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民国时期的烟草税收政策
摘要:烟草业是重要的民生消费品行业,因为其利润丰厚,所以各届政府历来将其作为税源热点。民国时期各阶段,烟草业在中国快速增长,提供了可观的税收;烟草税收政策本身亦经历了复杂的历史演变,对当时的经济民生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从经济史的角度,以清末民国时期烟草税制的历史变革为主线,梳理民国时期烟草税制的变迁。
关键词:烟草税收;烟税厘金;烟酒公卖;烟草统税;烟草专卖
1. 引言
烟草自明朝万历年间传入中国以来,逐渐为中国民众所接受,发展成为重要的民生消费品。随着烟草业在中国的发展壮大,烟草税的征收自然也就受到历届政府的重视。民国时期是中国烟草业快速发展的阶段,烟草业在当时不仅为政府提供了可观的税收收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其自身的社会经济效益;烟草税收政策本身在当时也经历了一系列复杂的历史演变。民国时期的烟草税收政策虽然变革频繁,但其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对中国烟税征收的统一规范、保障国家财政税收、促进烟草业的平稳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
国现今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其雏形也是产生于民国时期。因而民国时期的烟草税收政策在整个中国烟草税收政策发展史上都是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发展成为世界上第一烟草大国,对民国时期烟草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受到国内学者的重视,但已有的研究成果却还比较少,只有周曦的《民国时期重庆地区烟草税收制度研究》、王强的《北洋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卷烟税纠纷—兼论北洋时期税制近代化的夭折》、房建昌的《内蒙古烟草小史—兼论民国前期内蒙古的烟税及有关机构》、《清末至民国年间新疆烟草业发展小史》对民国时期一些地区烟草业发展状况和烟草税收制度进行了一些介绍。但以上几位学者都偏重于对民国时期某个阶段或某个地区的烟草税收政策的研究,不能完整的把整个民国时期烟草税收政策的历史沿革呈现出来。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试图在充分发掘相关史料的基础上,理清整个民国时期烟税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
2. 清末民国初年的烟税厘金
清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太平天国起义军占领南京,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开始实行“捐厘之法”。所谓捐厘之法,实际上与林则徐在新疆实行的“一文愿”的办法相仿,规定:凡商民贩运、买卖货物,按其货价,值百抽一,即为一厘,故名“厘金”。 厘金
税制,分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和百货厘四种,其中百货厘中有烟叶厘金一项。烟叶厘金起初按烟叶每担征收厘金80文,烟筋每担40文,水烟每大箱360文,每小箱240文征收。后来由于清政府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偿付镇压各处起义的军费和支付列强的赔款,不断大幅度提高烟叶份额。光绪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清政府将厘金课征品目中的烟、酒、茶、糖从百货厘金内提出,依照原定厘率加征二成另案报解,作为中日甲午战争的赔款之用,烟酒厘金的加成征收从此开始。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奉户部咨文续加二成。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为偿还庚子赔款,接户部咨文再加三成。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为筹措练兵经费,再加五成。经过先后四次加收,虽没有烟酒税的名称,但烟酒厘金事实上已经形成一种烟酒专项税收,而原征的厘金仍被称作“正厘”留在百货厘列征。
