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残害动物罪的探讨_由_虐猫_事件引发的思考_战立伟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残忍地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屡有发生,并见诸于各大媒体、报端和网络。2002年清华大学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某硫酸“泼熊”事件和2005年12月复旦大学研究生“虐猫”事件,都在人们心中引起较大震动。2006年三月伊始,网上再度流传出“时髦女郎踩猫”
图片,再一次刺激了人们敏感的神经,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可以说,一件件残害动物的恶性事件令人寒心,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我们在深思该如何爱护动物、约束自己行为的同时,更要从法律层面上思考对于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该如何适用法律加以规制。借鉴国外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增设残害动物罪条款,以有利于遏制残害动物的行为,对于净化社会环境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国外刑法关于残害动物罪的规定
在现代社会,保护和善待动物不仅仅被看作道德问题,而且已被视为法律问题。在许多国家,虐待、残害动物会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英国1822年就颁行了世界上首部反对虐待动物的《马丁法令》,是动物保护运动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后法国、美国相继通过了类似的法律,英国于1911年又颁布了《动物保护法案》。目前,包括印度、菲律宾和一些非洲国家在内100多个国家已有了动物福利法。
考察国外刑法中有关残害动物罪的规定,主要
存在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模式:刑法典中专门单设残害动物罪。即在刑法典中单独设立惩治伤害、虐待动物行为的罪刑规定,明确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国刑法典》第511—1条规定了“在并不必要的情况下,对家养、驯养或捕获的动物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的,处6个月监禁并科5万法郎罚金。”
第R655—1条还规定了故意伤害动物生命罪。[1]
《瑞典刑法典》
于第十六章对公共秩序的犯罪之下第13条规定,虐待、使过度劳累、忽视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正当地使动物遭受痛苦的,以残酷对待动物罪处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2]另外,《加拿大刑法典》第444-446条[3]和
《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22条[4]也都做出了残害动物罪的规定。玫瑰话语
第二种模式:出台专门的特别法禁止残害动物的行为。以英美法系为代表,一般都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令,禁止残害动物。美国1966年就通过了《动物福利法》,后来又经过了多次修改。《动物福利法》效力范围较广,包括对待动物的方式和动物庇护都做出了规定,简直可以说是美国一部关于动物保护的“宪法”。另外美国各个州及地方都有关于动物保护方面的严格法律来惩处残忍对待动物的
人,很多州甚至将之上升为重罪。鉴于此,《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行为人故意地或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
增设残害动物罪的探讨
———由“虐猫”
事件引发的思考战立伟
(苏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有残害动物罪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置残害动物罪,但残害动物行为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污染了善待生命的文明社会风气,社会危害性严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残害动物罪,其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残忍地伤害、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关键词:残害动物罪;刑法;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121(2006)03-0028-04
收稿日期:2006-03-22
作者简介:战立伟(1981—),男,山东日照人,江苏省刑事司法中心研究员助理,苏州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2006年5月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May.2006第3期
总第103期
JOURNALOFJIANGXIPUBLICSECURITYCOLLEGE
No.3Ser.No.103
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构成残害动物罪。[5]英国1822年就颁行了世界上首部反对虐待动物的《马丁法令》,1911年又颁布了《动物保护法案》,英国《1973年野生动物和乡村法》及其1985年的修订法也设立了规制损害或破坏野生动物和植物行为的罪刑规定。[6]
第三种模式:包括性的规定。即未在刑法中单独设立惩治伤害、虐待动物行为的罪刑规定,也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而是将动物作为一种“特殊财产”与其他财产放在一起,通过适用惩治侵害财产犯罪的规定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如在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就未单独设立惩治伤害、虐待动物行为的罪刑规定,而是通过适用毁损器物罪的罪刑规定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毁损器物罪的对象是除文书、建筑物、船舶等以外的他人的财物,这里的财物就包括动物,即他人饲养的动物也是一种器物。凡是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无体的财产性利益除外),都能成为本罪的对象。[7]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将动物作为财产予以保护的,香港地区《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刑事损害犯罪,而第59条第一款把刑事损害犯罪的财产定义为任何有形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它包括金钱,被驯养或者一般由人饲养的野生动物,已为人占有或者正为人所捕捉的任何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尸体。[8]很明显,此种模式的惩处范围较窄,对很多残害动物的行为难以适用,比如残虐自己所有的动物的行为。
可见,上述国家或地区刑事立法对伤害、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制,尽管在立法模式上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均将严重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犯罪化。换言之,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对残害动物的行为均有据以定罪量刑的条款,不存在“法律空白”问题。
三、我国刑法增设残害动物罪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残害动物罪,并非无稽之谈、借题发挥,而是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和现实需求。
