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汤加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桂13民终805号
女装推荐【审理程序】二审
茂密的反义词【审理法官】朱卢璐黄月秀韦玉娟
【审理法官】朱卢璐黄月秀韦玉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佩恩天道【当事人】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汤加勇
【当事人】比特币怎么挖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汤加勇
【当事人-个人】汤加勇
【当事人-公司】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汤加勇
【本院观点】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愿意和被上诉人汤加勇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朵【裁判结果】准许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西建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9:10:38
斯诺克神童【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赵永清所居住的双鸭山市尖山区融合小区××楼
××单元××室房屋位于原告鸿基米兰公司供热服务区域内双方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鸿基米兰公司于2018-2019年度为上述房屋提供了供热服务应收取供热费3515.02元。赵永清及所居住小区的其他住户反映供热温度未达标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供热温度情况故至今未缴纳供热费。针对赵永清主张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抗辩意见鸿基米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有关测温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但原告鸿基米兰公司于2018-2019年度为被告赵永清所居住的双鸭山市尖山区融合小区××楼××单元××室房屋提供供热服务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鸿基米兰公司作为供热方在其享有收取供热费权利的同时亦负有为赵永清提供安全、稳定且符合约定或标准供热温度的服务义务。在双方存在供热纠纷并在被告及其他住户多次、多渠道反映问题的情况下更应加强针对用户的测温频次而鸿基米兰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测温记录以证明其诉请年份供热温度达标。鉴于鸿基米兰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赵永清房屋提供的供热温度的全面情况可以认定其在供热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故其要求赵永清全额交纳2018-2019年度采暖季供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全部予以支持而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酌减。因双方对于违约事宜并无约定且赵永清拖欠供暖费并非无故恶意故鸿基米兰公司主
张赵永清给付诉争供热费产生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1.被告赵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鸿基米兰公司2018-2019年度供热费2460.5元;2.驳回原告鸿基米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永清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鸿基米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502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上诉人赵永清给付拖欠2018-2019年度供热费3515元;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计算标准至实际给付供热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赵永清在原审中主张供热温度不达标,未向法院提供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居住小区的证人所反映的供热温度未达标也仅是听赵永清所述亦未向法庭举示能够证实或说明赵永清家的供热温度是多少度以及未达标的有效证据故证人所述内容不具有证明力。关于被上诉人赵永清向法庭提供的测温记录上诉人认为系其自行拍照出具的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对于赵永清当庭
提供的音频和录像上诉人认为其内容与本案诉争焦点并无关联性且录像内的场景内容并非上诉人供热服务的小区。同时录像中上访人与接待上访的单位也不明确信访内容证实不了也说明不了本案的焦点即供热是否达标的问题。2、赵永清未向上诉人告之其家供热温度不达标,也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既然未告之又何来测温之记录。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这一事实属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查明并予以纠正。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多次、多渠道反映的问题与本案诉争的焦点即供热温度是否达标并无关联,信访录音录像也证明不了反映的问题是否关联上诉人。4、原审未就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失公平。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鸿基米兰公司申请本院调取2018年度和2019年度市房产局审理的投诉申请人供热方面的综合信息及处理结果,我院到双鸭山房产局信访科调查,房产局答复称,因鸿基米兰公司供热温度问题,2018年10月-2019年5月双鸭山房产局受理双鸭山尖山区融和小区的住户众集体上访鸿基米兰公司案件约150起。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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