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鲁建安协〔2013〕6号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
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精神,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秘书处联系。
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协助政府整顿规范和培育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 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钢筋加工机械等设备,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器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和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第五条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领导下,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负责对全省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租赁信息平台等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省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租赁信息平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雪花粉 建筑施工企业应从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租赁企业中承租所用的建筑施工机械。
第七条 凡外省进鲁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需持中建协机械租赁分会浙江地震的“行业确认书”并到省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
第八条 行业确认按企业租赁经营区域划分为:省内行业确认和出省行业确认。
第九条 凡在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所属分支机构,实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省内行业确认”, 省内行业确认的基本条件:
(一)建筑机械设备血赌石租赁企业
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一)建筑机械设备血赌石租赁企业
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附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项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4、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总价不少于200万元并不少于10台(套)或不低于400千瓦;
5、具有满足租赁维修服务要求的建筑机械设备和维修保养基地和相应的检测设备;
6、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经过行业培训合格的设备管理、安全
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7、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按照规定持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全国通用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8、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和分包企业
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万元以上;
3、拥有钢管、扣件、模板和各类脚手架100万元以上;
4、具有满足租赁的维修保养基地;
5、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配有经过行业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万元以上;
3、拥有钢管、扣件、模板和各类脚手架100万元以上;
4、具有满足租赁的维修保养基地;
5、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配有经过行业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6、拥有必备的检测验收仪器;
7、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7、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租赁企业还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出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进行“出省行业确认”,出省行业确认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万元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0台(套)或不低于1200千瓦;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五)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9人;
(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按照规定持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全国通用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八)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符合省内行业确认条件。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1、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4、租赁机械设备基本情况,即台数、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书、租赁合同、安拆方案、机械设备检测报告等资料;
5、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工人持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
(二)模板、脚手架等器具租赁企业
1、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一)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1、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4、租赁机械设备基本情况,即台数、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书、租赁合同、安拆方案、机械设备检测报告等资料;
5、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工人持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
(二)模板、脚手架等器具租赁企业
1、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模板、脚手架等产品检测报告。
4、租赁模架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批次检验报告;
5、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工人持证情况、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租赁企业还应提供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行业确认的程序:
(一)省内行业确认程序:
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由省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在山东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网上公示,由省协会颁发行业确认书,同时报中建协机械租赁分会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二)出省行业确认程序:
企业必须取得省内行业确认书后,省协会方可受理出省企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送中建协机械租赁分会进行行业确认评审,评审合格后,由中建协机械租赁分会颁发行业确认书。
(三)本省赴外省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省协会给予办理出省证明事项的服务。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行业确认书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分正、副本,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省协会负责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其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三)对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九条所规定条件的,收回行业确认书。
(四)组织进行信用评价,查处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组织制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协会承担的行业确认工作,接受建筑业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为承租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外观整洁的建筑施工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后的技术服务。
建筑施工机械的拆装、操作、指挥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不得出租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合同不相符的建筑施工机械。
第二十条 省协会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信用评价活动。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评价:企业管理水平;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状况;对已出租机械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和定期检查情况;合同履约率;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
(二)用户评价:承租方对企业履约情况及服务质量的评价、投诉情况。
(三)社会评价:社会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机械的环保、节能等措施;受表彰或受处罚情况;有关机构的评价或认证情况。
(四)省协会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定期对租赁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或测评。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企业,省协会将给予书面警告,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收回行业确认书,并在山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上公告,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机械、机具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被投诉并证实的;
(三)出租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四)降低出租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低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建筑施工租赁市场秩序的;
(五)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行业确认书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租赁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参照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制定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书;
(二)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机械租赁活动和各类租赁企业);
(一)协议书;
(二)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机械租赁活动和各类租赁企业);
(三)专用条款:按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以及模架等分类。
第二十三条 依托山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建立全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主要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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