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之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1)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2)实行行为
3)公共财产的范围
1.范围
国有财产;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等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2.犯罪对象
公共财产,如果非法获取的不是公共财产,则可能涉嫌盗窃、、侵占等犯罪。(1)公共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股权等。(2)违规存放的公共财产,亦是公共财产。(3)变相侵吞公共财产的,成立贪污罪。
4)贪污罪认定
5)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空调的匹是什么意思
6)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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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贪污罪认定中的区分问题
1.贪污罪VS侵占罪、盗窃罪、罪
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即对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占罪、盗窃罪与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如果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成立贪污罪,但达到盗窃罪、罪的数额起点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罪。
2.贪污罪VS职务侵占罪
这两种犯罪有相似之处,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此外贪污的对象只
能是公共财物,其中主要是国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虽然可以是公共财物如集体所有的财物,但还包括私营公司、企业的财物。构成贪污罪的行为必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不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当然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
3.贪污罪VS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斛珠夫人人物关系图8)贪污罪与共同犯罪
贪污罪是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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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公民与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主要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相勾结,没有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而是主要利用其它手段(如、盗窃),则不能构成贪污罪,应以罪、盗窃罪等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某国企公司里,保险柜须由钥匙和密码共同打开,会计刘某掌管钥匙,出纳陈某掌握密码。下列关于贪污手段的认定正确的是:
A.陈某捡到刘某的钥匙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B.陈某骗取刘某的钥匙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
C.刘某和陈某共谋打开保险柜,属于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财物
D.刘某偷看陈某的密码,打开保险柜,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
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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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D
【考点】贪污罪
【解析】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
(1)侵吞,即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占有,包括对公共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2)“窃取”,即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的“窃取”。反之,有一些行为表面上是窃取,但实际上是侵吞。思想汇报2010年12月
(3)“骗取”,即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财物时,行为人并不具有处分财物的权
限与地位。所以,必须骗取具有处分权限与地位的人并使之处分财物,并且在实施欺骗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关于A项。陈某捡到刘某的钥匙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而非侵吞。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陈某骗取刘某的钥匙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是正确的。理由在于:陈某具有处分钥匙的权限和地位。故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刘某和陈某共谋打开保险柜,属于以侵吞的方式占用公共财物。故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刘某偷看陈某的密码,打开保险柜,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正确。故C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2.(单选题)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
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
答案及解析
【答案】C
【考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罪
【解析】
本案中,原来的交易流程是:乙公司→甲公司,现在变成:丙公司→王某→乙公司→甲公司。这样,王某便可以从甲公司赚取非法利润4万元,这属于变相贪污公款。
虽然王某批准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但其中6万元属于甲公司原本就应当支付的货款,王某贪污数额应为4万元,而非10万元,因为甲公司实际获得了设备,该设备价值6万元,故王某实际贪污了公共财物4万元。故王某贪污数额为4万元。A项错误。
《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明知设备价值6万元,仍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购买,而且与刘某约定事后将钱返还给王某,王某将其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据此,王某作为囯有公司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B项错误。
刘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明知真相,帮助王某实现了贪污行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而非成立罪。C项正确。
在整件事情中,王某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刘某也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故刘某不构成罪。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对其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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