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
非公开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东以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减持所持有的科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以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股东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通过非公开转让受让股份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要求,遵守本细则关于受让及减持股份的各项规定。
依照本细则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其他机构或者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
科创公司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为股东及时履行非公开转让、配售的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必要配合和协助。
第四条本所依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细则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自律监管。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非公开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
第五条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非公开转让。
第六条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非公开转让:
(一)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二)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科创公司处于定期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非
公开转让。
第七条非公开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的条件;
(二)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登记,且拟参与本次非公开转让的产品已经完成备案。
社区服务活动总结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参与转让的股东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下列投资者不得参与非公开转让询价及认购:
(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与参与转让的股东或者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二)与前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三)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参与转让的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非公开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
前款所列人员或者机构持有权益的金融产品不得参与非公开转让的询价及认购,但是依法公开募集的基金、保险产品除外。
5.0种族天赋本细则所称关系密切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章非公开转让的询价与认购一生一世美人骨怎么剃的骨
第九条股东非公开转让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十条股东非公开转让股份的,可以书面委托证券公司组织实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拟非公开转让的股份类别、数量以及委托有效期限等内容。
证券公司收到股东非公开转让的委托后,可以书面征集其他持有首发前股份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股份股东的转让意向。
毛肚火锅证券公司根据前款规定征集转让意向的,其他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的,视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转让;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参与非公开转让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收到股东委托后,对拟参与非公开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股东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非公开转让,证券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其委托。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就第一款所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组织实施非公开转让的,应当按照公
正、合理的原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确定询价对象,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机构:
(一)不少于1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5家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确定询价对象时,应当就相关机构投资者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相关机构投资者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以及股东、证券公司设定的其他条件的,证券公司不得将其确定为询价对象。
参与非公开转让的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指定询价对象,不得干预证券公司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确定询价对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向确定的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的数量;
今年19号台风路径(二)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三)报价要素、要求及截止时间;
(四)转让价格下限及转让价格、对象及数量确定方式;
(五)其他事项。
认购邀请书发出至报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交易日。
认购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次转让的价格下限,且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第十四条认购邀请书发出后,证券公司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接收询价对象提交的认购报价表。
认购邀请书约定的认购期间届满前,已提交报价的询价对象可以撤回报价。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询价对象应当在认购报价表中,承诺将按照认购邀请书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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