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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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实习报告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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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生,**,住***********。太阳之泪豆瓣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工作。
被告***,*,*********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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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营业部,住所地****************************(16)。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营业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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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追加************(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本案被告,另原告**又申请将被告**********变更为***************营业部(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对此,**均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驾驶员**驾驶冀BXXX**重型自卸货车在*******XX路XX公路
东约17米处与被告***驾驶的沪AX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告***及乘坐在被告***车辆上的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伤后在上海市浦东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原告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全身多处交通伤,致脾切除术后、脊柱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双侧12根以上肋骨骨折等,分别构成人体损伤八级、八级、九级残疾。损伤后一期休息240日,护理150日,营养120日;今后若行二期,则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165,025.28元(含外购药5,8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7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16,195元、误工费23,310元、残疾赔偿金491,17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0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170元、日用品费40元、床位费2,137.50元、住宿费1,684元、交通费1,500元、陪护人员新冠检测费1,064元、鉴定费2,69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上述损失要求被告********、************依次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由被告****、***按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了150,000元、被告***垫付了住院押金5,000元。上述垫付款同意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多退少补。
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系其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从事工作任务,其公司同意对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营运证及从业资格证均有,其公司庭后自行与被告********交接。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日用品费、床位费、律师代理费均由法院依法处理;其余均与被告********质证意见一致。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垫付了15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多退少补。
被告***书面辩称,1、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发后其垫付了住院押金5,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2、对原告的损失,其认为应当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因其也受伤并已诉讼至法院,故请求法院预留一半份额。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由被告************在**险范围内赔付;医疗费金额由法院核定,应当由被告********、************赔偿(包括非医保、自费药等);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腹带、日用品、床位费、住宿费、交通费、陪护人员检测费,对各项金额的意见同被告********、************一致,但均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应当由被告********、************赔偿;诉讼费及律师费,由法院按责任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冀BXXX**重型自卸货车在其公司黑石塔上层
投保了交强险200,000元和**三者险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本起事故有两位伤者,即本案原告与被告***,故交强险预留事项由法院依法处理。另事故车辆是营运**、因此需要提交营运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否则**险不予理赔。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医疗费金额由法院依法判决,要求扣除伙食费46.60元、920元,并扣除三笔各19元的医保支付费用以及非医保部分。对外购药金额无异议,但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住院伙食费无异议;营养费标准无异议;护理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认可,护理费标准认可40元/天;误工费标准无异议,误工期限不认可;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及标准无异议,伤残系数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中伤残系数不认可,如果法院判决其公司承担则要求按责赔偿;医疗辅助器具费、日用品费、床位费、住宿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均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交通费认可500元;陪护人员检测费不认可。
被告************书面辩称,1、投保人、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后,直到今日未向**********申请理赔,**********的保险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物流安全责任险***特别约定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约定了承保险种、保险限额、免赔率和免赔额,本案涉及的保险是拓展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每次事故保险限额为5,000,000元,绝对免赔额
为1,000,000元或被保险人从其他保单中获得的赔偿金额之和,两者以高者为准。标的冀BXXX**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险。交强险为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由交强险先行赔付后,**部分由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因此,如无免赔事由,正常情形下**********保险责任承担金额为法院核定损失金额-交强险赔付金额-1,000,000元免赔额;如存在超载情形,应扣除10%的免赔率,保险赔偿金额为法院核定损失金额X(1-10%)-交强险赔付-1,000,000元免赔额。根据保单特别约定第6条,如本案存在标的车年审或年审不合格,驾驶员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驾、毒驾等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2、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由法院依法核定。3、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经审查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确认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情况、鉴定意见即为本案事实。
另查明,**系被告****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在执行被告****工作任务过程中。冀BXXX**重型自卸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均同意本案中交强险限额与被告***赔偿一案各半享用,现被告***一案在法院诉前调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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