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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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3.22
【字 号】湘人社发〔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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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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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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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8〕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于1991年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制度试点工作,1997年在全省全面实施,2000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停止接受新业务并进入清理整顿阶段。2008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省审计厅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要求切实做好老农保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退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全省大多数县市
区清退仍不彻底。为切实解决我省老农保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督办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全省老农保遗留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庆节作文300字作文
  一、总体原则及目标
  解决全省老农保遗留问题要坚持“积极稳妥,分类处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在2018年6月底前,确保将本地区老农保遗留问题全部予以解决,达到限期清零的工作目标。
  二、解决方案
  (一)关于保费的处理办法。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案中择其一,积极主动解决老农保遗留问题。
  1. 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当地开展新农保试点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有待遇予以保留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新农保试点时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也可以将老
农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或者不愿意转入的,可将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退还。
  2. 一次性清退。对自愿退保的老农保参保人,一次性清退老农保个人账户本息。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一次性清退尚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为所在县市区决定清退当月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减去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总额后所剩款额。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一次性清退老农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账户本息)。对不愿退保的参保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告知参保人一个月后将其个人账户余额或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 封存参保信息。对于老农保原始参保信息不齐全,确实已经无法联系的参保人,将这部分人的参保信息暂时封存,纳入日常管理,做好定期维护和跟踪,待参保人来申请权益时再核实处理。参保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一致的可直接将参保记录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二)关于保费的计息办法。老农保保险金的利息计算按照历年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印发的关于老农保个人账户计息的相关文件规定计息。老农保参保人个人账户利息计算至当地决定清退或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月。各地要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计息标准,避免省内各县市区记账利率不一致导致的政策不平衡。洗衣机不甩干
  (三)关于缺口资金的处理办法。对于老农保的基金挪用问题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动用,谁归还”的原则,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确实无法回收的基金,应分清责任,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安排资金予以弥补;对违规动用基金,当地政府要责令有关部门自觉归还,对未能收回违规基金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由当地政府安排资金予以弥补;对政策性资金缺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核对老农保缴费记录、发放记录,收款收据和其他手工台账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等资料,于2018年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划内未清理到位的老农保参保人信息、缴费金额以及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审计意见所提问题整改等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同时建立电子台账,完善老农保参保人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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