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案例分析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争议案例分析裁审案例展示
案例一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7日,程某入职某公司,岗位是财务主管,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此后双方未再续签。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程某每月应发工资约为7436元。2018年3月2日因程某主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18年4月4日,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应签而未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的二倍工资差额81796元、支付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88169.71元等13项仲裁请求。
法律程序历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18年5月2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3.7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76.97
元,驳回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程某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二)一审法院:支持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支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与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6日到期,此后程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至2018年3月2日,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故某公司应向程某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的二倍工资差额。程某主张81796元,经核算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与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6日到期,此后程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至2018年3月2日,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自2017年4月7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程某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支持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支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在2016年4月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为某公司提供劳动至2018年3月2日,双方在此期间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公司应向程某支付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的二倍工资差额81796元,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
予以确认。程某另要求某公司承担其上述期间“五险一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程某上诉请求某公司支付其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谷歌账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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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不服,申请再审。
(四)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秋入冬的句子短句唯美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程某在2016年4月6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为某公司提供劳动至2018年3月2日,双方在此期间并未续订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认定程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未高于法定标准而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的情形。
案例取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608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330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
请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案情简介
竺某原系某公司的销售员,某公司自2010年6月至2014年9月为竺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5月27日,某公司以竺某自2014
年2月26日起未到厂上班为由,作出解除与竺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但并未直接有效送达给竺某。后因竺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某公司将此解除通知书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竺某于2014年11月6日从区劳动监察大队领取了该通知书,并于2014年11月17日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领取失业金。
2014年11月24日,竺某因二倍工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程序历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贴对联怎么分上下联
竺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一审法院:无须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供了两份竺某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书,因竺某认可两份劳动合同书落款处其签名的真实性,故对某公司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理由如下:(1)竺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于2010年、2011年曾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竺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合意自2012年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即便这两份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合同期限的内容均系在竺某签字后填写的,也并不意味着该内容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竺某在某公司未将合同填写完整的情
况下就签字确认,应视为其放弃合同内容的审查权,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应当认定竺某与某公司只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无须向竺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竺某不服,提起上诉。小年的祝福话语
(三)二审法院:无须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已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竺某虽否认该份劳动合
同的真实性,并于本案一审中申请对该份合同进行字迹形成时间鉴定,但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明确该合同落款处“竺某2012.2.1”手
写字迹不能比对该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中“2012.1.1、2015.1.1”字迹的实际形成时间。竺某也未能进一步提出其他证据以否定上述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故竺某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竺某于本案一、二审中均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情形。即使竺某在签订2012年2月1日的劳动合同时,该合同的起
止期限确实未填写,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也应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竺某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劳动
仲裁时才主张某公司支付其自2012年1月1日起未签订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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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某公司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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