1911年,震惊中外的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垮台,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正式宣告成立 。1912年11月,民国中央政府设烟酒税署,管理烟税事宜。民国初期对烟税的征收仍是延续清朝的烟税厘金制,只是当时的中国形势混乱,新生的民国政府对革命后复杂多变的形势无力掌控,财政窘迫和利益分配失衡的混乱局面使得中央与地方政府迅速展开争夺财税分配权力的斗争。各地地方割据势力为了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各自为政制定自己势力范小学生猜字谜语大全
围的税率,并以劫掠式的手段瓜分税收。这也对全国烟草税收体制产生了巨大影响。各地在对烟草业征收厘金税的同时,又纷纷巧设名目对烟草业征收其它税。以四川重庆为例,1914年4月,四川改征统捐,按货物估定成本值百抽二;统捐只在省内产地征收,一经征收不再重征。按此规定,重庆本地土产烟草产品每捆征钱800文,余则不征。但地方为各自利益,纷纷设卡继续征厘,这样厘金反而完全变为地方军阀势力敛财的工具。
歌唱祖国的歌曲有哪些烟税厘金从创设到泛滥,厘金税额和税率节节攀升的过程反映的是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约束力度的下降。烟税厘金发展到后期,苛重税率对也的确中国烟草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烟税厘金的从无到有的发展的确起到对烟草行业的规范作用,烟草业作为特殊的民生消费品行业也的确需要一种特殊的税制来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
3.北洋政府时期的烟草税制
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为摆脱财政困境,开始整顿旧税,创立新税,并为整顿全国烟酒,实行了官督商销的公卖政策。设立全国烟酒公卖总局和各省公卖局及公卖栈,颁布《全国烟酒暂行章程》,将烟酒税制度建立起来。
3.1烟酒牌照税
北洋政府成立之初,为摆脱财政困境、增裕库收,便整顿旧税时,在此过程中认识到与欧洲各国和日本相比,中国的烟酒税税率较轻,应实行征收重税政策,便准备仿效日本在中国逐步推行烟酒专卖制度。后鉴于中国烟酒产销分散的情况,北洋政府决定在实行烟酒专卖之前首先开征烟酒牌照税。
寐上总裁父1913年11月,北洋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部长熊希龄在施政宣言中指出:“烟酒两税现收不足千万,若将来能实行烟酒专卖法,所入可增数倍。今但征烟酒特别营业税,实行得宜,亦可增五百万,合为一千万。”不久,财政部在向政府提交的《贩卖烟酒营业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指出,烟酒具备奢侈品的性质,为大宗消费品,世界各国均征重税,以示寓禁于征。中国虽有烟酒税捐,但税率较轻。现在财政困难,此项嗜好品,并非日用必需之物,按照财政原则,应当酌量加征。同年12月9日,北洋政府国务会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决定将税名更改为“贩卖特许烟酒牌照税”,议案更名为《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经总统批准,于1914年1月公布实施。1914年3月,财政部还呈准颁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将贩卖烟草或酒类营业分为两种:第一种,整卖营业,即以
烟草或酒类大宗批发给零售商人。第二种,零售营业,即贩卖烟草或酒类,零星销售给消费者。零售营业又分三种:甲种,设店,专营或大部分营业烟酒;乙种,设店,兼售烟酒;丙种,在路旁或沿户零售烟酒。凡持官发牌照的,每年依下列定额纳税:整卖营业纳税40元,甲种零售营业纳税16元,乙种零售营业纳税8元,丙种零售营业纳税4元。兼营整卖与零售,或兼卖烟草与酒类者,要领两种特许牌照,各依定额纳税。
烟酒牌照税开征的目的,是在中国烟酒产销分散,各省课税不一的情况下,弄清烟酒税源情况和增加财政税收。烟酒牌照税制度规定按商户营业规模种类授予营业牌照,并以牌照为主管规制内容,这无疑具有鲜明营业税的性质。因此,相对于之前的烟酒厘金而言,烟酒牌照税的设计更接近当代税务制度理念,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此外,烟酒牌照税制度中对牌照分等级纳税、不得无照经营等规定也为日后实行公卖制度做好了铺垫。
3.2烟酒公卖制度
民国初年,鉴于各省的烟酒税收制度比较混乱,而此前北洋政府财政部对烟酒税收制度进行的改革收效不大。为了进一步解决全国烟酒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增加财政税收,北洋政府决定仿效欧洲和日本,对烟酒实行国家专卖制度。
