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23
【字 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日暮苍山远的下一句【时效性】失效
写雨的片段【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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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
 
(2002年6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根据2003年6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线高速公路外,其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城区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主城区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通过主城区的下列路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路桥通行费:
  (一)嘉陵江上的牛角沱大桥、石门大桥、黄花园大桥和渝澳大桥;
  (二)长江上的石板坡大桥、李家沱大桥和鹅公岩大桥;
  (三)黄花园大桥至石板坡隧道;
  (四)各桥隧的引道、立交;
  (五)一、二级收费公路和由上桥至童家院子、童家院子至界石、界石至上桥(含上桥至陈家坪)所组成的环线高速公路(以下简称环线高速公路);索立信平板电脑
  (六)本办法实施后在主城区范围内新建的道路和桥梁。
  第五条 在主城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征收时间和依照第八条规定公布的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在主城区外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进入主城区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计收方式和依照第八条规定公布的征收标准缴纳路桥通行次费,也可自愿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未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在环线高速公路行驶,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淘宝和天猫有什么区别  第六条 征收的路桥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路桥通行年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并将委托代收银行的名称予以公布。
  路桥通行次费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取。部分入城口可委托所属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
  第七条 路桥通行年费的缴纳时间应当与机动车辆的年审时间同步。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前,根据年度剩余时间和收费标准缴纳路桥通行年费。下一年度路桥通行年费缴纳时间仍按前款规定执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必须核实路桥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路桥通行年费和路桥通行次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其中,路桥通行年费的征收标准分可以在环线高速公路行驶的和禁止在环线高速公路行驶的两种。
  征收路桥通行年费和路桥通行次费,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车主凭路桥通行年费缴费收据领取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
  第九条 路桥通行年费标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环线高速公路年费卡由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制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
  摩托车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应当随车携带,其他机动车辆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应当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以备查验。其中,缴纳了环线高速公路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环线高速公路年费卡,以备进出高速公路时查验和通行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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