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公诉科 一、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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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一般概念都是复述刑法条文, 大多表述为: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这 一定义虽然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没能反映挪用行为本身的 含义和特征。 刑法上挪用的含义, 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 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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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或者管理的财物,但目的 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挪用有 两个含义: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 二是私自用公家的钱。在刑法上所规定的挪用行为,主要是 指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 管理的财物,但目的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故挪用公款罪概 念应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款的 职务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侵犯的客体 刑法学界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侵 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应划归侵犯财产犯罪;第二 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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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划归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第三种观点认 为,挪用公款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又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第四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 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复杂客体,即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首 先,本罪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原理,财产所有 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挪用公 款,显然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此情况 下,公款所有人对公款的处分权难以当即实现,不能认为处 分权没有受到侵犯,所有权也就没有受到侵犯,因为侵犯所 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犯,只不 过,侵
犯的所有权的权能不同,对所有权造成侵犯的程度不 一样罢了。 因此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 挪用公款罪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 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 保证公款的合理使用, 不得图谋私利而挪作个人使用。 所以,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侵犯了单位对公共财产的所有 权,而且玷污了职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 (二)犯罪对象 1、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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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 产:国有财产;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 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 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一般表现为货币资金或者有价证 券形态。货币资金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国家机关、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属于公共财产 的组成部分。第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即集体 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第三,其他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其中包括各种依照公司法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 一般对第一、 二项内容没有疑义,但对第三项内容存在不同认识,如:有 的认为,只要上述单位有一部分是公共财产投入的,其单位 的财产就视为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单位的货币 资金,当然构成挪用公款罪。也有人认为,上述单位的财产 的所有制性质,应当
由公共财产(投资)所占比例大小来决 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份占控股地位的,该公司的 财产就视为公共财产,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反之, 私人股份占主导地位的,其财产不能视为公共财产,因而也 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已不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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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书范文中秋节祝福老师的语句国所有制形态及经济成份构成现状,但在上述公司、企业中 能否认定挪用公款犯罪,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体特征,将在 “本单位资金”中进行分析论证。 2、特定款物 对此,实践中争议较小,可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掌握: 一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 罚;二是高检 2000 年批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 公物,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三是高检 2003 年批 复,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 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挪用两“金”属于挪用救济款,情节严 重,致使国家和人民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两“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 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应当注意挪用公物行为性质的认定。高检 2000 年批 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对该行为不以挪用 公款罪论处。公物一般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因为 公款与公物虽然都是公共财产的组成部分,二者又可以互相 转化,并且公物也可以被人用来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 但是,不能忽视公物与公款的区别及挪用公物与挪用公款产 生的后果的区别。例如:公款存入银行可以产生利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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