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简单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简单解读
一、 税法的主要变化
1、 内外资企业用统一的税率,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与政策。
2、 纳税人分两种: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指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没有法人地位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或没有分支机构的公司。
3、 税率分为二种:居民企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为20%;同时有两档优惠税率:微利企业为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4、 免税收入变化:明确规定财政拨款不征税;原来规定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不征税的可以免税,现在改为只有国务院规定的才不征税。
5、 公益性捐赠:统一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原来内资规定是3%(特殊有全额或10%),外资是不限制比例。
6、 不得列支范围:增加“未经核定的金准备支出”。原来除了坏账准备内资可以按应收账款与
其他应收款余额的0.5%列支外,准备金都不得列支。
7、 不得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作了一些改变,增加两项: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以及单独作价入账的土地;减少了: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8、 洛阳栾川旅游无形资产: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费用可以直接列支到成本费用当中,不再归集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9、 资产转让:转让资产的净值可以在税前直接列支。原来内资企业如果未到期的资产进行转让发生损失,需要报批,外资企业直接在汇算时提供资料。
10、 税收优惠:主要规定如下几类优惠:
(1)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 从事农林牧渔、公共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的所得;
牛年带牛字祝福语(3)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得;
(5) 民族自治地方属于地方分成部分的所得;
(6) 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所得。在中国境内有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投资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所得也不纳税
(7) 元宵灯笼手工制作方法 儿童加计扣除:规定了二种,一种是研发费用,二是安置残疾员工或鼓励就业员工的工资。
(8) 国家鼓励与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
(9) 符合条件的固定资可以加速折旧。
(10) 综合利用能源的收入可以减计。
月饼品牌排行(11) 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可以按比例抵免。
(12) 国务院规定情况可以规定专项优惠。
原来内资企业的一些行业优惠政策,比如乡镇企业、老少边穷、科研咨询等的优惠被取消;
外资企业的主要优惠二免三减、先进技术企业、出口企业、再投资退税、增资退税等优惠政策没有再提;外方股东从中国境内取得股利免税政策没有提到。
11、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规定的比以前多,主要原则是按独立性原则进行交易。主要关注的两条是: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关联交易进行调整补税时,要求加收利息,取消了征收滞纳金的说法。
12、 纳税主体:要求以法人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纳企业所得税,要汇总总机构纳税;不同法人之间除了国务院规定外,不能汇总纳税。
13、 纳税地点:以注册地为纳税地,如果注册地在境内,则在境内实际管理机构地纳税。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地为纳税地。
14、 纳税时间:每月或每季15日送报表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5个月汇算清缴。
终止经营的,停止经营活动60天内汇算。
15、 过渡规定:
(1) 特殊经济区域,包括经济特区、工业园区、西部开发区,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过度期五年;
(2)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过渡期五年,如果没有进行营利期,也是五年过渡期,没有从营利之后再五年优惠。
(3) 定期优惠政策,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企业、出口企业、老少边穷地区定期减免、特殊行业定期减免,可以享受到满为止,但以获利期开始计算的,直接进入优惠期。
(4) 特殊经济区域的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度期优惠。
(5)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16、 生效:本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 目前尚未明确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刚刚公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它只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了概括性与原则性的规定,很多详细的规定与实施方法,尚需要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中进行规定与明确。所以,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容而言,还有很多东西并不明确,可能有待进一步等待有关部门的消息。
在实际执行中,大家比较关心的尚有以下一些事项并不明确:
1、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跟以前一致?视同销售等情形的确认有无改变?跨期收入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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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费用:除了公益捐赠外,其他费用是否有比例限制,比例又是多少?包括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佣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3、工资:工资是否按实际支付进行扣除?还是按一定金额进行扣除?金额又是多少?
4、准备金:哪些项目可以核定准备金?向哪些部门进行核定?核定比例空间是多少?
5、加计扣除的比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安置残疾人员、鼓励就业人员的加计扣除比例与金额是多少?按以前的50%与两倍吗?
6、无形资产: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是一定要计入当期作费用还是可以自以选择作当期费用还是作无形资产?
7、资产的计价方法: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存货等采用什么方法入账,全部是历史存本还是可以有重估成本或其他计价方法?
8、加速折旧:可以申请加速折旧的条件是什么?折旧的方法包括哪些?
9、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减计收入的条件是什么?减计的比例是多少?
10、专用设备的抵免:抵免的条件是什么?抵免的比例是多少?抵免的程序怎么办理?
11、国务院专项优惠:哪些事项国务院可以规定专项优惠?专项优惠针对地方还是行业?这项政策将会成为很多地区与行业进行争夺的一个重要空间。
12、收入转回:收入如果没有分配,可能会被强制分配回来。哪些情况下会被强制分配?合理的经营需要如何理解?如何解释?这将会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13、关联借方比例:关联借款超过比例的利息费用无法列支,这比例是多少?是参照内资原来规定50%还是另有比例?关联借款利息计算利率又是多少?还是银行同期利率还是国际标准利率?
14、合并纳税: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如果要汇总纳税一定要国务院批准吗?如果是100%控股的子公司或者投资公司可不可以申请合并?另外,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时,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预缴比例又会是多少?如果不预缴,当地税务机关是否会给分支机构以便利?如果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税率不一致,比如在过渡期的时候,按什么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15、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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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渡期的时候,总分支机构是否就按新税法进行汇总清缴?还是也得过完过渡期再汇总纳税?比如厦门公司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厦门总公司是按低税率的,分支机构能否就进行汇总呢?
(2)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享受过免税五年的过渡期优惠?
(3)过渡期间,享受低税率的企业,税前扣除是否能按新税法规定执行?如果是,则会存在双重享受的问题,又会是一个重大的筹划空间。
16、外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原来享受的除了二免三减半之外,还在出口达70%减半优惠、先进企业三年优惠,再投资退税,固定资产抵免优惠,增资金额到一定比例重新享受优惠等各种优惠方式,新税法对此均没有再提,是不是要取消?如果取消,原来审批的优惠如何执行?
17、高新技术企业:税法提到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则:
(1) 以后高新技术企业是不是分几类?包括重点扶持与非重点扶持的?
(2) 哪一级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
(3)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操作程序与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何不同?
(4) 税法提到特殊区域内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指的是什么优惠?二年免税还是低税率优惠?同理,非重点扶持的特殊区域内的高新是不是不能享受?非特殊区域内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是不是也不能享受?
以上仅是我在过去一天之内对新税法的理解,欢迎大家共同讨论新税法的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与见解,请及时与我联系,我将会在汇总大家意见之后再整理新的内容与大家分享。
天健咨询  曾荣胜
2007年3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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