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09
∙【字 号】渝府发〔2015〕67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5〕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施范围
wifi信号放大器 (一)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未随主管部门在北京参保的中央驻重庆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渝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其他按规定应纳入实施范围的单位及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二)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吴亦凡小G娜聊天截图116张 (三)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啤酒的功效与作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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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三)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基本养老金给付和计发办法
运城旅游景点大全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
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附件1)。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见附件2)。
(三)为实现“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见附件2)。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
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所需资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原渠道发放。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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