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民族英雄有哪些【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0.11.02
∙【字 号】淄住发〔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的通知
分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规程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者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
第二章 缴 存
冰封王座秘籍大全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按照规定缴存的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港澳台居民与外国人士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至少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有
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单位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办理缴存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历届全运会举办城市 (三)单位依法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单位应当确定1名专职人员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以下事项: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协助管理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五)承办单位或者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惠普驱动怎么下载 第十一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新增、启封、调入);
(二)港澳台同胞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二条 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自由职业者身份证。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信息变更申请;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著名导演
(一)职工身份证;
(二)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另提交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缴存注销申请;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个人账户封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任逍遥歌词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销户、调出、封存);
(二)个人账户封存的材料(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材料)。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月缴存额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
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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