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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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深圳失业保险金领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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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
小品大全 搞笑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2、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4、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二)待遇项目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材料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深圳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应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
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攒够了失望的经典句子(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二、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2、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三、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 2、经社保机构失业保险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计发。
四、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接龙
失业员工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须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在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打印制证单后制卡。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孕妇化妆品十大品牌
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的; 上海特产有什么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
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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