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手机支付商业模式剖析
手机支付商业模式剖析
  几种主要商业模式
  目前,手机支付的商业模式主要有四种,即以运营商为主体的运营模式;以银行为主体的运营模式;以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为主体的运营模式;银行与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
  1.以运营商为主体的运营模式
  该模式主要通过运营商来推动整个手机支付产业链的进展。移动运营商以用户的手机话费账户或特地的小额账户作为手机支付账户,用户所发生的手机支付交易费用全部从用户的账户中扣减,见图1。
 
  该模式典型的例子是日本移动运营商NTT DoCoMo推广的i-mode Felica手机电子钱包服务,用户将IC卡插入手机就可以进行购物。i-mode Felica使用的IC卡中安装了电子货币交易软件,用户拥有一个电子账户,可以购买电子货币充值。进行交易时费用直接从用户的电子账户中扣除,整个支付过程无需金融机构参加。
一闪一闪亮晶晶儿歌歌词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移动运营商直接与用户联系,不需要银行参加,技术成本较低。问题在于移动运营商参加金融交易,需要担当部分金融机构的责任和风险,假如没有经营资质,将与国家的金融政策发生抵触。
  2.以银行为主体的运营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各银行通过与移动运营商搭建专线等通信线路,自建计费与认证系统,为用户手机换置STK卡,见图2。
 
  银行需要为用户的手机将SIM卡换为STK卡,用户在手机上可以直接登录所在银行的账户,进行手机支付交易。该模式产生的费用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数据流量费用,由移动运营商收取;二是账户业务费用,由银行收取;三是支付业务服务费用,由银行、运营商、支付平台分成。
  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是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的手机银行业务。工商银行的用户使用手机直接登录或发送特定格式的短信到银行的特服号码,银行根据客户的指令可以为客户办理查询
、转账以及缴费等业务。 长城历史
  该模式的特点是各个银行只可以为本行的用户供应手机银行服务,不同银行之间不能互通;特定的手机终端和STK卡换置也会造成用户成本的上升;移动运营商只负责供应信息通道,不参加支付过程。
  3.以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为主体的运营模式
  该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是独立于银行和移动运营商之外的经济实体,其自己拓展用户,与银行及移动运营商协商合作,供应手机支付业务,见图3。
 
  目前,该模式最胜利的案例是瑞典的PayBox公司在欧洲推出的手机支付系统。用户假如想使用该服务,需要去服务供应商处注册账号,并与自己的手机绑定。在购买商品后进行费用支付时,直接向商家供应用户的手机号码。商家向PayBox提出询问,经过用户确认后完成支付。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部分:一是向运营商、银行和商户收取设备和技术使用许可费用;二是与移动运营商以及银行就用户业务使用费进行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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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可以平衡移动运营商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不同银行之间的手机支付业务得到了互联互通;银行、移动运营商、支付服务供应商以及SP之间的责、权、利明确,关系简洁;对第三方支付服务供应商的技术力量、市场力量、资金运作力量要求很高。
  4.银行与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
  银行与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最为普遍。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移动支付技术平安和信用管理领域强强联手,见图4。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移动运营商与银行关注各自的核心产品,形成一种战略联盟关系,合作掌握整条产业链;在信息平安、产品开发和资源共享方面合作更加紧密;运营商需要与各银行合作,或与银行合作组织建立联盟关系。
  几种模式的比较及适合我国的商业模式
  国外手机支付与国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移动运营商并不从手机支付业务中猎取过多的利益,往往盼望通过这类业务来进展更多的用户。欧洲和日、韩政府对于运营商涉足结算支付等金融领域也实行了较为宽松的管制态度。而我国产业链中,无论是移动运营商还是银行,都盼望在支付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猎取超额利润;同时,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的监管程度仍旧很高。
  从国外的状况看,欧洲国家的手机支付多数采纳多国电信运营商联合运作的方式,而银行作为合但不参加运营,业务模式往往通过WAP、SMS、IVR等方式接入来验证身份。这种模式已经被证明无法适应广泛的用户需求。
  日本则是移动运营商利用其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来推动手机支付业务,整合终端厂商资源,联合银行供应手机银行业务。
  在韩国,银行独家运营模式已形成规模。这主要源于韩国银行业对手机支付的高度重视,同时其电子技术、电子货币的普及以及人们的消费观念都为手机支付业务的进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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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国情来看,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或是以银行为主体单独经营都存在很大的困难。首先,垄断金融资源的银行业不会同意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经营手机支付业务。我国4亿多移动用户假如都使用手机购买商品,任何一个商业银行都不是移动运营商的对手。其次,我国的信用体制还不健全,移动运营商在经营类似支付金融业务时为用户供应的信用度明显不如银行;同时,类似预付费的手机支付行为还需要金融监管。第三,手机支付最大的特点就是小额支付,而目前我国移动用户中使用手机支付业务的人数很少,而银行独自经营手机支付业务需要在技术研发、设备选购上进行巨额投入,在未能看到明显的利润回报之前,银行仅仅将手机支付作为传统业务的补充及增加客户黏性的一种手段,因此不会独立经营手机支付业务。
  我国普遍使用的移动运营商与银行合作的模式也存在肯定的弊端。首先,一部手机只能绑定某个银行的一个信用卡账号,无法实现跨行移动支付;其次,各个银行不同的接口标准会造成运营商成本的上升。因此,在移动运营商和银行之间需要引入一个第三方来担当协调和整合任务。这个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供应商既是移动运营商和银行之间联盟关系的桥梁,也是协调各个银行之间不同标准,实现跨行支付的主要技术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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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手机支付服务供应商可以是银联,也可以是别的手机支付平台。银联在统一银行之间标准上具有优势,可以平衡银行间以及银行和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但受制于自身体制的限制,在业务创新和市场反应力量方面不够。独立的手机支付服务平台需要具有强大的资金和技术动力,同时拥有协调各方利益的力量。因此,规模背景单薄的手机支付平台供应商将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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