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贪污罪中职务便利的内涵
【纪法课堂】贪污罪中职务便利的内涵
【典型案例】
童某,中共党员,2006年12⽉⾄2011年12⽉任某县县委常委、副县长,2011年12⽉⾄2012年2⽉任某县副县长,2012年2⽉起任某县⼈⼤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018年2⽉被免职。2010年⾄2016年,童某向县农办、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要求、打招呼,以其设⽴并实际控制的某丝业有限公司、某⽣物科技有限公司、某⾍草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的名义,采取虚构项⽬、虚列投资、虚签协议、虚开发票等⽅式,先后通过县农办、农业局等部门骗取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共计303.59万元。另查明,仅2010年5⽉骗取⼀笔15万元专项补助资⾦的事实发⽣在其县委常委、副县长任内,其余多笔事实均发⽣在其任县⼈⼤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
【分歧意见】
本案中,童某在担任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骗取财政补助资⾦的⾏为,定性为贪污,并⽆争议,本案的争议在于,童某在担任县⼈⼤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骗取财政补助资⾦的⾏为如何定性。
第⼀种意见认为:童某⾝为党员领导⼲部,违反有关规定,设⽴并控制多家企业,应认定为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廉洁纪律。
第⼆种意见认为:童某⾝为党员领导⼲部,违反有关规定,为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补助资⾦打招呼,且上述补助资⾦并⾮其直接⽀配,⼤部分系省市专项资⾦,可认定为⼲预和插⼿公共财政资⾦分配,是违反⼯作纪律的⾏为。
人人果实第三种意见认为:童某采取虚构项⽬、虚列投资、虚签协议、虚开发票等⽅式,骗取财政补助资⾦,符合罪以⾮法占有为⽬的,使⽤欺骗⽅法,骗取公私财物的特征,应认定涉嫌犯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童某利⽤其担任县⼈⼤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向有关部门负责⼈提要求、打招呼,以⾃⼰实际控制的企业名义,骗取财政补助资⾦,符合贪污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应认定为贪污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现结合上例,对如何认定贪污罪中职务便利的内涵作简要阐述,并对上述案例作简要评析。柴油密度
⼀、主管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评析疼也要忍着的说说
最⾼⼈民检察院1999年9⽉印发的《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指出,贪污罪中的“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职务上主管、管理、经⼿公共财物的权⼒及⽅
便条件。童某作为时任县⼈⼤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对相关财政补助资⾦是否拥有主管、管理、经⼿的职务便利,是本案的关键。
国际贸易专业排名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最⾼⼈民法院在2012年9⽉18⽇发布的第11号指导案例《杨延虎等贪污案》裁判要点中,进⼀步明确,贪污罪中的“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职务上主管、管理、经⼿公共财物的权⼒及⽅便条件,既包括利⽤本⼈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职务上有⾪属关系的其他国家⼯作⼈员的职务便利。⽽⾪属关系,是⼀种纵向制约关系,是指单位内部国家⼯作⼈员之间或上下级单位国家⼯作⼈员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的⾪属关系,不局限于职责分⼯,也不区分是否分管或主管。
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下,⼈⼤及其常委会可选举或任命同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员,并对本⾏政区域的重⼤事项拥有决定权和监督权,⽽作为⼈⼤常委会副主任的童某,同时还拥有对政府部门领导⼈员的提拔任⽤推荐权,其与各部门负责⼈之间事实上是存在⾪属制约关系的。因此,童某利⽤的是职务上有⾪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作⼈员的职务便利,具有主管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虚构事实的⾏为系其贪污的⼿段
按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贪污的⼿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段,其中骗取是指利
⽤职务上的便利,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使具有处分权之⼈将公共财物处分给⾏为⼈或者第三⼈⾮法占有。本案中童某虚构事实的⾏为是其贪污公共财物的⼀种⼿段,仅仅是贪污犯罪客观要件的组成部分之⼀。⽽该客观要件中最为关键的是童某利⽤了职务便利,使相关国家⼯作⼈员怠于⾏使职责,从⽽顺利取得财政补助资⾦。
某利⽤了职务便利,使相关国家⼯作⼈员怠于⾏使职责,从⽽顺利取得财政补助资⾦。
三、他⼈管理经⼿的公共财物可成为贪污对象火炬之光 联机
刑法第三百⼋⼗⼆条将贪污罪的对象限定为公共财物,但条⽂并未对公共财物是否为本单位所有或本⼈管理经⼿作出规定。按照⽂义理解,此处的公共财物既可以是本单位所有或本⼈管理经⼿的,也可以是外单位所有或者他⼈管理经⼿的,也就是说由上级或其他单位享有最终处置权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成为贪污对象。
尽管本案中的部分补助资⾦最终由省市有关部门决定拨付,但县有关部门负责原始材料的审核把关,对能否获取补贴起到基础性作⽤,系公共财物处分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因此,童某利⽤职务便利参与公共财物的处分流程,并最终⾮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就应当构成贪污罪。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2019年5⽉,童某以贪污罪、受贿罪、挪⽤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判决与监委认定的犯
罪事实和情节均⼀致,童某未提出上诉,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果。本案进⼀步阐释了贪污罪中的“利⽤职务上的便利”,不应仅理解为国家⼯作⼈员直接对公共财物享有⽀配权、决定权,同时也应包括对具体⽀配财物的⼈员处于领导、指⽰、⽀配地位,进⽽利⽤职务上的便利⾮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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