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玮与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长夜难明结局大人物暗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9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2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睿
【审理法官】梁睿
中餐摆台标准【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玮;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玮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玮
【当事人-公司】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李玮
【被告】黄金车图片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因物业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该证据能否证明李玮的主张,在下文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依据空军指挥学院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可知,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因物业公司的档案中有李玮与北京市房山城乡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第四工程处于2000年1月3日签订的《居住管理协议》,并认可李玮于该日入住案涉房屋,物业公司亦认可是从前期物业公司手中接手案涉
小区后向李玮提供的服务,李玮一审中出示了其交纳物业费的发票,足以证明以交纳了入往前两年的物业费,因此,对于物业公司向李玮主张2000年1月3日至2002年1月2日期间的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具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让真情流露六年级作文600字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李玮关于其享受军人待遇不应交纳物业费的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该院对此不予采信。李玮关于所住军产房应按照军队住房规定执行,军产房在2019年3月27日之前没有物业费的主张,从其提交的证据中并无法得出该结论,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李玮关于一审判决缺失法律规定的时效性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且物业公司现仍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对于物业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不宜过于严苛,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并无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空军指挥学院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可知,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李玮自涉案房屋的建设单位购买房屋后,虽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涉案房屋由其居住使用,其实际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参照依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空军指挥学院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前期物业合同对李玮具有约束力,李玮作为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亦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李玮应交纳的物业费的数额,本院认为,因物业公司的档案中有李玮与北京市房山城乡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第四工程处于2000年1月3日签订的《居住管理协议》,并认可李玮于该日入住案涉房屋,物业公司亦认可是从前期物业公司手中接手案涉小区后向李玮提供的服务,李玮一审中出示了其交纳物业费的发票,足以证明以交纳了入往前两年的物业费,因此,对于物业公司向李玮主张2000年1月3日至2002年1月2日期间的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 李玮关于其享受军人待遇不应交纳物业费的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该院对此不予采信。李玮关于所住军产房应按照军队住房规定执行,军产房在2019年3月27日之前没有物业费的主张,从其提交的证据中并无法得出该结论,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李玮关于一审判决缺失法律规定的时效性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且物业公司现仍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对于物业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不宜过于严苛,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并无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李玮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部分主张成立,其上诉理由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处理结果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 二、李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7625.34元、电费340元,共计17965.34元; 三、驳回李玮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玮负担135元,由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
装修除味>灯笼怎么做手工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由李玮负担266元,由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2:36: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玮系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即北四环西路88-2怡丽北园)2号楼6单元401房屋的使用权人。根据空军指挥学院营房处出具的房屋登记表显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2.03平方米(其中地下储藏间17.73平方米)。 2000年10月26日,空军指挥学院(甲方)与东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有:“甲方将海淀区怡静苑(后更名为怡丽园)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20年,自2000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物业服务费由乙方向具体物业使用人收取,每年一收;物业使用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向乙方缴纳当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供暖费,超过此日期入住的住户可按入住时间每年交纳”等内容。 一审庭审中,物业公司称,其与空军指挥学院合同签订日期为2000年10月26日,但其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进入小区进行服务,一直服务至今;物业费按照0.8元/平方米·月收取;电费是楼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电费,按照每年22元的标准收取。物业公司另提交催缴通知及其
张贴场景照片,主张其通过在小区公告栏及小区单元楼门前张贴催缴通知的方式向业主进行物业费催缴。李玮不认可东光物业的催缴方式,称从未看到过上述催缴通知。物业公司提交(2020)京01民终618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已判定其收取物业费、电费以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李玮则主张,其及爱人为军人、军人职工,与其他业主不一样,按照规定军人(包含军人职工)不应交纳物业费。对此李玮提交工作证、退休证、军队职工住房补贴宣传材料及关于发放军队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及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通知。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李玮提交其2003年、2004年、2020年交纳涉案房屋供暖费的发票、收据及交费通知单,主张其房屋实际面积99.63平方米,供暖费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收取的;提交2000年1月3日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发票,证明其已经交纳了2年的物业费;提交2009年交纳公共照明费的收据,证明其已经交纳2005年至2009年的公共照明费100元。物业公司认为,房屋面积应以使用证为准,物业费是李玮入住时交给开发商的,对于电费交纳情况予以认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