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赛华、郑庆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仙剑4 攻略2022.01.26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68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法人代表变更手续【审理法官】温万民谢达辉李寿桥
【审理法官】温万民谢达辉李寿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赛华;郑庆;叶萌;佛山市鸿光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赛华郑庆叶萌佛山市鸿光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赛华郑庆叶萌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鸿光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俊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俊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俊
【代理律所】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赛华;佛山市鸿光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郑庆;叶萌
【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围绕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赛华是否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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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的爸爸叫什么【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围绕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赛华是否构成违约。案涉合同中有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李赛华应在抵押权人通知郑庆、叶萌提前还贷日的前三个工作日支付首期款予郑庆、叶萌,就协助办理银行按揭与支付首期款未约定先后顺序。李赛华和鸿光公司称案涉合同签订时三方对交易流程有具体的约定可反映李赛华支付首期款的前提是李赛
华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在二手房交易中亦存在上述习惯。但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各方存在上述约定,李赛华二审提交的聊天记录亦不能反映上述约定,且从郑庆2020年10月12日的聊天内容称“二边可以同时进行,干嘛要等”反映郑庆对李赛华所述的双方义务的先后顺序的约定及交易习惯并不确认。故,双方未在案涉合同中对协助办理银行按揭与支付首期款的先后顺序进行约定,也未在事后达成补充协议,郑庆于2020年10月12日前已将银行将于10月14日扣款的情况告知李赛华,但李赛华未依约履行该支付首期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并未约定各自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李赛华上诉所称的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郑庆、叶萌协助办理银行按揭与李赛华支付首期款并非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李赛华上诉所称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基于本案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综合认定双方对合同解除各负担50%的过错,并基于此作出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李赛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6元,由上诉人李赛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啤酒的生产工艺流程描写云的诗句【更新时间】2022-09-23 04:33: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讼房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权属登记人为郑庆、叶萌。 2020年9月8日,郑庆、叶萌(卖方)与李赛华(买方)、鸿光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卖方将涉讼房屋出售予买方;面积为101.46㎡,成交价1598000元;涉讼房屋处于抵押中,欠款额约680000元,提前还贷方式为买卖双方共同出资,卖方出资180000元、买方出资500000元;买卖双方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收付房款;定金20000元,买方在签署合同当天支付给卖方;按揭贷款:买方应于2020年9月18日前签订银行按揭贷款文件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卖方必须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并协助买方办理按揭;交易递件:买卖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②③种方式办理交易过户手续:②卖方需在抵押银行出具还清贷款证明等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涂销抵押手续,在卖方完成涂销抵押手续后7日内办理交易递件手续,③于买方通过银行贷款审批后7个工作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首期房款(含定金)500000元,买方在银行或其他抵押权人通知卖方提前还贷扣款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付至卖方还贷账户;尾期房款即申请贷款额1098000元在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违约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须承担定金责任或按总成交价
腰间盘突出怎样锻炼的10%支付违约金,且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应向经纪方支付的买卖代理费;等等。 同日,郑庆出具《收款证明》,确认收取李赛华支付的定金20000元。 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1月28日,三方就涉讼房屋买卖事宜在沟通摘要如下: 时间 对话人 内容 2020.9.10 郑庆 刚刚打电话去了中国银行,我说申请提前还款,银行回复大概要9月28-30日左右就可以扣款了。 2020.10.12 郑庆 你好,我还没有收到首付款,资料给了银行经办,什么时候转剩下的,因为提前还款,需要扣款,不然我也不会催。 中介方 首付款是等银行审批了买家的贷款资格后,您申请银行还款,银行扣款前两三天打入您的扣款账户。 郑庆 现在提前还款已经批了。 中介方 您落实一下银行通知您还款时间。要先办理客户的贷款审批。 郑庆 抵押贷款,又不是信用贷。 中介方 签合同当天不是写了一个交易流程咯。您那边大概什么时候扣款呀。 郑庆 只是银行打电话来说提前还款通过了,现在需要扣款了。我才来问你们。 李赛华 好,首付早准备了。 中介方 您搞反了,我们一直在等您这边资料大庆 郑庆 我早签了合同,给了银行经办。 中介方 买家贷款资料那边需要您跟您太太签名补资料,一直等您这边买方才可以申请贷款。 郑庆 10月14日要扣款了。我自己已经准备好了20万元。 中介方 寄过来收到以后交给银行后开始审批,要两周左右才能出结果。 郑庆 二边可以同时进行,
