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体系
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1、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3、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论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6、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特殊问题、
处罚规定
7、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
1、刑法的主体:主刑,附加刑
刑法论2、刑法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中秋节的别称3、刑法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
人体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型:罪,罪
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
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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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
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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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古装电视剧好看第一章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技巧
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常见的解释技巧有:
1.平义解释
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
小学生舞蹈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支、被骗去了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支不报罪。这就要求该罪中的“丢失”不能仅仅理解为“遗失”,而应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失去对支的占有”。
【注意】扩大解释这种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例如,将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财物”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扩大解释。但是,将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如抢劫罪、盗窃罪、罪等),是否合理,则需要具体分析。
3.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例如,丢失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该严重后果是指支被不法分子捡到用来实施违法犯罪,由此导致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法分子捡到支后,在阳台把玩时,由于过失,导致支掉落砸死了行人。这种后果不应视为该罪的严重后果。这就要求对该罪的严重后果进行缩小解释,仅限于捡拾者将支当作凶器,故意用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上述阳台案中的支只起到一个花盆的作用。
4.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
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例如,十四周岁及以上的人要对故意杀人罪负责。据此,小于十四周岁的人便不需对故意杀人罪负责。
5.补正解释
这是指刑法条文用语表述有明显错误,只有通过修正、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例如,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以下”应当不包括本数;如果判本数,就不属于减轻处罚,而属于从轻处罚。但是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刑法第63条的“以下”应进行补正解释,认为刑法第63条的“以下”是用语错误,应解释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
6.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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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将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1)性质。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注意1】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换言之,立法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对该款作出如下立法解释:携带凶器盗窃的,也以抢劫罪论处。因为将盗窃解释为抢夺,属于类推解释。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如颁布刑法修正案)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由此可见,一个类推解释的结论,即使被写进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类推解释的性质。若、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果真如此做,也只能将其错误结论视为一种特殊规定。
【注意2】正确认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之所以不禁止,是为了公平地保障人权。例如,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的,不是行贿。”该规定显然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刑法在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没有类似规定。基于公平地保障人权,后者也应有此规定。因此,可以对第389条第3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类推解释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人,应被允许。
但是注意,“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例外,不是原则,所以不能作为解释的大方向。有些法官为了给被告人脱罪,将解释为寻衅滋事甚至解释为无罪,认为这样做虽然是类推解释,但因为有利于被告人,所以是允许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2)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非常重要):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总结】易考情形:1
怎么治眼袋(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3)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
(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属于扩大解释。
(5)将信用卡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7)将组织罪中的“”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
网易云一起听(8)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属于扩大解释。
(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属于扩大解释;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张明楷:《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下册)(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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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11)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属于类推解释。
(二)解释的理由
在通过解释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得出一个结论后,必须提供理由,论证解释的合理性。解释理由无穷无尽,常见的有:
1.文理解释
这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简而言之,需要考查该解释后的含义在文理上是否讲得通。例如,“收买”一词有两个含义:一是收购;二是用钱财或其他好处笼络人心。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不可能是指用钱财笼络人心。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的“收买”也不可能是指收购。
2.体系解释
这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例如,从文义上看,“伪造”可以包含“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伪造货币罪之外又规定了变造货币罪,那么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就不能包含“变造”。
【注意1】“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体系解释,并不意味着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中需要保持同一含义。相反,基于体系的协调合理要求,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中可以保持不同含义。
例1,罪的第一、二项法定刑升格条件均有“妇女”和“幼女”,而第三项法定刑升格条件“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其中遗漏了“幼女”,为了保护幼女,其中的“妇女”应当包括“幼女”。如此,罪的第一、二项法定刑升格条件与第三项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妇女”的含义范围就不同。
例2,“侮辱”一词在“侮辱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含义就有所不同。前者指侵犯人的名誉,后者仅限于侵犯妇女的性羞耻心。
【注意2】“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刑法中几个不同的用语也可以保持同一个含义。例如,“恐吓”、“胁迫”、“威胁”、“”的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的程度,在抢劫罪里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得选,但在罪、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就此而言,抢劫罪与罪、罪中的“胁迫”在程度上又有所不同。)
3.当然解释
这是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
都无罪,轻的行为更应无罪),在论证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可以看出,当然解释其实也是体系解释的一种。例如,新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三次盗窃,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那么,两年内四次盗窃的,当然构成盗窃罪。这就是当然解释的结论。
【注意】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据“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入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例如,早前社会上出现过倒
卖飞机票的行为。应当说,倒卖飞机票的行为比倒卖车票、船票的危害性更严重,根据当然解释更应入罪。但是,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就不能将飞机票解释为“车票、船票”,进而以倒卖车票、船票罪论处。
4.历史解释
这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这不同于探求立法原意的主观解释。例如,1979年旧刑法第183条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其中行为主体也即“扶养义务人”仅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而1997年刑法第261条将遗弃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那么,“扶养义务人”就不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儿童福利院的院长也可成为
遗弃罪的主体。
(三)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
1.二者区别:解释技巧是结论制造者,解释理由是结论论证者。对一个用语作出一个解释,其支撑理由可以多种多样甚至越多越好,但是其解释技巧却只能选择一种。换言之,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关系,但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例如,将组织罪中的“”解释为包括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这种解释结论是合理的,为此可以提供多种理由(如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但是这种解释在技巧上属于扩大解释,不可能属于缩小解释。即对一个用语进行解释,不可能既进行扩大解释,又进行缩小解释。
2.二者关系: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之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关系。前者负责制造结论,后者负责论证结论。
【注意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传统理论所谓的“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概念,既包含解释的理由(如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等),也包含解释的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而文理解释主要是一种解释的理由。由于解释理由之间可以并存,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也是相辅相成关系,因此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不是对立关系。对一个刑法用语,既可以作文理解释,也可以作论理解释。提示:这一点与传统法理学的认识有所不同。
【注意2】解释技巧、理由与结论可采纳性的关系。一种解释技巧(如扩大解释)即使是被允许的技巧,但其得出的结论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可采纳性,仍需具体判断。一种解释理由(如当然解释)即使是被认可的理由,但其支持的结论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可采纳性,仍需要具体判断。
二、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说明:如果无特别提示,本书所列“第几条”,均是指刑法的条文。对于司法解释的条文,本书会特别提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注意】上述第3条第一句话并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其旨意是防止司法人员将有罪行为作无罪处理,是在强调法益保护机能。第二句话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是在强调人权保障机能。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这个天平上,罪刑法定原则是用来保障人权,而非保护法益。
1.思想基础
第一,民主主义,意指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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