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侯雪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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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5 
【案件字号】(2021)赣08民终2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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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晨杨思铭陈治美 
【审理法官】陈晨杨思铭陈治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夏侯雪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当事人】夏侯雪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夏侯雪朗 
【当事人-公司】广州特产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刚强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刚强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刚强 
【代理律所】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夏侯雪朗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本院观点】虽然中天江西公司与夏侯雪朗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天江西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况,但夏侯雪朗并未举证证实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离职手续时,系明确清楚的主张因上述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其提供的离职表中也无此表述,故本案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011年湖南高考作文【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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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中天江西公司与夏侯雪朗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天江西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况,但夏侯雪朗并未举证证实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离职手续时,系明确清楚的主张因上述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其提供的离职表中也无此表述,故本案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天江西公司认可其工作时间为每日9小时,已经超过国家法定时间,导致夏侯雪朗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该时间段应当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共计4827.6元。夏侯雪朗主
张的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费问题,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打卡记录中除有延长外也有迟到情况且时间均较短,不是稳定性或长时间,故不宜据此认定系加班。夏侯雪朗未提交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保导致损失及具体损失金额的证据中天江西公司答辩称入职约定要过试用期才缴纳社保的理由也合理,故夏侯雪朗该诉请也不应支持。一审判决主文中所涉的拖欠工资19732.8元,双方均认可中天江西公司在一审期间已经支付,此项诉请已无争议,故在判决书主文中可不再列明。    综上所述,夏侯雪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    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夏侯雪朗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4827.6元;    三、驳回夏侯雪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夏侯雪朗负担10元,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5元。此款应在执行中根据各自预交和负担情况据实抵扣一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5:01:27 
【一审法院查明】航天员在太空做什么工作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0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8日止。原告根据被告工作需要,从事技术负责人工作。被告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原告工资月工资10000元次月10日发放。工资5000元/月,另外5000元包含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保险,保险由员工自行缴纳。原告1月的1月2日至1月18日的上下班打卡情况,上班最早6:31,最晚9:17;下班最早16:42,最晚17:51。其中1月16日未打下班卡。2月的2月18日至2月28日的上下班打卡情况,上班最早7:01,最晚8:15;下班最早17:33,最晚17:54。3月的3月1日至3月28日、3月30日-3月31日的上下班打卡情况,上班最早6:27,最晚8:12;下班最早17:25,最晚19:02。其中3月15日未打下班卡。4月的4月1日至10日,4月12日-4月15日的上下班打卡情况,上班最早6:15,最晚7:58;下班最早17:27,最晚18:16。4月13日未打上班卡。被告入职时间为2019.11.20—2020,实际出勤1个月27天,工资10000元/月,合计工资19000-已发电话费7000元+奖金1000元=13000元。暂扣原告一月份工资4000元,实发9000元。原告填写的离职工资结算表载明工作时间: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4月16日,实际出勤56天,应付工资19666元+1月4000元-已付工资5000元-食堂伙食费390元=18276元,结算单载明的本
次付款为19732.8元。原告向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吉劳人仲案字【2020】第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中天江西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侯雪朗欠发的工资19732.8元;二、驳回夏侯雪朗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000元/月,另外5000元包含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保险,保险费由员工自行缴纳。且原告提交的《管理人员离职工资结算表》载明“本次付款价19732.8元”因该表为原告离职时所填写且被告也认可该表的真实性及数额故被告尚有19732.8元工资未支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9732.8元。根据原告的打卡记录其只有早上上班打卡和下午下班打卡,中午未有打卡记录且其早上打卡时间并不固定,无法确定原告每天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8小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原告并未提交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会保险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不符合相关解释。原告是向被告申请离职的原告并
无证据表明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理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中天江西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973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天江西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侯雪朗支付拖欠的工资19732.8元(已付);二、驳回夏侯雪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中天江西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夏侯雪朗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离职原因及是否拖欠加班费等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迫于被上诉人公司拖欠工资、延时加班,未缴纳社保等原因而提出离职;其提交的证据证实每天延时加班事实清楚;双休日、节假日加班也应当支付加班费;2、被上诉人未依法为上诉人缴纳社保导致经济损失5000元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夏侯雪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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