度限制操作案涉娱乐设施时较为吃力,其全程站立,监护人未将其置于安全杆保护范围内,忽视安全,在带离设施前未确保崔某1与机械游船各部件保持安全距离,应当对其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案涉娱乐设施游玩对象主要为儿童,因此热高乐园作为经营者,其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应高于一般娱乐设施经营者,应当通过警示标语、安全巡视等方式保障游客安全。热高乐园在入口处立有《游客须知》对游玩对象进行了提示告知,设有安全装置,但在崔某1站立游玩未处于安全杆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有效阻止,且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应当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热高乐园对崔某1损害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崔某1监护人的误工费部分,未成年人受伤,作为有监护责任的家长照顾未成年子女在现实中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与其母亲的误工费重叠,护理费即为其母亲在此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关于复印费部分,上诉人提交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出具的复印费票据三张,合计52元,应予支持,即复印费共计129元。关于交通费部分,一审法院因上诉人未提供票据,酌情判决支持15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0高考祝福语【裁判结果】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 二、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崔某1医疗费1859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500元、护理费应为741.8元、复印费为129元、交通费150元,共计20112.92元的30%即6033.88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驳回崔某1的其它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崔某1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红包数字【更新时间】2022-08-22 05:14: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8日下午,原告父母凭票带原告到被告热高乐园游玩。原告父亲崔某2带着原告乘坐背水一战游船嬉水时,原告衣服被弄湿。当机械游船运行到终点后,原告的父亲崔某2急于带原告下船整理衣物,没有注意到原告的手指在压杆与船体缝隙处,其手动抬起压杆时,不慎将原告手指夹伤。原告受伤后到被告热高乐园内医务室简单包扎后,原告被送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被诊断为:单指完
全离断、右中指末节完全离断,住院二级护理5天花,医疗费18592.12元。另查,被告热高乐园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0000元,保险期间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人伤事故每次事故免赔2000元或损失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再查,经一审法院审判人员现场查看发现,被告热高乐园在背水一战嬉水区入口立有《游客须知》,内容为“本设备适合身高0.9米以上的乘客乘坐,进入游乐区域后,请按照要求坐好。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协助做好安全装置。设备运行期间,请全程保持坐姿,全程保持手臂、双脚和身体在座舱内部,不得自行解开安全带、不得强行站立或互相嬉戏。设备运行结束并完全停稳后,请按工作人员安排,带好随身物品有序离开游乐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首先,本案事发时原告为两岁半幼童,对于游戏安全问题懵懂无知。崔某2作为原告监护人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带着原告乘坐游船下船时,未查看原告身体位置就手动抬起压杆,将原告手指夹伤,
属于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疏于履行监护人职责,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责任。被告热高乐园作为游乐园服务的管理人未尽到提醒义务且游船设施存在设计上的安全隐患,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次,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被告热高乐园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财险是适格被告,应直接向原告赔偿。再次,关于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原告的医疗费,经核算,原告医疗费为18592.12元;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100元某5天=500元;原告护理费,参照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居民服务业标准54151元,即每日148.36元,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原告护理费应为741.8元,原告诉请的住院陪护费应包含在护理费中,不应重复计费。原告的复印费,根据付款凭证核算,原告复印费为77元。关于原告交通费数额,因原告未提供票据,一审法院酌情为150元。原告诉请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
lol无极剑圣出装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1医疗费1859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为500元、护理费应为741.8元、复印费为77元、交通费150元,共计20060.92元的30%即6018.2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崔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承担666元,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承担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崔某1提交视频截图一份,拟证明游玩时崔某1为站立状态,之前去玩就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热高乐园对该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关联性存在异议,认为该证据一审时已提交,不是新证据,与崔某1主张的证明事项无关。但该照片间接证明了上诉人父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孩子站立而没有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责任。太平洋财险称该证据真实性已由热高乐园确认,照片如果是崔某1游乐时所拍,应当一
审提交,崔某1未说明一审未提交的原因,照片是近拍,是否为当时拍摄无法确定,设施是否与经营者有关无法确定。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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