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一、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其他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转让固定资产收入、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井冈山大学怎么样(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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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读书有益7)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特殊规定
(1)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价格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不得以成本价作收入。
(3)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4)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规定:①纳税人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②纳税人接受捐赠以《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标准执行入帐价值扣除由接受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二)收入确定时间的规定
1、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等业务收入的确定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收入确定基本一致,应税所得额主要以流转税收入为依据计算。
增值税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开网店的详细步骤(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
(三)其他规定
1、销售折扣、折让
景德镇景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企业发生的销货退回,销货方应提供由购货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等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2、技术转让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对技术转让的有关收支应单独核算,否则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磐安农家乐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和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收入(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自 2001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收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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