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38—19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的修订。
本标准对GA38—1992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管理内容的章节;
——将原标准中划分的四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改为三个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怎么购买货币基金——将原标准中划分风险等级的表达方式由表格改为文字描述,使风险等级的划分明了、易
于操作;
——对近年来在银行营业场所采用的新设备、出现的新业务项目,如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取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安全柜员系统(STS)、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DVR)、自助银行、计算机室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防护要求;
——原标准权要求在现金出纳柜台上方设置金属或其他材料的坚固防护栏,本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防弹、防暴、防爆功能的透明防护板。透明防护板可以是防弹复合玻璃,也可以是其他材质;
——原标准对业务库未予明确定义, 本标准引用了JR/T0003-2000中业务库的定义。年度数据报告在哪里生成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38-199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三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平、袁鹤、顾岩、鲍世隆、施巨岭、杨兰平、史奇中、刘玉成、邓慕琼、熊自立、徐志伟、滕云海。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及其相应的防护级别作出了规定,是确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营业场所。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的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656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高考加油的句子GA/T73  机械防盗锁
GA165  防弹复合玻璃
JR/T0003-2000 银行金库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银行营业场所 Banking Business Place
市场营销报告范文各银行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及相关设施。
3.2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在营业场所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
3.3 防护级别 Classification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相关设施等的安全,银行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采取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程度。
3.4 透明防护板 transparency bulletproof flat
以各种满足防护要求的透明板材或其组合构成的、限制尺寸的平板,用以组成防护屏障的透明部分。
3.5 业务库 commercial vaults
指银行机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保证正常营业的准备金,是银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它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周转状态,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3.6 自动柜员机(简称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和转帐业务的设备。
3.7  自动存款机(简称CDM) Commercial Deposit Machine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款业务的设备。
3.8 自动存取款机(简称CRS)Commercial Reverse System
银行提供给客户自行完成存、取款业务的设备。
3.9 自助银行 Self Service Bank
银行机构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自动存款
机等自助设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支持,客户可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3.10 安全柜员系统(简称STS) Security Teller System除夕拜年
柜员和客户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安全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安全设施。
3.11 数字录像设备 (简称DVR)Digital video record equipment
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价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监视与回放,并可带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4  风险等级
4.1  风险等级的划分
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4.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a)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
b)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
c)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营业场所。
4.1.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a)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
b)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的营业场所;
c)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个(含5个)的营业场所。
4.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a)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
b)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以上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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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风险部分
a) 离行式ATM、CDM、CRS等;
b)离行式自助银行。
5  防护级别
5.1  防护级别的划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5.2  防护级别的确定
5.2.1  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5.2.2  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
5.3  三级防护要求
5.3.1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  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5.3.5  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mm2。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  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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