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2019~2022年)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2019~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7.29
【字 号】普人社规范〔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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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2019~2022年)
 
普人社规范〔2019〕4号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办法(2019~2022年)(普人社规范〔2019〕3号)》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结合本区区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就业援助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承接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的主管部门。
  2.申请材料
  (1)《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支付审核表》或《普陀区转制补贴支付审核表(服务类)》;
  (2)《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人员明细表》。
  3.申请流程及拨付
  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拨付。
  岗位补贴拨付至各单位指定账户,由各单位发放至从业人员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费补贴拨付至各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账户。
  (二)公积金补贴和公用经费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承接原普陀区协管类及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的主管部门。
  2.申请材料
  (1)《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支付审核表》或《普陀区转制补贴支付审核表(服务类)》;
  (2)《普陀区整合转制岗位补贴、工资人员明细表》。
  3.申请流程及拨付
  项目主管部门每月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公积金补贴拨付至各单位公积金缴费账户,原协管类万人就业项目队伍中“就业援助员、社会保险费协管员”队伍的公积金仍按原渠道支出;公用经费按季拨付至各单位指定账户。
  (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根据市人社部门有关文件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2.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流程及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在同一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第8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补贴申请最晚应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6个月内提出。
  (四)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安置原经本区认定为“特殊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基地。
  2.申请材料
  (1)《特殊对象安置补贴审批表》;电脑老是卡屏
  (2)《特殊对象安置补贴明细表》。
  3.申请流程及拨付
  就业援助基地每月向所属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就业援助基地账户,由各就业援助基地发放至安置单位账户。
  (五)长期失业青年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具有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并且连续失业超过6个月的劳动者。
  2.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欧洲冠军联赛规则  (4)灵活就业的另需提供《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3.申请流程及拨付
  长期失业青年本人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录用手续(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3个月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拨付。
  补贴申请最晚应在符合条件的长期失业青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6个月内提出;长期失业青年实现灵活就业的,补贴申请最晚应在退出灵活就业登记6个月内提出。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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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申请及拨付
  1.申请人
  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区新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分公司等企业分支机构及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2.申请材料:
  (1)《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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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创业组织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受理审核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3.申请及拨付
  创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向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拨付。
  再次申请时如无人员变化需提供《普陀区创业扶持政策申请表》、申请时间段的创业组织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人员有变化的,另需提供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组织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基本申请材料有变更的,还需携带变更后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须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出,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
  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时,创业组织需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车辆违章记录  4.其他
  创业组织应规范经营、规范用工、规范财务制度,并按实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且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创业组织未能按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从业人员的就业登记日期超过就业起始日期3个月的,该人员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从就业登记当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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