(一)残害动物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以犯罪论处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束缚,目前我国动物受虐待的现象十分普遍,并造成严重的危害。如饲养经济动物的环境恶劣、卫生条件差,导致动物的发病与死亡,甚至引发瘟疫的传播;伴侣动物遭到残害和遗弃,流浪动物的数量不断增长;动物园管理员粗暴对待动物以及游人投喂垃圾、塑料等废弃物的现象普遍,动物成为人们报复、取乐的“玩物”,造成包括珍稀动物在内的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一些马戏团里,动物被逼迫超负荷工作,如不服从还会遭受殴打,引发不少动物受伤或“过劳死”事件。在动物产品出口上,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提供动物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其出口,我国的动物产业频频遭遇动物福利壁垒的打击,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
刑事处罚虽然不是防控犯罪的唯一手段,但无疑是防控犯罪的重要手段。如果能及时、有效的对犯罪给予刑事处罚,则能起到较好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的,当某种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达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的时候,立法者就应做出回应,适时将其规定为犯罪,以实现刑法的惩罚与保障功能。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污染了善待生命的文明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规范最有力、处罚最严格的刑法应当在规范该种社会行为中有所作为。诚如贝卡利亚所言:“刑法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9]所以只有将残害动物行为置于刑事法网之下,及时、有效地予以刑事处罚,才能起到较好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发挥刑法
保护社会之机能。
(二)我国刑法对于残害动物行为的严重失位,增设残害动物罪是刑法完善的需要
目前,我国只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对于人工驯养动物的立法保护尚属空白,刑法只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做了规定。因此,对于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刑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震惊全国的“刘某硫酸泼熊案”发生后,社会上特别是刑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刑法学界众说纷纭,看法并不一致。大致有三种罪名意见: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或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或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量刑。[10]
第一种观点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并不合适。因为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的设定十分严格,即只限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包括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也不包括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
的其他野生动物或人工驯养的动物,或实施伤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将造成刑法缺位。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一般动物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机器设备、耕畜”相差甚远,虽然动物园驯养的动物是动物园的经营对象,动物园驯养动物并供游人观赏的行为是一种经营活动,但这种活动更主要具有公益性质,与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活动还有所不同。尤其是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人不具有通过故意残害动物来破坏动物园的正常经营活动的目的,因此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对于第三种观点,“黑熊”能否纳入“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对象“财物”,存在着较大的争论,其实这应当是一个对“财物”能否作扩大解释的问题。从刑法条款的关系来看,既然刑法分则中分别设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这就从狭义的概念范围上表明:刑法意义上的“动物”、“机器设备、耕畜”与“财物”是相互并列而不容混同的犯罪对象。因此有学者认为“将‘动物’而归类于‘财物’范畴,而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明显是一种带有适用类推方式予以定罪判刑的不妥当做法,从根本上来讲就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11]。但是从广义的非刑法意义上来看,“动物”、“机器设备、耕畜”都可以归入“财物”这个大范围概念,而这在刑法意义上则属于扩张性解释。倘若坚持认为“动物”不属于“财物”,那么盗窃他人价值昂贵动物的行为也就不能构成盗窃罪,未免不妥。所以“动物”还是属于广义“财物”范畴的。很明显,我国刑法在对待严重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上,采取的是与德国、日本相似的立法模式,即上述第三种模式: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将动物作为一种普通财产,通过相关财产犯罪予以保护的。问题是,即使将“动物”
归入广义“财物”范畴,对于残害他人动物的行为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但是对于虐待、残害行为人自己所有动物的行为,比如“虐猫”事件,依然不能适用刑法加以规制。可以说,现行刑法不能包容故意残害动物行为,刑法依然处于一种失位状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刑法的相关犯罪并不能包容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对于许多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无法定罪。所以,增设残害动物罪弥补刑法的空白,严密刑事法网,是刑法科学化、合理化的必然要求。
(三)增设残害动物罪符合人文关怀精神,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
地球上生活的不仅仅是人类,享受福利也不仅仅是人类的权利,也应该是动物的权利。动物是人类的朋友,诸多残害动物的暴行与残害人类本身没有本质的区别,保护它们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从人文层面上讲,尊重、善待动物是人类自身素质提高的表现,而这种做法也终将惠及人类自身。提倡爱心、善良和同情心,树立爱护动物、关爱生命的理念,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更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护动物就是拯救我们人类自己的心灵,而决不是损害人类的利益。如果不能做到关爱生灵,人类自己也永远无法得到心灵的真正健康。
