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广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广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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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4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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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王二辉 
【审理法官】王二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广萍;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掇怎么读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广萍 
【当事人-个人】李广萍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被告】李广萍;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解除与李广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二、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应否支付李广萍加班工资及具体数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
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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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解除与李广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二、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应否支付李广萍加班工资及具体数额。  关于焦点一,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上诉人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主张李广萍的工作表现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并在一审中提交了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办法及李广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一些照片进行佐证。但从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上看,该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虽然通过员工培训的方式已向李广萍告知,但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管理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综上,本院认为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存在瑕疵,
无法作为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以李广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李广萍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与李广萍在一审中均提交了公司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的考勤表作为证据,经二审核对,双方提交的考勤表一致,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从考勤表上可以看出李广萍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及部分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上诉主张李广萍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的加班工资已每月在工资中支付,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7:07: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6日,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甲方)与李广萍(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乙方从事客服岗位工作。甲乙双方同意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乙方试用期工资为1520元每月。李广萍在职期间,其工资系由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发放,月平均工资为2931.4元。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为李广萍购买了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李广萍日常工作期间,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对其进行考勤管理。2019年6月6日,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向李广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其工作表现严重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公司的客户关系及品牌形象,单位决定自2019年6月7日解除与李广萍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另查明,根据李广萍和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提供的《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员工考勤表》核算,李广萍离职前两年周末加班共计99.5天,节假日加班共计4天。此后,李广萍以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与深圳恒基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1、裁决深圳恒基物业公司、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支付李广萍违法解除赔偿金14157元;2.裁决深圳恒基物业公司、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补足李广萍6
月份工资差额251元、2018年11月份工资差额320元,合计571元;3.裁决深圳恒基物业公司、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支付李广萍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费16272.4元;4.裁决深圳恒基物业公司、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支付李广萍经济补偿金7078.5元;5.裁决深圳恒基物业公司、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支付李广萍年休假待遇1302元。2019年11月27日,该仲裁委作出[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15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广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157元;2、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广萍2019年6月和2018年11月工资差额合计570.9元;3、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广萍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0153.99元;4、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广萍带薪年休假工资1302元;5、驳回李广萍的其他仲裁请求。李广萍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一审法院。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亦不服该仲裁裁决,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后于2020年1月20日撤回该申请,并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广萍入职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其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据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一)关于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解除与李广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根据相
山坡羊潼关怀古赏析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只有在符合相应的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方能行使用工自主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本案中,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以李广萍工作表现严重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公司的客户关系及品牌形象为由,解除了与李广萍之间的劳动关系。首先,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仅列举几张静态图片,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无法证明李广萍系上班期间经常脱岗、做与岗位工作无关事宜;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对李广萍进行了岗位调整、岗位培训情况,故以此认为李广萍严重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该院不予采信。另,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更未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通过并进行了公示且向员工告知。故,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径自解除与李广萍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李广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李广萍主张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831.4元,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自认李广萍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100元,李广萍主张的月平均工资未超出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自认的数额,故该院确认李广萍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831.4元。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于2017年4月6日,于2019年6月6日劳动关系终止,故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应向李广萍支付经济赔偿金14157元(2831.4元月×2.5个月×2倍)。(二)关于补发工资问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李广萍主张应补发2018年11月及2019年6月工资差额571元,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对该数额无异议,故该院确认,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应支付李广萍2018年11月及2019年6月份工资差额共计571元。(三)关于李广萍主张的加班工资问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广萍和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均提供了《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员工考勤表》,该考勤表有考勤员和审批人签字,且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认可公司存在考勤制度,从考勤表上可以看出李广萍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及部分周末加班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
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本案中,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已足额支付李广萍加班工资,故应向李广萍支付离职前两年的加班工资。又李广萍离职前两年周末加班共计99.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加班3天,李广萍在仲裁阶段认可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向其正常发放了工资,故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还应支付李广萍加班工资13994.27元(2831.4元÷21.75天×99.5天×100%+2831.4元÷21.75天×4天×200%)。(四)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之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两年内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未安排年休假但已发放年休假工资予以举证,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工资。本案中,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同意支付李广萍未休年休假工资,且对李广萍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302元不持异议,故该院予以确认,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应支付李广萍离职前两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02元。(五)关于深圳恒基物业公司法律责任。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系深圳恒基物业公司的分公司,故深圳恒基物业公司应对恒基物业合肥分公司上述法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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