1915年4月,北洋政府财政部呈准设立全国烟酒公卖事务局,起草《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及《各省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于5月30日将其公布,并要求各省试办。此外,北洋政府财政部还公布了《各省烟酒公卖局稽查章程》和《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等,以完善烟酒公卖制度。至1915年年底,全国除新疆和川北地区的烟酒税收仍归北洋政府财政厅办理外,其余各省相继成立了烟酒公卖局。随后,北洋政府财政部通令各省财政厅将原有的烟酒税捐移交各省公卖局接管,并将原征收机构并归专卖局,以便统一征收。
推行烟酒公卖制度之初,因为各省原有烟酒税率不同,北洋政府财政部对公卖费未作统一规定,就提出征收费率的幅度为15%~50%,并规定具体征率由各省酌定。各省的征收方法也不尽相同:有单独征收的;有财政部与各省协定,税费混合,从公卖费中提成划归省库作为税款的;有烟与酒都单定单征的。
北洋政府此次推行的烟草公卖制度还是取得比较大的成果和具有积极的意义的。首先,烟草专卖费的增收增加了国家税收,不仅偿还了外债,还使,国库盈余,烟酒公卖收入1917年为1400余万元,1918年为1250万余元,1922年为1599余万元;其次,明确了烟草业税收归属中央的烟草税制改革的方向。最后,烟草公卖制度的运作经验也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提供了借鉴作用。
当然烟草公卖制度也有不少弊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因为各省原本烟酒税率高低不一,而中央政府又未对公卖费作统一规定,导致部分省份为增加财政税收税率定得过高,此外各省在征收公卖费的同时却并未将其他烟酒税捐废除,这也导致商民税负过重。
4.抗战之前国民政府的卷烟统税
1926年12月,国民政府鉴于卷烟统税繁琐,为统一烟税,颁布《征收卷烟统税办法》将税率定为12.5%,使用印花票为纳税凭证,先在湖南、湖北、江西同等学力指什么3省试办。1928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卷烟统税为中央税,一物一税,纳统税后,准销行全国;同时在财政部设立卷烟统税处专管此税,各省设卷烟统税局专司其事。1928年2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实施《征收卷烟统税条例》。条例规定,因进口卷烟另须缴纳进口关税5%和附税2.5%,所以,国产卷烟的税率要高于进口卷烟2.5%。当时无论进口卷烟或国产卷烟,均以海关估价为计价标准,从量兼从价分7等征收。
卷烟统税先在湘、鄂、赣3省试办,后又在国民政府控制的苏、浙、皖、闽、赣5省正式创办,统税商品也由卷烟扩大到棉纱、火柴、水泥等。1933年的统税区域,已扩大到鲁、豫、粤、桂、冀、晋、察、绥等15省,东北的辽、黑、吉、热4省也被视为统税区域。只
有西北、西南地区的商品统税仍由地方政府征收。1933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为了将统税区域扩大到全国,先后与各省协商,对实行统税后的地方政府所欠收的税款,由国民政府在统税收入项下拨款补助。于是,川、康、陕、甘等省先后被划为统税区域。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退守西南、西北大后方,滇、黔、宁等省宣布为统税区域。至此,统税商品通行全国。
1928年12月卷烟统税税率表
单位:元
支数 | 等级 | 售价 | 税额 | 备考 |
5万支 | 一等 | 1052以上 | 404.625 | 1、 不分进口或国产烟,均依此从量计征。 2、1927年怎么办托管班7月因关税改为7.5%,乃将卷烟售价重行核定,与此略有提高,但统税税率未变。小学生教师节贺卡 |
5万支 | 二等 | 704以上 | 258.375 | |
5万支 | 三等 | 546以上 | 185.250 | |
5万支 | 四等 | 378以上 | 136.500 | |
5万支 | 五等 | 252以上 | 92.625 | |
5万支 | 六等 | 126以上 | 53.625 | |
5万支 | 七等 | 126以上 | 29.250 | |
1928年12月雪茄烟统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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