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或芯片)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OS(销售点)终端、电话支付终端、自助支付终端、读卡装置。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
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具备收单业务资质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非金融机构未取得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不得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 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下列原则:
(一) 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二) 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三) 保护持卡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四) 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合法
权益。
第六条 收单机构应从事全部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将任何一项收单核心业务外包。收单核心业务是指:
(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审批和签约;
(二)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
的运行和维护;
(三)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四)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五)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六)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非金融收单机构为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以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收单服务,应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经营机构,并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遵守当地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八条 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拓展、审批、签约、布放受理终端以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的活动。
第九条 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系统的。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要求,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地调查时,应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十一条文化遗产 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审批流程和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实现特约商户审批的独立化和集中化。审批独立化是指落实专人负责特约商户审批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相关岗位兼岗。审批集中化是指县及县以上的特约商户的审批权限要至少集中至收单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下谨慎发展类型商户审批权限应至少集中至省级分支机构或省级法人:
(一) 机票代售点、手机专卖店;
(二) 夜总会、KTV(电视练歌房)、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
(三) 中介、咨询类服务商户;
(四) 持卡人需要预付款的商户;
(五) 电购、邮购、网购商户;
(六) 公益、房地产、批发类商户。
本办法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要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对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至少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应核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至少核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除以上证照外,收单机构还应审核所拍摄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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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要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至少包括:
(一)商户信息资料、银行卡结算手续费;
(二)向商户开放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及受理要求;
(三)受理终端的使用管理要求;
(四)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
(五)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六)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置等要求;
(七)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
韩红梨花又开放(八)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和违约责任。
收单机构法人要统一规范与特约商户签订的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向特约商户开放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面对面购买商品和服务,向商户收银员出示卡片,由商户收银员使用受理终端发起银行卡交易并由持卡人对支付结果进行确认的业务。
(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持卡人在家庭、便民支付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场所,自行操作自助支付终端并确认发起银行卡交易的业务,包括自助购物、缴纳公用事业费用、支付账单等。
(三)订购业务:持卡人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非面对面交流方式向特约商户订购商品或服务,并告知银行卡支付信息,由特约商户据此主动发起银行卡交易并完成支付的业务。
(四)代收业务:在特约商户与持卡人间存在商品买卖、服务供给、费用收缴等关系的情形下,特约商户根据与持卡人间的协议约定,主动发起交易,对持卡人周期性应付款项完成资金收取的业务。
(五)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的业务。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收单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
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对于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中规模较大的特约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应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收银柜台上还可摆放专门用于分期付款、积分消费等特业务功能且不开通跨行交易功能的受理终端。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特约商户协商确定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不得采取不计成本降低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收单机构直接参与银行卡结算手续费分配,按照外包服务协
议支付外包费用。
本办法所称不计成本,是指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低于规定的发卡机构交换费和清算组织手续费率之和的情形。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置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类别码。
第十八条天冷了关心朋友的说说 收单机构应在开通商户交易功能前对特约商户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的获取方法和对账要求;
(三)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
(四)交易退货操作流程及其处理周期;
(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七)有关服务品质的要求;
(八)其他与银行卡受理相关事项。
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建立持续性培训计划,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和技能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在特约商户受理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要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对特约商户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水平。
特约商户信息至少应包括: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及有效期、工商注册名称、商户类别码、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税务登记证号、商户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商户结算账户名、账号)、商户对外营业名、经营地址、联系人名称、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受理终端类型、开通的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受理终端安装地址、外包服务机构名称、特约商户审批和资料录入人员姓名或标识。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要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特约商户档案至少应包括商户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受理协议书、风险评估、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管理、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商户申请材料、审批材料、风险评估、商户信息变化、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至少为商户受理协议终止后两年。
第二十二条一本和二本区别大吗 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证照年检制度,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提高年检频率。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且特约商户未及时重新提供或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收单机构应与商户解除收单协议。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在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收单机构。收单机构需对有关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保存纸质档案,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对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或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改正,必要时应停止提供收单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要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风险
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方式,保留检查记录备查。收单机构应每半年至少对所有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新约商户、经营珠宝、手表、电脑等易变现商品的商户、发生过可疑交易及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现场检查频率应为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还应调阅特约商户的部分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在商户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以查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交易受理功能。三亚旅游景点大全同一特约商户只能使用一个收单结算账户。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与特约商户单位名称一致,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当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应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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