干嘛要等。 中介方 需要拍照的资料,房产证每一页、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结婚证、开民生银行储蓄卡。 2020.10.13 中介方 郑先生,早上好,资料能发过来了吗? 2020.10.17 李赛华 致卖方并鸿光地产公司:卖方要求我们拿出诚意先付首付款,这不符合二手房交易流程,也不符合买卖合同里的流程走向;合同注明买卖双方于9月18日前去办理银行按揭,卖方一直推诿没时间办理而且不给资料,不配合走按揭流程,一拖再拖,于今日已经长达30天了,已造成严重违约;本着买卖双方和平交易的目的,我们再给卖方一个期限,即日起7天内准备好所有银行按揭流程所需资料并办理好流程所需手续,银行确认资料完善无误收件并出具同贷书之后,我们会给首付款配合卖家去赎契。 2020.10.22 按揭办理方 郑先生,那些证件资料是不是今天能发给我了? 郑庆 房产证掉了,在补办,要等一段时间。 2020.11.20 李赛华 大庆到底还差什么?不想卖直说好吗? 2020.11.28 中介方 郑总,买家那边没有问题,首付款已经到位,银行那边我们也确认过贷款审批没问题,只要补齐银行卡和户口本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出同贷书,你这边下午安排一下时间过来咯,签份补充协议就可以安排首付了。 2020年9月8日,李赛华按照《中介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的约定支付中介费16000元予鸿光公司。鸿光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予以确认。 鸿光公司述称:郑庆在2020年9月18日左右提交过部分证件予李赛华用于申请银行按揭,但由于银行卡和户口本不符合要求需要继续补交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讼合同包含了房屋买卖关系的内容及居间合同关系的内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仅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查处理。涉讼合同中有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涉讼合同于2020年9月8日签订,李赛华举证的聊反映自2020年11月28日后,郑庆、叶萌作为卖方对中介方和买方的联系和沟通均不予回复,双方未继续进行购房款的支付和房屋的交付等买卖交易事宜,且李赛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对涉讼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郑庆、叶萌未到庭抗辩或表明涉讼合同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判定涉讼合同中关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内容应予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的过错方,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涉讼合同约定,李赛华作为买方负有按期依约支付购房款等义务,郑庆、叶萌作为卖方负有涂销房屋抵押、对买方办理按揭手续提供协助和交付房屋等义务。一方面,从卖方履约情况来看,郑庆、叶萌按照合同约定应对李赛华于2020年9月18日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提供协助义务,从现有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来看,郑庆虽曾于2020年9月18日左右提供过相关资料,但该些资料因郑庆、叶萌自身原因不符合办理按揭的要求,故郑庆、叶萌仍应继续履行协助李赛华完善按揭办理手续资料的义务。
截止至庭审辩论终结,郑庆、叶萌未举证已完成该项义务或抗辩存在合理的履行障碍,郑庆、叶萌该违约行为导致李赛华无法推进按揭贷款事宜的进行,也可能影响李赛华对尾期购房款的支付,郑庆、叶萌对双方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过错。另一方面,从买方履约情况来看,根据涉讼合同约定,李赛华应在抵押权人通知郑庆、叶萌提前还贷日的前三个工作日支付首期款予郑庆、叶萌,郑庆于2020年10月12日前已将银行将于10月14日扣款的情况告知李赛华,但李赛华未依约履行该支付义务,李赛华确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李赛华和鸿光公司虽辩称涉讼合同签订时对交易流程有具体的约定可反映李赛华支付首期款的前提是李赛华完成按揭贷款手续,但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各方存在该约定,且从郑庆2020年10月12日的聊天内容称“二边可以同时进行,干嘛要等”反映郑庆对李赛华所述的双方义务的先后顺序并不确认,故对李赛华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责任,综合涉讼合同对义务履行的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实际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合同解除各负担50%的过错。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李赛华无权要求郑庆、叶萌按照合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或承担购房总额10%的违约责任,郑庆、叶萌也无权没收李赛华已付的定金20000元,故李赛华要求郑庆、叶萌退还定金2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李赛华的违约金诉请,一审法院不予
支持。 如前所述,双方在涉讼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李赛华要求郑庆、叶萌赔偿已付的中介代理费16000元,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郑庆、叶萌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李赛华与郑庆、叶萌、鸿光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关系的约定;二、郑庆、叶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定金20000元予李赛华;三、驳回李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李赛华提交户口本与聊天记录,拟证明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1月9日按揭公司人员多次向郑庆催要按揭资料并告知交易流程是先审批按揭再支付首付款,郑庆于2021年11月9日提交注销户口本,且未补交银行卡,此后不再回复、配合按揭审批。2020年9月27日至2020年11月9日,鸿光公司工作人员黎正球与按揭员沟通记录显示郑庆、叶萌自9月份就拖延提交按揭审批资料,且在11月9日提交注销户口本,致使交易停滞。郑庆、叶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鸿光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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