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8 梦见被追赶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0年8月)
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对国情国力的调查工作,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基础工作,也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自治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伊犁州直公安机关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县公安局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9月25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全面调查掌握本辖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人员情况的数据资料,清理解决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户口登记工作项目更加齐全、准确,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更加严密、规范,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健全,进一步夯实实
有人口管理,为第六次人口普查提供准确、详实的基础资料。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户口整顿工作扎实推进,有序实施,切实取得实效,县公安局成立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副局长、纪检书记袁卫成兼任,成员由吴新泉、姚彦、陈虹、郑新伟、永鹏程、王建军、潘永华及各派出所所长组成,负责对全县户口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公室主任由陈虹同志兼任,成员从指挥中心、出入境管理大队、政工监督室、警务保障室、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抽调。
  三、中秋高速公路免费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分为宣传发动、入户核对、集中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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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10日至6月25日)。
  1.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2.选调户口协查员,以村(社区、连队)为单位,每村选调2名户口协查员,与责任区民警一起开展户口核对工作。故人已乘黄鹤去
  3.落实专项经费,印制各类户口整顿统计表格,召开户口整顿工作业务培训会。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户口整顿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5.以村(社区、连队)委会为基本单位,做好户口整顿区域的划分。核对清理门、楼牌,全面掌握人口居住地的基本情况,绘制辖区平面图。
  6.做好户籍资料的清理核对,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等系统,打印辖区全部实有人口基本信息,供上门核对(不得在原底卡上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底卡,责任自负)。
  (二)入户核对阶段(2010 年6月26日至8月14日)。
  组织社区民警、参与户口整顿的其他人员,通过全面核对,最大限度地摸排潜在的常住户
口待定人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全面掌握辖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对没有门楼牌号的街巷和居民楼(院),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入户前准备工作。责任区民警及户口协查员携带打印好的实有人口资料和空白的暂住人口登记表、常住户籍人口登记表、常住户籍人口项目差错登记表、人户分离(有户无人)登记表、因拆迁废弃地址及空挂户口数人数情况登记表、人员登记表、人户分离(有人无户)人口登记表、应落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登记表、应销未销户口人员登记表。
  2.入户核对方法。可采取集中核对即对辖区内的住户,开展一次“撒网式”的核对;预约核对即在集中核对和重点核对的基础上,印制预约单,在住户门口张贴,请户主主动联系责任(社)区民警核对;重点核对即在普遍核对的基础上,对未核对到的住户逐门(院、楼)进行清理,实行“拨笋式”核对,切实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无差错。对于户在人不在的,核实其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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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针对上班族人,采取分时核对工作制,充分利用中午、晚上和双休日众休息在家的时间上门。
  (2)对于集体户的,通过集体户主管部门调取人员信息,由社区民警联系被核对人。
  (3)将预约单留存一份给小区物业的保安、社(村)居委干部,请他们发现被核对人后,及时通知户口调查员上门核对。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 年8月15日至9月9日)。
  通过户口核对发现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组织人员走访村(居)、单位调查核实,并按照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妥善解决、纠正;对政策法规界定不明确的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公安机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分类登记造册,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并向众做好解释工作;对超出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统筹解决。
  各派出所在办理登记、注销户口以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时,要同时做好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的注改、维护工作,以保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具体任务是:
  1.着力清理一人多户口问题。
  (1)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重人重户(一人多户)的,要充分依托自治区公安厅人口信息
管理系统,下载本辖区一人多户人员详细名单,认真调查核实,确属一人多户的,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属本地无户口(或户口已迁出),但人口信息系统中信息未注销的,依法注销人口信息系统中的重复信息。
  (2)对因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造成的一人多户口问题,经查证属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迁移、登记落户的,本着“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按照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程序妥善进行处理。
  (3)对因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以落户造成的一人多户口问题,由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书面通知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湖北旅游
  2.依法注销应销未销人员的常住户口。
  对公民因死亡、出国(境)定居、服现役等未及时注销户口的人员,工作中要加强与法院、出入境管理和兵役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掌握死亡人员、宣告死亡人员、出国定居人员和应征入伍人员等应销未销户口人员情况,核实后依法注销。
  (1)关于应销未销户口问题。对于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其中查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有社区民警入户调查报告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2)对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凭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依法注销其户口。
  (3)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4)对应征入伍户口未注销的,要与当地人武部门联系,核实其入伍情况,抄录近两年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上网核对户口注销情况,对于未注销的,凭人武部门出具的入伍相关证明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告知其亲属。
  3.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对出生、持迁移证、军人复员退伍转业和刑释解教人员未落户的,要积极主动与计生、民
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新生婴儿、复员退伍转业人员和收抱养婴儿情况,加强政策宣传,使其尽快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对工作中发现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照国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规范登记常住户口,并及时通报县计生委。
  (2)对私自收养小孩未落户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执行,解决收养小孩的落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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