反对虐待动物不仅是一个爱心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的未来,因为对生命的残忍和漠视,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当前许多虐杀动物事件中的主角多是青少年,值得我们警惕和反思。美国犯罪学家
的研究已经表明,成年后犯罪和儿童时期虐待动物有极大关联性,几乎所有的连环杀人凶手在青少年时期都有过虐待动物的行为。
有关艺术的作文用极其残忍的方式虐待和残害动物,把少数人的快乐建立在动物的痛苦上,展现的却是血淋淋的杀戮场面,引导人们去欣赏血腥的暴力,这与我们当前所极力倡导的人文关怀精神和和谐目标是相矛盾的。残害动物是缺乏人性的行为,施暴者应该为其行为负责。增设残害动物罪禁止人们肆意残害动物,有利于建立人与动物、自然和谐相处的秩序,通过刑罚手段警戒那些潜在的犯罪人,切不可伤害、虐待动物,更有利于减少不良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四)增设残害动物罪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潮流
宏观调控的手段禁止虐杀动物是文明社会的共识,一个国家的公民对待动物的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为对待动物的态度直接反映出人们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在现代社会,保护和善待动物不仅被看作道德问题,而且已被视为法律问题。目前世界上包括一些非洲国家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已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这些法律被视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这些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中,禁止虐杀动物已经成为最基本的底线规则。然而国内至今没有真正关于反对虐杀动物的法律,面对戳猫眼、伤黑熊的残忍行为,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刑法更是无可奈何。因此应增设残害动物罪对虐杀动物的行为加以惩处,制止虐待、遗弃或虐杀行为的发生,早日实现与国际接轨。
四、设立残害动物罪的可行性探讨
舞的部首
将残害动物的行为加以犯罪化,必然要解决其相应的罪状表述、刑罚设置和相关犯罪的关系问题。
(一)残害动物罪的罪状构想
如果刑法增设残害动物罪,与其他犯罪一样,必须具备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概括来看,残害动物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主要表现为: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但主要客体是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的社会风气。残害动物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多方面的,而且根据侵犯的对象不同而具有可变性。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的社会风气外,如果行为人非法杀害、伤害、虐待的是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动物,则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伤害、虐待的是自己所有的动物,则还侵犯了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残忍地伤害、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手段主要表现为残忍地虐待、伤害、杀死以及使之过度劳累等;伤害、虐待行为的对象则可以是任何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牲畜、家禽等;情节严重是指用残忍手段虐害动物、多次使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较长时间使动物遭受痛苦、致使数量较多的动物严重损伤、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反响剧烈等等。但是为了科学研究等合理目的所进行的实验活动等并不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构成。犯罪
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泄愤报复,也可以是好奇、取乐等,犯罪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残害动物罪的刑罚设置
对残害动物罪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应充分认识到它是一种较轻的犯罪,理应对其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前述法国设置的法定刑为6个月监禁并科5万法郎罚金;瑞典刑法规定残酷对待动物罪处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在美国纽约的动物保护法中,残忍对待动物的行为被分成程度较轻与程度较重两类,情形颇似刑法里的伤害有轻伤害和重伤害之分一样。对于轻度残忍,最高可以罚到1000元,坐牢最长可以坐到1年;对于重度残忍,最高额为5000元,坐牢最长可以坐到5年。因此,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考虑本罪的罪质以及罪刑均衡问题,笔者认为,伤害、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残害动物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由于残害动物罪包含了虐待、伤害、杀戮动物的行为,所以其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区分及关系的协调就成了一个难题。其实,从构成要件来看,残害动物罪与上述犯罪的区别并不复杂。例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而残害动物罪的犯罪对象较为宽泛,并不局限于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目的是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而残害动物罪并不要求具有此种主观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毁坏自己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而残害动物罪的主要客体并非公私财物所有权,残害自己所有的动物一样可能构成犯罪。正是由于残害动物罪与上述犯罪存在诸多区别,更充分说明了其独立的存在意义。
当然,不管从理论上如何进行区分,残害动物罪与上述犯罪在许多情况下会存在竞合关系。有些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如残害动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有的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如残害动物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系。其实不管立法如何使各种具体犯罪明确、具体,由于社会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竞合现象在所难免,所以要正确认识残害动物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运用刑法原理加以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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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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