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4条挪⽤公款罪
刑法中有挪⽤公款这个罪,那么,究竟什么是挪⽤公款罪呢?犯了这个罪如何判刑?刑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下。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84条挪⽤公款罪
挪⽤公款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数额较⼤、超过3个⽉未还的⾏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作⼈员,这⾥所说的国家⼯作⼈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作⼈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公款罪的国家⼯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
概念
挪⽤公款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数额较⼤、超过3个⽉未还的⾏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权,同时⾏为⼈挪⽤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具有相对独⽴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公款罪与贪污⼀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已。同时,正因为挪⽤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权,⽽这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制度的,因⽽它⼜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挪⽤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劳动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民团体管理、使⽤或运输中的私⼈财产的所有权:五是⾮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资⾦的所有权;六是⾮国有⾦融机构中客户资⾦的所有权,其中,挪⽤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款项。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作⼈员⾝份的⼈挪⽤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
国家⼯作⼈员⾝份的⼈挪⽤上述公司、企业的资⾦,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使⽤的,要按挪⽤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挪⽤公物归个⼈使⽤,⼀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公款罪处罚。因⽽⼀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义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国有单位(⾦融机构)和客户资⾦的统称。既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也具有拟定的公共财产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项,就是为公共所有的资⾦款项;国有款项,是指为国家所有的资⾦款项;特定款物,是指专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它既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劳动众集体组织所有,还可以为社会公益组织所有;⾮国有单位资⾦,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所有的资⾦;客户资⾦,是指⾦融机构客户所有的资⾦。因此,⼴义的公款不仅包括公共资⾦款项和国有资⾦款项,⽽且还包括特定财物和⾮国有单位、客户资⾦。所谓狭义的公款,专指公共所有的资⾦款项。包括国有的资⾦款项、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资⾦款项或⽤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专项基⾦。该类公款只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为⼈实施了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
进⾏⾮法活动,或者挪⽤数额较⼤的公款进⾏营利活动,或者挪⽤数额较⼤的公款超过三个⽉未还的⾏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为⼈实施了挪⽤公款的⾏为。即⾏为⼈未经合法批准⽽擅⾃将公款移作他⽤。
⼆、⾏为⼈利⽤了职务之便。挪⽤公款的⾏为是利⽤其主管、管理、经⼿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为⼈挪⽤的公款是归个⼈使⽤的。所谓归个⼈使⽤,既包括由挪⽤者本⼈使⽤,也包括由挪⽤者交给、借给他⼈使⽤。根据本条之规定,挪⽤公款归个⼈使⽤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这⾥所说的⾮法活动是指挪⽤公款供个⼈或他⼈进⾏⾛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也没有规定挪⽤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挪⽤公款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年5⽉9⽇施⾏)的规定,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以五千元⾄⼀万元为起点;挪⽤公款归个⼈进⾏营利活动的或挪⽤公款归个⼈使⽤超过三个⽉未还的,以⼀万元⾄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公款归个⼈进⾏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的。这是指挪⽤数额较⼤的公款作为挪⽤⼈或者他
⼈进⾏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本⼈或者他⼈将挪⽤的公款⽤于⽣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股资⾦,存⼈银⾏或者借给他⼈⽽个⼈取利等,如果⾏为⼈挪⽤公款后,为私利以个⼈名义将挪⽤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的公款⽤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公款归个⼈使⽤进⾏营利活动,⽽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这⾥的数额较⼤以挪⽤公款⼀万元⾄三万元为起点,以挪⽤公款l5万⾄20万元为数额巨⼤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公款数额较⼤的公款归个⼈进⾏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为⼈营利的⽬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3、挪⽤公款归个⼈⽤于上述⾮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途,并且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如挪⽤公款⽤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活⽤品、办理婚丧、⽀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公款要达到⼀定数额。也要求挪⽤公款要达到⼀定时间。这⾥的数额较⼤也是以⼀万元⾄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20万元为数额巨⼤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公款数额巨⼤,超过三个⽉,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为⼈多次挪⽤公款,⽤后次挪⽤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的公款,⽽每次挪⽤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对此,应
感恩老师最暖心一段话从第⼀次挪⽤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挪⽤⾏为终⽌。在追究⾏为⼈的刑事责任时,挪⽤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额认定。
