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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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政相对⼈直接履⾏⾏政许可、⾏政处罚、⾏政强制、⾏政征收、⾏政收费、⾏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性、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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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类职位根据⼯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按照党中央深化⾏政执法体制改⾰的要求,⼀般在市地级以下机关的市场监管、⽣态环境保护、⽂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以⾏政执法⼯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确有需要的,根据⾏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政执法类职位。
⾏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
第⼀条为了在⾏政执法类公务员中推⾏职务与职级并⾏制度,规范⾏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规定》、《⾏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政相对⼈直接履⾏⾏政许可、⾏政处罚、⾏政强制、⾏政征收、⾏政收费、⾏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性、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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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类职位根据⼯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按照党中央深化⾏政执法体制改⾰的要求,⼀般在市地级以下机关的市场监管、⽣态环境保护、⽂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以⾏政执法⼯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确有需要的,根据⾏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政执法类职位。
第三条按照改⾰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职级序列的要求,将⾏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督办、⼀级⾼级主办、⼆级⾼级主办、三级⾼级主办、四级⾼级主办、⼀级主办、⼆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级⾏政执法员、⼆级⾏政执法员。
⾏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忧心忡忡
(⼀)省、⾃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督办以下职级;
(⼆)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级⾼级主办以下职级;
(三)县(市、区、旗)机关设置⼆级⾼级主办以下职级。
第五条⾏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例核定:
(⼀)省、⾃治区、直辖市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5%;⼀级⾄四级⾼级主办不超过机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5%。
(⼆)副省级城市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级⾄四级⾼级主办不超过机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级⾼级主办不超过⼀级⾄四级⾼级主办总数的20%。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1%;⼀级⾄四级⾼级主办不超过机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级、⼆级⾼级主办不超过⼀级⾄四级⾼级主办总数的40%,⼀级⾼级主办不超过
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级、⼆级⾼级主办不超过⼀级⾄四级⾼级主办总数的40%,⼀级⾼级主办不超过⼀级、⼆级⾼级主办总数的50%;⼀级⾄四级主办不超过机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级、⼆级主办不超过⼀级⾄四级主办总数的5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级⾼级主办以下职级职数,按照本项规定执⾏。
(四)县(市、区、旗)机关⼆级⾼级主办不超过机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级主办不超过机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级主办不超过三级、四级⾼级主办总数的40%;⼀级⾄四级主办不超过机关⾏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级、⼆级主办不超过⼀级⾄四级主办总数的50%。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等,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设置⾏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并核定职数。
第七条厅局级副职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政执法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厅局级副职:督办;
(⼆)县处级正职:⼆级⾼级主办;
怎么扎头发简单好看(三)县处级副职:四级⾼级主办;
(四)乡科级正职:⼆级主办;
自制教师节贺卡简单又好看(五)乡科级副职:四级主办。
第⼋条⾏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督办对应⼆级巡视员、⼆级总监,⼀级⾄四级⾼级主办分别对应⼀级⾄四级调研员、⼀级⾄四级⾼级主管,⼀级⾄四级主办分别对应⼀级⾄四级主任科员、⼀级⾄四级主管,⼀级⾏政执法员对应⼀级科员、专业技术员,⼆级⾏政执法员对应⼆级科员(见附件)。
第九条⾏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符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规定》第⼗七条规定,具备拟晋升职级要求的资格条件,重点考虑其政治素质、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情况和执法效能,体现正确的⽤⼈导向。
⾏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审批权限等要求,根据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规定》执⾏。
第⼗条⾏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
第⼗⼀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2019年6⽉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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