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等与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金等与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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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京民终1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玉乾史晓亮谷升 
【审理法官】曹玉乾史晓亮谷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山;赵金;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事人】赵山赵金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赵山赵金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杨洋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孙东方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刘晓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曹慕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洋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孙东方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刘晓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曹慕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洋孙东方刘晓雨曹慕杰 
魔王松鼠【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山;赵金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院观点】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理由,本案焦点问题系赵山、赵金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侵权管辖第三人共同诉讼自认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清算诉讼标的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理由,本案焦点问题系赵山、赵金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关键要看案件是否属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赵山、赵金起诉认为其作为热力站的主要投资人享有热力站资产的财产权益,而大兴区发改委违法拆除并注销热力站,致使其财产权益受损,亦使其无法以热力站名义提起拆迁安置补偿的行政诉讼,损害了赵山、赵金的合法民事权益,认为大兴区发改
委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此,2008年8月13日,热力站作为原告,以大兴区财政局为被告、大兴区发改委为第三人起诉的行政批复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行终字第1772号生效裁判文书认为,大兴区财政局于2007年12月29日依大兴区发改委的申请,作出的京兴财〔2007〕284号《关于大兴交通消防联合热力站产权界定申请的批复》,认定热力站全部净资产为国有资产,其产权为国有产权。热力站作为全民所有制性质事业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资产涉及非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资产。本案中,赵山、赵金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享有热力站资产的财产权益。此外,双方实质争议主要围绕大兴区发改委拆除热力站、未经清算注销热力站等行为,涵盖了拆迁安置、单位改制、政策适用、人员身份认定及安置补偿等具体问题,赵山、赵金作为热力站的负责人和员工,与大兴区发改委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不存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因此,赵山、赵金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赵山、赵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7-21 16:24:03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中,赵山、赵金原系原热力站的负责人和员工,该热力站原系大兴区发改委下属事业单位,二人主张大兴区发改委将“热力站划转至北京瑞德康住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由其依法处置”及后续通过补充方案撤销该决议,以及大兴区发改委拆除热力站,未经清算注销热力站等行为,双方前述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涉及该区域和单位在此前时期内相关问题的处理,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意见的实质争议涵盖了拆迁安置、单位改制、政策适用、人员身份认定及安置补偿等,其间的具体问题依现有证据和诉讼主张不宜用民事法律规定直接调整解决。其次,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自述的争议财产之权利主体包括数人,具体财产权益涉及多名案外人,现仅有赵山、赵金二人起诉,且该二人未能说清及证明诉争财产权益和诉讼标的的独立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之主体。鉴于此,该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于法不符。最后,据现有情况来看,就本案所涉相关权益主张而言,亦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故依法应驳回赵山、赵金的起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赵山、
赵金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山、赵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宜用民事法律规定直接调整解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热力站新增厂房、锅炉、供热管线等资产,均是由上诉人等自筹资金建设,本质上属于上诉人财产权益,被上诉人非法了热力站上述资产,导致上诉人财产权益严重受损,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争议系因侵害民事权益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依法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直接调整的范畴。退一步来说,即使本案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相关政策适用等问题,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本案的实质民事法律关系。更何况,上诉人在一审中确认其诉讼请求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并未涵盖拆迁安置及安置补偿等问题。故此,本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实质争议仅仅涵盖侵害民事权益以及民事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完全可以用而且应当用民事法律规定直接调整解决。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宜用民事法律规定直接调整解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如果法院以此为由驳回起诉,只能逼着当事人去政府解决,极易导致部分热力站职工继续以上访访方式寻求解决,如此,必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二、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于法不符,法律适用严重错误。本案中,上
诉人作为集资款出资方和热力站新增厂房和消防设备的出资建设方及最终权益人,其民事财产权益系因被上诉人的同一侵权事实遭受侵害,故,上诉人均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依法具有原告资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二上诉人因同一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具有相同的诉讼标的,依法属于共同诉讼。二上诉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共同起诉,于法有据。但是,法律并未规定全部共同诉讼主体必须同时起诉,一审因仅有部分共同诉讼主体起诉而裁定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法律适用严重错误。三、一审法院因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而裁定驳回起诉,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上诉人作为被告亦相当明确,且如上所述,案涉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无据。在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前提下,至于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纯属实体审理的范畴,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则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能得到支持为由通过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而非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因无
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而裁定驳回起诉,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所述,一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综上,赵山、赵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赵金等与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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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1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山。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如何给文件夹加密码
大学生评语大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方,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人:王学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慕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山、赵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发改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山、赵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9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97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10月14日起计至起诉时即2020年9月21日),上述本息合计171385234.9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原系北京市大兴区交通消防联合热力站(以下简称热力站)的
负责人和职工,热力站成立于1987年,是由当时的大兴县交通队、北京交通学院、核工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和大兴消防队联合组建,供暖能力4万平方米。
     1998年5月28日,原大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关于县计委成立交通消防联合热力站请求的批复》,同意大兴区发改委成立热力站,其为大兴区发改委下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定编50人,但热力站员工未享受过事业单位待遇。赵山被任命为热力站总经理。
     1997年,为满足供热需要,经大兴区发改委审批,要求热力站自筹资金完成对热力站供暖锅炉的更新改造,并申明更新改造的锅炉及供暖设备产权归热力站所有。其后,赵山、赵金等12名职工作为主要投资人自筹集资投入热力站更新改造工程,新增厂房建筑面积1273.6平方米、新购进6台锅炉并铺设了13200多米的供热管线和6000多米的暖气沟,使得热力站的供暖面积在原有的4万平方米基础上增加了14.2万平方米,总供暖面积达18.2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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