挪⽤公款给他⼈使⽤,不知道使⽤⼈⽤公款进⾏营利活动或者⽤于⾮法活动,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构成挪⽤公款罪,明知使⽤⼈⽤于营利活动或者⾮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挪⽤公款进⾏营利活动或者⾮法活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作⼈员,这⾥所说的国家⼯作⼈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作⼈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公款罪的国家⼯作⼈员包括: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作⼈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是直接故意,⾏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其犯罪⽬的是⾮法取得公款的使⽤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法取得公款的使⽤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于⾏为⼈挪⽤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有的为了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具体⾔之,挪⽤公款罪在主观⽅⾯有以下特点:
1、挪⽤公款具有⾮法性。即⾏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的许可或间接明⽰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泛性,因此,挪⽤的⾮法性具有两层含义:⼀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写秋的诗句2、挪⽤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移⽤、占⽤、借⽤。⾏为⽬的是为了使⽤,⽽⾮占有公款。其中,⾏为的⽬的包括:
⑴挪⽤公款归个⼈使⽤;
⑵挪⽤公款进⾏⾮法活动;
⑶挪⽤公款进⾏营利活动。
3、挪⽤并不侵吞公款,⽽是准备归还,具有擅⾃借⽤的特性。即便挪⽤后⽽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为⼈的主观故意占有,⽽是出于⾏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公款罪的主观⽅⾯时,可把握以下⼏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法使⽤;是否只是想暂时挪⽤;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与使⽤⼈不⼀致时,如果挪⽤⼈不知大寒是几月几日2023大寒几点
使⽤⼈利⽤公款进⾏⾮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的明知内容,按照挪⽤公款进⾏营利或挪⽤公款归个⼈使⽤处罚。如果挪⽤⼈知道使⽤⼈⽤公款进⾏⾮法活动的,则按挪⽤公款进⾏⾮法活动处罚;如果挪⽤⼈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发展为⾮法永久占为⼰有时,⽆论⾏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的,也⽆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未还的,就按挪⽤公款罪论处,⽽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为⼈犯意发
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公款罪开始为使⽤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的。
本罪的认定
认定某⼀挪⽤公款⾏为,是否构成挪⽤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点:
1、考察⾏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作⼈员⾝份的⼈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该⾏为⼈也不能成为挪⽤公款罪的主体。⾄于国家⼯作⼈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为⼈是否实施了挪⽤公款⾏为,挪⽤公款的⾏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公款的⾏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法活动性、进⾏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未还性。
4、考察所挪⽤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的公款作⼴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为⽽⾔,还要考察被挪⽤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即⼀万元⾄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时⾄案发前所⽣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的的认定;案发后⾏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长征观后感6、对于⾮法活动型挪⽤公款⾏为⽽⾔,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法活动泛指⼀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为⼈把所挪⽤的公款⽤于从事⾮法活动时,即视为⾮法活动型挪⽤公款⾏为。
7、挪⽤公款罪的挪⽤⼈与使⽤⼈,有时⼀致,有时不⼀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公款罪与⾮罪时,⼀看该⾏为是否属于法定挪⽤公款罪范围;⼆看该⾏为是否符合挪⽤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区分挪⽤公款罪与⾮罪的界限
⾸先,并⾮所有的挪⽤公款⾏为都构成犯罪。因此,认定挪⽤公款罪与⾮罪界限的关键,是看该挪⽤公款⾏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公款罪范围。具体来说,是看该⾏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公款⽽构成犯罪的⾏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他挪⽤公款⾏为,应视为挪⽤公款的⼀般违法⾏为。下列挪⽤公款⾏为属于构成挪⽤公款罪的⾏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作⼈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团体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进⾏⾮法活动;或者挪⽤本单位资⾦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本单位资⾦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但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进⾏⾮法活动的⾏为。
3、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为。
4、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
⼈使⽤的⾏为。
本罪的特点最想听你唱
1、挪⽤公款具有⾮法性。即⾏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的许可或间接明⽰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泛性,因此,挪⽤的⾮法性具有两层含义:⼀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移⽤、占⽤、借⽤。⾏为⽬的是为了使⽤,⽽⾮占有公款。其中,⾏为的⽬的包括:
⑴挪⽤公款归个⼈使⽤;
⑵挪⽤公款进⾏⾮法活动;
⑶挪⽤公款进⾏营利活动。
3、挪⽤并不侵吞公款,⽽是准备归还,具有擅⾃借⽤的特性。即便挪⽤后⽽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为⼈的主观故意占有,⽽是出于⾏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公款罪的主观⽅⾯时,可把握以下⼏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法使⽤;是否只是想暂时挪⽤;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与使⽤⼈不⼀致时,如果挪⽤⼈不知使⽤⼈利⽤公款进⾏⾮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的明知内容,按照挪⽤公款进⾏营利或挪⽤公款归个⼈使⽤处罚。如果挪⽤⼈知道使⽤⼈⽤公款进⾏⾮法活动的,则按挪⽤公款进⾏⾮法活动处罚;如果挪⽤⼈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发展为⾮法永久占为⼰有时,⽆论⾏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的,也⽆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未还的,就按挪⽤公款罪论处,⽽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公款罪开始为使⽤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的。
量刑标准
犯挪⽤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公款数额
巨⼤不退还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使⽤的,从重处罚。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赞美西湖的诗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