仉桂俊与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仉桂俊与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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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04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4837号 
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学历要求【审理程序】二审 
家具十大品牌排名【审理法官】李妮徐硕郭仁鑫 
【审理法官】李妮徐硕郭仁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仉桂俊;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仉桂俊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仉桂俊 
【当事人-公司】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仉桂俊 
【被告】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实创上地公司根据与北京市京商住宅合作社签订的《供暖协议》为仉桂俊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具有合同基础。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红雨瓢泼泛起了回忆怎么潜什么歌本院认为,实创上地公司根据与北京市京商住宅合作社签订的《供暖协议》为仉桂俊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具有合同基础。仉桂俊作为小区业主,实际享受了实创上地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故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暖合同关系,仉桂俊应当缴纳供暖费用。    对于要求第三方进行测量是否系仉桂俊提出,经核实,2022年1月20日一审询问笔录中,在质证环节,仉桂俊明确表示“我方当时提出要求第三方来进行测量,但是需要提前对费用进行协商”。故一审法院对仉桂俊的质证意见表述,具有依据。仉桂俊上诉称一审认定错误,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供暖温度是否达标,仉桂俊主张供暖温度不达标,其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审法院对温度不达标的举证责任分配正确。仉桂俊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关于供暖温度不符合要求的主张,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按照85%比例缴纳供暖费,并无不妥。仉桂俊上诉主张应由实创上地公司举证室温符合要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仉桂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仉桂俊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怎么注销支付宝账户2022-08-20 03:32: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2月12日,实创上地公司(乙方、供暖单位)与北京市京商住宅合作社(甲方、住户单位)签订《供暖协议》,约定实创上地公司对住宅小区1至8号住宅楼提供供暖服务。仉桂俊为该小区601号房屋的使用人,建筑93.82平方米。    双方对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温度是否达标存有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实创上地公司与仉桂俊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合同关系,仉桂俊负有交纳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的义务。    关于是否应当减免供暖费用一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仉桂俊主张供暖
温度不达标,其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仉桂俊所提交的录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诉争期间的供暖温度不达标,且根据实创上地公司所提交的《工作单》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在诉争期间,仉桂俊报修时所主张的供暖温度与实创上地公司的测温温度也并不一致,故有关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事实真伪不明,相应不利后果应由仉桂俊承担。因此,对于仉桂俊按85%比例交纳诉争期间的供暖费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实创上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仉桂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8443.8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二审上诉人诉称】仉桂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要上诉理由有: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关于由第三方检测室温是实创上地公司首先提出,实创上地公司同时拒绝协商检测费用,而一审判决认定是仉桂俊主张第三方进行检测。二、一审法院对争议问题实创上地公司供暖是否符合规定,实创上地公司违反《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拒绝与仉桂俊就供热签订北京市合同示范文本,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实创上地公司依法提供供热服务,没有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在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供暖期
蒋劲夫演过的电视剧间,实创上地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是不符合要求的,自入住该小区开始,供暖季室温基本维持在16度及以下。自入住开始的供暖季,年年请实创上地公司的工作人员来解决问题,实创上地公司的工作人员以7号楼在小区供暖末端、管道可能存在内部狭窄等等说法应付,并多次清洗暖气,未按照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检测室温。鉴于被上诉人未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三)、(四)项进行室温检测,应由实创上地公司举证室温符合要求。一审法院未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仉桂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仉桂俊与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48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仉桂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上地科技综合楼1212室。
     法定代表人:宋继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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