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二03-05部分期末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二03-05部分期末试题
2003-2004学年第二学期《物权法》期末考试(A)部分试题
三简答题
1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法中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
3简述地设权与“相邻权”只区别。
4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5简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6举例说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四论述题
1 论述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2谈谈你对我国未来物权行为立法的构想。
3试论占有的法律性质,
五案例分析题
1 甲欲将自有的一套房屋以10万元以上的价格买与乙,甲乙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乙当即付清10万元房款,双方约定五日内去办理过户登记,由于该套房离一重点中学很近,而离该中学较远的某丙,其小孩也在该中学就读,某甲考虑到小孩上学的便利,于是甲乙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第三天,即主动到甲,并愿意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甲欣然同意,甲丙双方当即到有关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并付清了全部房款。
某乙因此诉诸法院,乙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买卖标的物,否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乙的主要理由是:某乙与某甲的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并生效在先,并已交付10万元房款,履行了全部应履行的义务;本纠纷的发生完全是甲的恶意违约所致甲的抗辩理由为:房屋为不动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能转让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也因此无效,故不应承担责任。
问:(1)试分析本案中甲乙·甲丙所订立的两个买卖合同
的效力,并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2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箱设备做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友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做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付住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良种站签订了改良鸡引进合同,后来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因不能偿还借款和支付贷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住=朱在占有设备期间,不慎将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驶抵押权,蒋要求行驶留置权,应有谁先行驶其权利?为什么?
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物权法》考试试卷(A)
一单项选择
二多项选择
6.根据质权的从属性要求,以下推论通常是正确的()
A.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代替物
B.主债权转移,质权亦应转移
C.债券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D.主债权发生分割,质权亦发生分割
9.永佃权具有以下特性()
A.在他人建设土地上设立
B.目的在于耕作或牧畜
C.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D.设立须采取书面协议并经登记答案6 ABC 9BD
三、法条分析(说明法条的规范对象及其关键要点,每题6分,共30分)
1.《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支付宝怎么开通花呗收款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担保法》第七十条
物质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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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论述题
1 以不动产所有权为例,说明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2试论我国现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及其完善
五案例分析
案例1
原告:汕头市升平区国平燃料公司
原告:汕头市金园区供销经理部(下称岐山经理部)
被告:汕头市达濠区第一燃料公司(下称达濠公司)女生报考什么专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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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座最配星座案情:1992年8月7日,两原告与山西省灵石焦化公司(下称灵石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合
同约定,灵石公司供给两原告“大同原煤”4400吨,总价款976800元;,天津港码头过磅平仓交货:运费由供方负担,结算以磅码全部结清,合同有效期从1992年8月7日至9月7日。10月10日,灵石公司与海南省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委托海南省高科技有限公司派“海龙”轮承运3800吨煤炭从天津港至汕头港。10月14日,灵石公司向渤海石油供应公司储运公司申请办理托运手续,办理了以岐山经理部为收货人的货物托运单和水路货物运单。10月14日11:50时,“海龙”轮靠岸渤海石油供应公司属下的海洋码头,20:00时货物开始装船。同日,海南省高科技有限公司以灵石公司违反双方协议,没有按期预付运费为理由,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灵石公司所属堆存于渤海石油供应公司海洋码头并正在装上“海龙”轮的煤炭。天津海事法院以(1992)津海法商扣字第88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该批货物。为避免影响码头生产,经天津海事法院准许,货物继续装船,至10月16
日22:00时装货完毕。17日,“海龙”轮移泊天津港锚地。天津海事法院通知渤海石油供应公司,货物交接的一切手续暂不予办理。10月18日,灵石公司向两原告开出已收到全部货款918680元的发票,并约定一切事项按1992年8月7日灵石公司与岐山经理部所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10月21日,灵石公司又与本案被告达濠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前者向后者供给大同煤3860吨,总货款849200元,汕头港船板交货,由海南省高科技有限公司代与需方结算。10月24日,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灵石公司遂向渤海石油供应公司储运公司申请更改了水路货物运单,并将货物交接清单上的日期倒签为10月16日。之后,将水路货物运单、货物交接清单交给船方携往目的港。同日,经海南省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天津海事法院以(1992)津海法商解字第88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货物的扣押。“海龙”轮当日启航,10月30日抵汕头港。11月24日,货物全部卸完。被告于1993年2月24日提完全部货物。
两原告对该批货物主张所有权而与被告发生争执,遂同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诉称:岐山经理部与灵石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明确规定,货物在天津港码头过磅平仓交货。因此,货物在装上“海龙”轮一所有权即转移给原告,且灵石公司已向港口办理了收货人为岐山经理部的货物托运单和水路货物运单,原告又支付了全部货款。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后,灵石公司无权将货物转卖他人。故灵石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应属无效,渤海石油供应公司储运公司更改水路货物运单的收货人为被告,亦无效。被告以水路货物运单的收货人更改为被告为理由,对货物主张所有权,阻挠原告依法履行合同,造成原告未能顺利接货,已构成对原告侵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批煤炭的所有权为原告漫长的告别是青春盛宴
所有,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不当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与灵石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灵石公司供给被告大同煤3860吨,交货地点是汕头港船板交货。据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并取得“海龙”轮水路货物运单和货物交接清单。被告取得该批货物所有权的手续和凭证均合法有效,且供货人、起运港与到达港也都确认该批货物的合法收货人是被告,其中到达港还给被告办理了交货手续,因此,该批货物的真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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